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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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租船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租船方式; • 船舶的总吨、净吨、载重吨以及尺度; • 船舶建造时间、地点、建造人; • 船级社和船极; • 保赔协会或保险公司 • 船舶证书有效期限; • 推进方式、主机或机器的资料 • 船舶机构特性; • 储存燃油量、燃油柜位置; • 雷达(数量、类型、制造厂家、日期); • 陀螺罗经(型号、制造厂家、日期); • 自动操舵仪(类号、制造厂家、日期); • 电子定位设备(型号、制造厂家、日期);
• 救生、消防设备(检验日期、有效期)等。
第二部分 水上交通事故全面调查
二 记录资料
• 船舶登记号; • 有效的法定证书; • ISM规则审核证书; • 船级社或检验当局认可证; •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 • 船员名单; • 船员资格证书; • 水手长日志; • 港口(停泊)日志和货物装卸日志; • 航行计划;
航道情况等; • 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情况。
第一部分 初步调查
• 三、初步调查取证 • 船舶概况表; • 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和船舶航行签证簿(进、出口许可
证); • 船舶检验证书; • 安全配员证书; • 当事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 •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GPS定位记录等; • 航海图、货物配载图; • 现场勘察记录; • 受损情况、碰撞痕迹、位置的照片或者录象; • 其他需要取证或者记录的材料。
六 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 事故发生时船舶的动态,如航行、锚泊、靠码头 等; 事故发生地点的交通流、通航密度等; 相关设备运行情况,特别是机器是否有故障的情 况; 驾驶室人员情况,姓名、职务及所在位置; 机舱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船长和轮机长在何处; 操舵方式(自动或手动),人力舵、电动舵、液 压舵还是电动液压舵;
第二部分 水上交通事故全面调查
• 全面调查是在初步调查以后所进行的为弄清事故经过、确 定事故的总损并在此基础上为查明事故的原因和分清事故 责任为主体的调查。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 (1)船舶的适航状态; • (2)事故的详细经过; • (3)交通环境(气象、水文、航道、交通秩序等); • (4)事故的总损; • (5)鉴定与鉴证(对有争议、疑问或专业性强的技术问
第二部分 水上交通事故全面调查
七 援助和清除污染情况
• 通过什么方式发出援助信号; • 由谁和以什么方式提供援助; • 援助是否及时有效; • 如援助要求被拒绝,拒绝原因等; • 下江(海)污染物的名称、数量; • 是否启动了《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 是否招请了其他清污力量参加清污工作; • 是否造成了江面(海洋)或其他资源的损失;
第一部分 初步调查
• 二、初步调查的询问笔录: • 事故发生的时间; • 事故发生的地点; • 事故种类; • 事故造成的损害:人员伤亡情况、船舶沉没地点、沉船概
况、船舶损坏情况、造成的污染情况等; • 当事船舶的情况:船名、国籍、单位、船舶种类以及是否
有逃逸现象; • 当事人员的情况:姓名、年龄、职务、持证情况等; • 所载货物的情况; • 通航环境的情况:能见度、潮水、气象、水文,通航密度、
• 是否有语言上的障碍等。
第二部分 水上交通事故全面调查
五 天气海(江)况
• 天气,是晴、阴、多云还是其他情况; • 风向和风力; • 能见度、是否有雾、雨、霾、雷暴等; • 潮汐情况,是涨潮还是落潮; • 水流(海流)的方向、流速或强度; • 河流水位及航道情况,如航道宽度、主缓流情况
等。
第二部分 水上交通事故全面调查
第二部分 水上交通事故全面调查
• 无线电记录; • 航行记录图,相关的海图和有关航海出版物,以及最近公布
的航海(行)通告和无线电航行警告; • 油类记录簿; • 测深资料记录簿; • 夜航指令簿; • 船长/轮机长例行指令、公司例行指令/操作手册、公司安全
手册; • 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误差表或记录簿; • 雷达记录簿; • 维护计划、修理要求记录; • 有关协议条文; • 乘客名单; • 船舶报告记录; • 航线和航线纠正记录本; • 设备/机器制造产品操作手册/维护手册; • 船舶稳性资料、货物配载图;
第一部分 初步调查
• 一、水上交通事故的初步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 人员伤亡情况; • 船损及其他海损情况; • 沉船的地点。 • 同时要求现场取证调查工作完毕,对当事船在确
认其不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应立即放行。因调 查取证需要而滞留船舶的,必须签发“滞留通知 书”,调查取证完毕应及时放行船舶并签发“解 除滞留通知书”。
• 其他需要的记录材料。
第二部分 水上交通事故全面调查
三 航次资料
• 始发港、目的港及出发和抵达时间; • 载货的详细情况; • 事故发生前离开上一停靠港的时间; • 离港时的吃水(前、中、后)及两舷侧的干舷高
度; • 拖航情况; • 航行期间出现的任何故障或不正常情况的记录; • 船员人数及名单、旅客人数; • 燃油、淡水和压载水以及消耗的详细记录等。
题由海事机关组织聘请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 (6)安全管理(当事人、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主 管机颁发的与事故有关的规定的执行情况);
• (7)复核、补充物证、旁证。
第二部分 水上交通事故全面调查
• 需调查取证的一般资料
– 船舶资料
• 船名、船舶类型、IMO编号、船旗国、船籍港、船舶呼号;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代理人的名称与地址,如若是外轮,代
第二部分 水上交通事故全面调查
四 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 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国家/机关等); • 在该船的工作时间; • 在与该船类似船舶上的资历; • 在与该船吨位相当的船舶上的资历; • 其他职务资历; • 事故当天当班时间和往常当班时间; • 事故发生前96小时内的睡眠时间; • 其他任何可能对睡眠有影响的船上或个人的原因; • 是否吸烟(毒),如有烟(毒)瘾如何; • 日常饮酒习惯,事故发生前24小时内的饮酒量; • 是否用过药; • 理解职责及履行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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