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各项用地中绿地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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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十三《城市建设各项用地中绿地率控制》

表二十五 配建停车场(库)标准表 用地类型 用地代号 绿地率(%)

R

一类居住用地

R 1

≥40

二类居住用地 R 2 ≥30 工业用地 M 20-30 仓储用地

W 20-30 C

商贸用地

C 2 ≥20 行政办公 C 1

≥35 文教体卫 C 3、C 4、C 5、C 6

≥35 市政设施 U

≥15

其它用地

按国家相关规范控制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机 动 车 1 高中档旅游(宾馆、招待所)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6~0.8 2 普通旅馆(招待所)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5~0.7 3 饭店、酒家、茶楼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9~1.2 4 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办公楼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8~1.2 5 普通办公楼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6~0.7 6 商业大楼、商业区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6~0.8 7 购物中心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6~0.8 8 肉菜、农贸市场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7~0.9 9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0.8~1.5 10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1.8~2.3 11 影剧院 车位/100座 1.1~1.3 12 展览馆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1.0~1.3 13 旅游区、度假村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3.3~5.3 14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8~2.3 15 医院

车位/100m 2占地面积 0.5~1.3 16 中学、技术学校 车位/100学生 0.6~0.9 17 小学 车位/100学生 0.5~0.7 18

幼儿园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0.4

19 住宅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0.8

20 市场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0.7

21 工业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

注:1)、自行车按0.8 ~1.2平方米/辆(地上)或1.5 ~ 1.8平方米/辆(地下)控制。

2)、机动车以小汽车计算标准按25~30平方米/辆(室外)和30~35平方米/辆(室内)控制。

3)、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道交叉点附近,且距离交叉口大于50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和支路上。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大于50个时,出入口大于等于2个;停车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大于等于3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15米。自行车停车位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少于2个;停车位超过1500个时,应分成1000~1500个一组,每组有一对出入口。

4)、居住区内单行道和尽端式车道,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该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5)、居住用地内设置相应的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停车场(库)。社会停车位按每100户30车位考虑。

二、建设规划控制

(一)、开发强度控制

1、规划中将住宅用地细分为组团,公共服务设施均统一安排以适应市场和管理需要。居住建筑以多层及小高层为主,多层住宅以4-6层为主,小高层住宅一般控制在11层以下,高度不宜超过40米。标志性建筑可建11—18层,但高度不宜超过60米。

2、低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按0.5-0.8左右,建筑密度25%以内控制;多层住宅用地容积率按1.5-1.8左右,建筑密度30%以内控制;多层与高层住宅用地相混合的容积率在1.5-2.2左右,建筑密度30%以内控制;高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按2.2-2.6左右,建筑密度25%以内控制。

3、住宅区内中、小学的建筑应按教委的有关规定,一般中学按容积率0.8-1.2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45%;小学按容积率0.8-1.0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45%;幼儿园按容积率0.6-0.8左右,建筑密度控制在25%以内,绿地率不低于45%;体育、医疗以及其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有关规范控制其开发强度。

4、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总体控制在1.0-3.5左右,其中商业贸易用地容积率为1.5-3.5左右,文化娱乐用地容积率为1.0-3.5左右;根据地块面积大小相应调整,具体指标由地块开发控制图则详细规定。

5、一、二类工业用地容积率0.8-2.2,三类工业用地容积率0.8-1.5。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5%,其用地仍为工业用地;居住生活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须按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三类工业用地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工业地块的主要用途应以生产性活动为主,为了防止工业用地改变主要用途进行建设,生产性建筑面积应至少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并对其主要附属设施建设控制如下:1)、设置公交站点,划定行人过街横道。

2)、可以设置企业所需员工食堂、储物室、养护室、警卫室、自备诊所、陈列室、厕所,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的7%。

3)、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圳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其他性质建筑的间距均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相关的日照、消防、交通、环保、卫生和市政管线的要求,旧城区中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1H,新城区中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1.1H;高层板式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0.9H,且其最小值为30米;高层塔式、点式住宅南北向日照间距不低于1:0.6,且其最小值为24米。

7、套型比例控制: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结构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筑总面积的70%以上;套型建筑面积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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