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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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答辩状
下面为大家带来了专利侵权纠纷答辩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专利侵权纠纷答辩状【1】
专利侵权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被答辩人: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XXXX)X中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为明辨是非、明确权责,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特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的案涉产品与被答辩人的发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答辩人的案涉产品不仅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诸多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在很多特征上也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因而案涉产品没有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答辩人的制造销售行为不构成对被答辩人专利权的侵犯。
根据专利侵权判断的全面技术特征对比原则,案涉产品与被答辩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重大的不同。
根据对比,不仅根本得不出案涉产品侵犯专利的结论,而且恰恰反映出来案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界定的产品,属于技术特征根本不同的产品。
因此,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答辩人的案涉产品与被答辩人的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存在本质的区别,没有全面覆盖被答辩人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不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
二、答辩人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属于现有技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答辩人经过调查取证,案涉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被答辩人所提交的证据所披露,属于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制造的技术。
而且该项证据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早于被答辩人的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
同时,答辩人的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被答辩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区别。
因此,案涉产品采用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答辩人不侵犯被答辩人的专利权。
三、即便是退一万步讲,案涉产品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