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重庆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渝人社发〔2010〕1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微型企业的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组织协调工作。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整体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政策配套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本地区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

第五条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三)具有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其中自有产权教学场地应达400平方米以上,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创业培训专职或兼职老师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名。

(四)具有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的住宿、餐饮条件,其中住宿应安全卫生,餐饮应符合食品卫生的相关要求。

(六)其他规定条件。

第七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师资由创业培训教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成功创业者、有关行业专家、有关院校教师组成,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课程。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部门应根据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安排培训任务。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培训前五个工作日将学员名单和培训时间告知定点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前,应向同级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1),经同意后方可开班。

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课程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同时,定点培训机构还应对学员的培训情况出具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将举办培训班相关资料建档,建立培训台账制度,以便保存和备查。

(一)整理方式。培训资料整理应以培训班为单位,为每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个人信息和签名由学员本人填写,其他资料由专人负责填写,集中统一管理。

(二)整理内容。保存的资料分为开班申请表、学员登记表、监管记录表、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实现创业调查表、创业成功汇总表等基础资料和图片、影像等其它资料两部分。

第十四条每期培训过程中,微企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对培训开展实地监管,并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监管记录表》(附件4),确保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各定点培训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微企办、人力社保部门报送《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统计表》(附件9),各区县(自治县)于每月25日前将《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统计表》(附件9)报市微企办、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

第四章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其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微企办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5)、《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现创业调查表》(附件7)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创业成功汇总表》(附件8),报同级微企办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财务管理及开支范围:

(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开支内容,必须是与开展教学有关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培训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监控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定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创业培训管理不规范、培训台账混乱的,要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拨培训补贴资金。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或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的,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或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第二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10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二)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七)城乡退役士兵。

(八)文化创意人员。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

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创业申请 第五条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债券的发行与筹资须知

债券的发行与筹资须知 发行条件 我国债券发行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 人民币6 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发行价格 债券的发行价格,是指债券原始的投资者购入债券时应支付的市场价格,它与债券的 面值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关系影响到债券的发行价格。当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市场利率时,债券发行价格等于面值;当债券票面利率低于市场利率时,企业仍以面值发行就不能吸引 投资者,所以一般要折价发行;反之,当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时,企业仍以面值发 行就会增加发行成本,所以一般要溢价发行。 ——优点 资本成本低 债券的利息具有抵税作用。另外债券投资人比股票投资人的投资风险低,因此其要求 的报酬率也较低。故公司债券的资本成本要低于普通股。 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债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费用,债券持有人除获取利息外,不能参与公司净利润的分配, 因而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所筹集资金属于长期资金 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可供企业在1年以上的时间内使用,这为企业安排投资项 目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债券筹资的范围广、金额大 债券筹资的对象十分广泛,它既可以向各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筹资,也可以向其他法人单位、个人筹资,因此筹资比较容易并可筹集较大金额的资金。 ——缺点 财务风险大 债券有固定的到期日和固定的利息支出,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易使产业陷人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清算。因此筹资企业在发行债券来筹资时,必须考虑利用债券筹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的稳定性和增长性的问题。 限制性条款多,资金使用缺乏灵活性 因为债权人没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安全,通常会在债券合同中包括各种限制性条款。这些限制性条款会影响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 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10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渝办发[2011]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三章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 第四章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 第五章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六章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 (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章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申请3个15万政策扶持的微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3个15万政策扶持的微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为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三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支持政策 一、税收贡献激励 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减税降费具体措施,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二、财政支持 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和清算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5万元内(含贷款风险补助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支持各地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实施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资金由县级具体承担。三、创办扶持 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

[2012]7号)印发实施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政策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四、金融支持 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每个贷款年度新增微型企业贷款达30亿元以上。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加快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贷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并享受贴息优惠。

中小型企业新员工入职办理流程

中小型企业新员工入职办理流程 一、新员工未报到之前 1.确认新员工报到日期; 2.通知新员工在报到之前来公司明确报到需注意事项:所需资料、体检以及其他须知; 3.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外区办事处)准备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所需表单。 二、新员工正式报到(入职手续办理) 1.新员工提交所需资料及合格的体检报告,健康证; 2.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附上照片、身份证、学历证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带新员工到其所在部门,介绍给其直接领导; 三、员工所在部门办理(部门直接领导为其入职引导人) 1.确认其岗位职责,上班、考勤等制度,介绍部门情况、部门人员; 2.部门内勤或部门负责人人员确认座位、办公用品、办公设备。 四、新员工入职培训 1.人力资源部或区域培训专员分公司部门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介绍、产品的认识、业务销售流程、企业发展历程、企业文化与理念、各项制度等。 2.员工培训期5-10天,不得收取员工培训费。培训期开始计算工资。 3.培训期后,更新《员工花名册》(各部抽取当月新入职员工在每月30日前,填写好《区域员工流动月报表》并用电子版的形式发送总部人力资源部)

4.培训期后,将新员工的联系电话加入《总部通讯录》或《区域通讯录》。 五、新员工试用期(两个月内) 1.入职一个月内要向财务部提交与本人身份证姓名和号码相符的银行卡的号码。 2.部门直接领导、人力资源跟进,进行面谈; 3.进行员工试用期评估。 六、新员工转正(提交相关表格的期限必须在每月30日前) 1.部门直接领导、人力资源部进行转正评估。新员工填写《员工转正自我鉴定、公司考核表》。 2.主管以下级别的员工由所属部门领导审批;主管以上级别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告知员工并签名。并将《考核表》和其员工档案一起存档。 3.如未能审批同意转正则向员工退回《考核表》,说明退回原因并鼓励员工。如审批同意后,主管以下级别人员由外区办事处根据《考核表》作相关变更,如工资、权限等。

重庆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成长型微型企业贷款力度,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渝中小企〔2018〕8号)、《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渝财规〔2016〕6号)文件要求,设立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资金。资金来源为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资金。市财政首期安排风险补偿资金4000万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以后逐年补充。区县财政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并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委托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发放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指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21号)文件规定,专项发放给成长型微型企业的贷款。 第五条经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市区两级财政、担保公司、银行3:5:2共同分担。未经担保公司担保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市区两级财政、银行3:7共同分担。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按市、区县两级各15%分担。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代垫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贷款发放后,银行于放款当月内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将贷款信息向市工商局、托管机构进行备案。贷款发生逾期后,银行和(或)担保公司应及时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并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向托管机构进行备案,区县工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满80日后,可按规定向托管机构申请启用代垫风险补偿资金。未经担保公司担保的,由银行直接申请;经由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申请。托管机构收到银行或担保公司提交的风险补偿申报资料后,经审核无误报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备案审批后,及时划拨代垫风险补偿资金。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在户籍

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本月申报期截至7月17日(下周一),想必财务小伙伴们都在忙于申报了。7月“企业所得税预缴小微企业30万提高至50万元业务调整”受到大家的关注。申税小微收集了部分小微企业以及常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热点问答,大家 可以关注一下哦。 1.主表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是哪里来的?为什么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没有跳出来? 答:公式规则: (1)SD003主表第8行,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2=A; (3)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较小值; (4)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 值; (5)第8行累计金额<=系统计算的可弥补亏损限额。 (1)本期金额第4+5+6-7行+上期申报表第9行累计=A 42585.82+0+0-0-39564.41=3021.41=A

(2)若A>0,则本行本期金额=A与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较小值。 3021.41>0,则第8行第1列=3021.41和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看汇 算清缴A106000表最后一个数字),两者取较小值。 总是有小伙伴会问,我们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据不止这点,这个数 据是不是错了? 因此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是自动带出所有可弥补亏损金额,而是根据企业 当期填写的数据按上述公式计算的。 金额? 答:(1)企业所得税报表中的“累计金额”一列=“本期金额”+期初数据;

(2)期初数据可通过报表界面的【菜单】-【期初数据】查看(如下图所示)。 因此,正确填表流程如下所示: (1)先做【更新核定】 填表之前,一定要先做【更新核定】; (2)再做【重新获取申报表初始化数据】 打开报表之后,一定要先做【重新获取申报表初始化数据】(如上图所示,在【菜单】-【期初数据】上面一个选项【重新获取申报表初始化数据】),获取后可在【菜单】-【期初数据】中查看数据是否正确; (3)开始填表 当期初数据中的“累计金额”是正确的,才开始填表,报表会自动把“本 期金额”加上期初数据。 (4)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重庆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重庆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重庆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一)重庆小微企业基本情况 重庆市作为西部直辖市、长江上游中心城市、西部工业重镇,大城市和大农村相结合,如中国的缩影。全市辖区广阔,各类市场主体众多,2013年全市净增长各类内资市场主体万户,累计达到万户,比2012年末增长%(数据来自市工商局)。另外还有大量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式小微企业。2014年,随着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制、放宽住所登记、年度报告公示制、电子化登记等),市场主体增长迅速,一季度新增内资市场主体万户,其中企业万户,个体工商户万户。目前平均每个工作日诞生上千户市场主体。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3年末,全国市场主体中小微企业的占比为%,根据该比例预计2013年末,重庆小微企业总数约为万户,其中小型企业约万户,微型企业约为万户,小型微型比例约为1:。万户小微企业不均匀分布在重庆市主城区及远郊区县,其中万州约为万户,排名第一,而巫山、巫溪、城口等经济发展落后区县小微企业不足万户。 在小微企业行业分布方面,小微企业行业相对集中,从事传统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占较大比例,分别占比约%

和30%;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小微企业占比约%,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职业中介服务等行业)小微企业占比约%。 (二)重庆小微企业经营情况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重庆市积极通过五项措施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一是贷款担保费率不高于2%。对微企、科技型小企业贷款担保收费不高于2%,其中担保公司收取1%,其余则由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贴。严禁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账户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照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二是“困难户”可延期缴税。对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微企,将暂时免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而重庆可享受这一政策的小微企业或将超过五成。确有纳税困难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同时,至2015年底,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也将减半,同时税率为20%。我市对软件、互联网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将更加优惠。

重庆注册公司的流程

重庆注册公司的流程 一、核名 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此流程在3个工作日(ps:现在是网络化时代可以在你所在地区的工商局微信公众号预约取号,这样子流程会快一些)。 二、公司设立 1.设立方式: ①直接去当地市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服务大厅; ②在网络上搜索“重庆市南岸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直接进入官方系统用身份证注册,然后就可以进行设立、变更、注销和备案这四个项目了,一般设立办理下来需要5个工作日,登录网址是“”

2.公司设立所需要的资料:(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厅领取资料回家填写,也可以直接在网上填写) 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有了); ②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案处勾选董事、监事、经理、章程、财务负责人和联络员;其中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③公司章程;公司类型不同公司章程也就不同,我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要写八页,建议直接去网上填写资料直接审核,到时候它会自己生成相应的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东签名。 ④股东决定:就是公司怎么安排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人。 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⑥房屋无偿提供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⑦住所使用承诺书; ⑧非公经济组织党建情况申报表; ⑨房产证复印件; ⑩身份证复印件。 3.拿营业执照 将审核通过的资料交给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我是一个正本一个副本,PDF打印出来就行。 三、刻章 1.章的种类: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和私章,一般小微企业都只刻 公章、财务章和私章。 2.刻章方法: ①刻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和合同章:需要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地点去刻才能在公安局备案,有时候你办理营业执照的大厅也有公安局指定刻章地点,自己注意观察。需要带上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需要1-2个工作日,公安指定刻章地点的费用都是一样的,现在是P4胶片320元/枚、P4铜片360元/枚,以后可能会涨。 ②刻私章:(全体股东)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一般一天就能拿到。

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微型企业申办须知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2012-9-24 16:19:24 阅读次数:1084次【字体:大中小】 重庆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在15万元以内的企业。运作模式为“1+3+3”,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以及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后续培训,建设一批微型企业创业平台,发挥大企业带动作用,促进“大带小”形成产业链和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一、微型企业申办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重庆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2.属于“九类人群”,且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3.具有创业能力; 4.无在办企业; 5.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6.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7. 家庭成员均未申办微企; 8.不属于个体转办情形;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行业规模标准 1.一般行业规模标准:制造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加工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须在5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生产环保节能产品、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在20%幅度内适度放宽。批发和零售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餐饮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80平方米以上。住宿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00平方米以上。居民服务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40平方米以上。文化创意、信息技术产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32平方米以上。 2.农、林、牧、渔类微型企业 ⑴畜牧养殖行业 ①新建生猪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300头以上; ②新建奶牛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30头以上; ③新建肉牛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50头以上; ④新建肉羊养殖场,圈舍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150只以上; ⑤新建禽类养殖场,圈舍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其中肉鸡4000只以上、鹌鹑8000只以上、肉鸽4000以上); ⑥新建养兔场,标准笼位300个以上,肉兔常年出栏2000只以上、种兔常

重庆微企政策.doc

微型企业可享受国家哪些优惠? 优惠有以下三方面: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依法减免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费、3年内免收年检费。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申请微企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需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重庆市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全面解读

重庆市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全面解读 国企的社会责任将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上充分体现。在昨日的国企责任重庆论坛新闻发布会上,市国资委主任崔坚代表国企发出八项民生建设承诺书,其中一项就是在未来5年里,市国企计划每年拿出1亿元净利润,用于扶持我市微型企业发展。 崔坚介绍,国企每年向市财政提供1亿元扶持资金,连续5年共拿出5亿元。资金来源是国有资本的收益。 据了解,目前市国有企业正以蓬勃的姿态立于经济大潮中,截至今年一季度,重庆38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总额突破万亿元,净资产3000亿元,经营性国资总量由2003年的全国第19位,跃居第4位。七年时间里,重庆国资增长了7倍。 论坛将于今日召开,将有20名领导或知名企业嘉宾做演讲。 在今日举行的论坛签约协议中,将签订67个项目合作协议,协议总金额达2196亿元。 有什么扶持方式? “1:1:1”及税收减免 “1:1:1”援助模式是对微型企业扶持的方式之一。 市国资委解释,按照目前的初步规划,“1:1:1”需要分解成两个分项。 第一个“1:1”是指原始注册资本。比如创业者有1万元的创业资本,注册时财政将按照1:1的比例向创业者提供1万元支持,此时创业者可获得2万元的创业资金。 第二个“1:1”是指银行贷款。按照上述“1:1”模式申请后,创业者实际已经有2万元创业资金,此时可向银行、金融担保机构等申请小额贷款,依然可获得1:1的资金支持。 也就是说,创业者如果有1万元的创业资本,在“1:1:1”的连续操作模式下,最终实际上可以获得4万元创业资金。 另外一种预设的支持模式是税收优惠。按照规划,市财政将对微型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比如企业注册资金为10万元,税务部门的免税金额也为10万元。 此外,市国资委还将发挥金融机构与微型企业的纽带作用,协调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小额贷款、融资等。 哪些人可以申请?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更改后

附件 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1.工业企业升规培育奖励 (6)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 (22) 3.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错误!未定义书签。1 4.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 (34) 5.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行绩效奖补错误!未定义书签。 6.“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补错误!未定义书签。 7.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绩效奖补 ............................ - 11 - 8.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 (53) 9.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 (64) 10.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 (70) 11.中小微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 (77)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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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 一、支持对象: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入库条件及申报见附件4)。 二、申报条件 1.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2018年度营业利润率达到3%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计算公式: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年主营 2018) 业务收入 ( )不低于6%; /2016 业务收入 年主营 100 % 1 * 2.满足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2018年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50%以上;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含);拥有与主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件以上。 (2)精细化。企业实施科学的精益化管理,开展精细化生产,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申报“小巨人”企业奖励的需达到2018年度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国内前5位;申报“隐形冠军”企业奖励的需达到2018年度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国内前2位)。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同级认证)且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 - 3 -

晋江运输管理所

晋江市运输管理所 申办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须知 (2008年7月25日起实施)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 3.福建省地方标准《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35/T 749.1~2—2007)。 二、汽车整车维修经营申请须知 ㈠汽车整车维修经营须知 汽车整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⑴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主要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条件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经营项目分为客车类【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微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和特大型客车等。】维修、货车类【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含双排座多用途货车)、半挂牵引车、货运挂车、低速货车和专用货车的车体部分等。】维修、乘用车类【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包括轿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和专用乘用车及其多用途变形车等,但不包括座位数为9个座位及以下的微型客车。】维修。 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有能力对运输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运输车辆车体部分(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罐体或容器)进行维修的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㈡申办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组织管理条件:⑴机构设置。企业应设置对维修质量有影响的生产技术、质量检验等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本企业的生产调度、工艺策划、流程安排、技术培训和设备管理;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本企业维修车辆的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审定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 第二章重点培育企业申报条件 第三条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度(包括与中介机构签约、股份制改造、辅导验收、上报申请材料等)的客观标准,每年评定不超过20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一)基本条件: 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 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并已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持续培育半年以上。 (二)财务标准(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 1、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3、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 第三章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重点培育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从认定当年起3年培育期内上缴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超过全市企业所得税年平均增幅的市级分享部分(以自身环比增长为限,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财政补助给企业(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补助)。 (三)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

重庆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重庆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重庆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重庆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一)重庆小微企业基本情况 重庆市作为西部直辖市、长江上游中心城市、西部工业重镇,大城市和大农村相结合,如中国的缩影。全市辖区广阔,各类市场主体众多,

2013年全市净增长各类内资市场主体16.28万户,累计达到152.69万户,比2012年末增长11.93%(数据来自市工商局)。另外还有大量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式小微企业。2014年,随着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制、放宽住所登记、年度报告公示制、电子化登记等),市场主体增长迅速,一季度新增内资市场主体3.82万户,其中企业1.22万户,个体工商户2.6万户。目前平均每个工作日诞生上千户市场主体。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3年末,全国市场主体中小微企业的占比为94.15%,根据该比例预计2013年末,重庆小微企业总数约为143.76万户,其中小型企业约21.39万户,微型企业约为122.37万户,小型微型比例约为1:5.72。143.76万户小微企业不均匀分布在重庆市主城区及远郊区县,其中万州约为6.4万户,排名第一,而巫山、巫溪、城口等经济发展落后区县小微企业不足万户。 从事传统批小微企业行业相对集中,在小微企业行业分布方面, 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占较大比例,分别占比约28.77%和30%;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小微企业占比约18.4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职业中介服务等行业)小微企业占比约9.9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办发[2011]74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1-3-28 编辑时间:2011-4-7 实施时间:2011-3-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2月2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有关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产品的定义 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二、享受新产品开发扶持优惠政策的要求和条件 (一)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2.通过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市级范围内的全新新产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产业政策,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填补了国内或市内的空白,其主要技术指标先进,对于推动产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具有积极意义。 2.升级换代型新产品。产品的结构、材质或工艺等相比原产品有重大改进,其主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有显著提高;或具有显著的降低成本、节能降耗、保护自然环境效果,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汽车、摩托车整车新产品,其认定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另行发文下达。原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决定(暂行)的通知》(渝经发[2005]32号)已于2010年12月31日起废止。 三、新产品项目计划 (一)新产品项目计划指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包括国家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具体是: 1.国家、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科技计划、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引导推动企业及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加强自主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

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指南

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报指南 本申报指南主要用于指导各县区指导辖区内相关部门、企业申报柳州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开展申报材料的编制、推荐工作。 一、申报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精神,推动我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进一步促进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工作,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环境,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申报主要对象 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 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七)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八)法律服务: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 (九)电子商务:为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推广、在线交易等电子商务应用服务。 (十)其他服务:小微企业普遍需要,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具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三、申报要求 (一)柳州市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创办设立,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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