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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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工作的

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59号),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正确处理稳增长、防风险、保稳定的关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积极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严格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国家及本市对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依法办理。建立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会商机制,加强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但不限于“投资、资产、资本、控股、股权投资(基金)、财富(财务)管理、投资(财务、财税、融资、金融、金融服务、理财、贷款)咨询、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字样或类似字样的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做好金融风险的源头防范工作。

加强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建立涉嫌非法集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将对此类主体的抽查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类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示作用,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涉嫌非法集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

罚等警示信息进行公示,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金融管理部门、市工商部门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和自律规则。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控;建立并共享违反金融从业禁止性规定、存在信用瑕疵人员的清单;建立理财产品登记和信息披露平台,定期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行业经营状况、资金投向、风险排查情况;督促会员机构严格资金存管,在银行建立独立存管账户,实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加强风险警示,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向投资人提示风险。

第二条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加强金融风险教育。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负责指导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媒体要加大对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风险教育工作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宣传教育义务,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标识。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镇,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

第三条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各区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利用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协同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建立大学生村官、社会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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