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和产品层出不穷。在网络商业模式浮沉之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随时面临着风险抉择,比如快播入刑、滴滴“顺风车”下架、“视觉中国”网站关闭、“花生日记”遭遇7456万元天价罚单等等。2019年,《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互联网行业相关立法进程也加快推进,互联网的监管整体趋严,在鼓励创新发展的同时,更加关注企业行为的合法合规。互联网行业蕴含着巨大商机同时也潜藏着重大风险。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认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本文在此范围基础上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梳理并提供相应对策,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2017年,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达2.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其中,云计算相关的运营服务(包括在线软件运营服务、平台运营服务、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等在内的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超过8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6.5%。[1]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和产品层出不穷。在网络商业模式浮沉之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随时面临着风险抉

择,比如快播入刑、滴滴“顺风车”下架、“视觉中国”网站关闭、“花生日记”遭遇7456万元天价罚单等等。2019年,《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互联网行业相关立法进程也加快推进,互联网的监管整体趋严,在鼓励创新发展的同时,更加关注企业行为的合法合规。互联网行业蕴含着巨大商机同时也潜藏着重大风险。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进行了认定。在《解释》对该主体范围界定的基础上,本文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梳理并提出相应对策。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1.《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范围

《解释》第一条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以上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既包括经营者也包括政府、其他社会组织等,行为性质既有经营性也有非经营性,行为内容涵盖了网络基础服务、网络应用服务和网络公共服务三个方面,行为方式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行为对象包括经营者、个人、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须满足一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二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活动;三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经营活动”。以上表明“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为经营者,行为性质是经营性,行为内容包括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行为方式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行为对象包括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电子商务法将个人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大大扩展了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同时电子商务法也赋予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义务与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既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对象也是其管理对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两者均为法律概念,总体上外延存在交叉关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非经营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认为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3.《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例外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金融类服务比如网络支付,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比如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受《电子商务法》以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通过自建网站(含app等形式)提供经营性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融合了平台和内容两方面的服务属性,同时具备多重法律主体性质,受相应法律法规调整。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同时经营电子商务或者提供金融、文化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此时应根据其具体业务内容界定其法律主体性质与责任。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外延存在交叉情况,本文仅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风险,对于未包含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外延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风险不作专门论述。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困境

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通过提供平台或者通道服务,为使用者通过网络实现其商业、娱乐、公共服务等价值提供帮助。一方面网络服务的商业逻辑需要通过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技术服务和体验,迅速积累起大量用户以保持盈利或者寻求将业务流量转化为利润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大量用户目的动机复杂,服务提供者无法做到逐一识别单一个体用户的行为,且耗费大量精力将导致难以专注于服务提升和技术进步,最终将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商业体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如何界定行为边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何进行必要的合规管理以尽可能规避法律风险便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随着大数据应用热度提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经营过程中积累下的大量访问者、注册用户信息以及根据用户使用痕迹沉淀的大数据信息能否使用、如何使用也将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见法律责任和风险

民事责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生率最高的一类法律风险。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显示(见图1),2016年至2018年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的民事案件(一审)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年平均增速为36%。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一般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依据双方约定或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支付定金、其他补救措施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