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药广告审查许可事项下放区县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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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药广告审查许可事项下放区县
审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0]2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02
【实施日期】2010.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药广告审查许可事项下放区县审批的通知
(沪农委[2010]202号)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规定,我委农药广告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列入本市第四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调整为下放区县审批。
现就相关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部门
农药广告审查许可事项,由农药广告主所在区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广告主所在地未设农业行政部门的,由就近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事项的受理审批。
确定普陀区由嘉定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由宝山区,徐汇区、长宁区及其他
区由闵行区审批。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在政务网等处发布本区县农药广告审查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公告办理机构、办理时间、申办手续、办理程序、办事结果等内容。
二、严格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标
准》。
三、规范批准文号
农药广告批准文号统一定为“沪()农药广审()……XXXXXX”。
其中,第一个()为区县简称,郊区农业区县简称分别为,闵、嘉、宝、浦、奉、松、金、青、崇;第二个()为视、文、声,分别代表电视类、文字类、电台类广告;XXXXXX中的前面两个X 代表年份,如2009年写成09,中间两个X代表月份,如5月写成05,最后两个XX代表审查序号,如2009年5月份第3个广告用03。
四、确定适用范围
农药广告审查获区县农委审批后,可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需到外省市发布的,应提交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附件: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附件: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格式
文书格式文本1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地址(住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
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及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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