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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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文广新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青岛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青岛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青岛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恒丰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青岛、烟台分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济南分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济南分行:
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
益凸显,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步伐加快,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新变化对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文化金融合作已经成为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显著特点和重要动
力,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取得显著成效,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空间,已经成为金融业业务拓展转型的重要方向。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促进文化与金融的合作,着力解决文化企业融资瓶颈,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实际,就多部门发挥职能协同联动,促进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文化金融体制机制
(一)完善文化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文化产业聚集区、文化产业园区建立或增设分支机构与网点,成立服务文化产业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和文化金融专业服务团队,并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扩大业务授权,科学确定经济资本占用比例,加大信贷从业人员的绩效激励,提高文化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经营良好、管理规范的文化集团公司设立财务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积极为小微文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创新发展新型文化金融组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支持发展主要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
心等新型金融组织,积极探索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和文化创意人才创业的金融服务新模式。支持设立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文化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承办重大文化活动等。
(三)加大融资担保行业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和提供针对文化产业融资需求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省文化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专门标准,明确有关程序,认定一批为文化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重点机构。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以文化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设立由政府参股控股的文化产业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融资担保能力。
(四)搭建文化权益类交易平台。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交易场所政策规定,引导扶持山东文化产权交易所、山东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潍坊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要素市场平台建设。利用文化产权及艺术品交易场所的平台效应,发挥投资咨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作用,整合银行、证券、信托、担保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文化产业对接会、文化产权转让、文化项
目推介等活动,深度推进文化产业与金融的对接、融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鼓励文化产权及艺术品交易场所积极稳妥开展业务创新,探索推动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
(五)探索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省文化厅与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择优选择部分文化产业发展成熟、金融服务基础较好的市(县)和国家级、省级示范园区(基地)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文化、金融等多部门沟通协作机制,通过创新地方政府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搭建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完善文化金融发展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市先行先试,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文化金融创新模式,积极创建文化金融合作试验区。
二、创新符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实行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小微文化企业的货币信贷政策。探索完善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支持文化产业特别是小微文化企业效果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管理倾斜。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的资金引导功能,对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对小微文化企业持有、承兑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提高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动性。
(七)发挥现有商业银行的融资主渠道作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导银行加大对骨干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在文化企业共同投资,相互参股,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等方面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推动银行加强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的信贷支持,重点支持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进一步改进授信管理体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八)拓宽文化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演艺租赁、展览、动漫、游戏、出版等行业的采集、加工、制作、出版物物流、印刷复制相关企业,及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传输、集成及放映等相关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积极试办专利权、商标权、电影制作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权利质押贷款,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适用范围。
(九)加大金融支持文化消费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演出院线、动漫游戏、艺术品互联网交易等支付结算系统,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挥贴近市场、支付便利的优势,提升文化消费便利水平,完善演艺娱乐、文化旅游、艺术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