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委员应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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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2050字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现代化绿色瓷都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规范县政协委员应聘担任民主监督员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主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指以政协委员身份应聘担任有关部门、单位及司法机关党风廉政监督员、机关效能监督员、行风评议员(代表)、特邀监察员、特约检察员、人民陪审员、教育督导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等监督员的统称。

第三条监督员应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民主监督工作所必备的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敢于、善于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依规、依章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督员的任务是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勤政和廉政的情况;贯彻执行党委、政府重要方针政策和重大决议、决定的情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政协提案、委员的意见建议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社情民意,要及时用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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