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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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独资企业: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登记申请表》。 3、投资人身份证明(户口、身份证、 失业证或下岗证明等)。 4、企业住所证明。 5、 属特殊行业的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 特殊许可证,如环评、安全、防疫、文化、 卫生等。

6、经县级扶持微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评 审通过的《创业计划书》。 7、用工合同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8、以上材料为用A4纸,属复印件的要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 指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 字。 (三)合伙企业: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 登记申请表》。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 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 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企业经营住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物合 伙人的委托书,如果执行事物合伙人是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其委派代表的 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同时,应办理个体工 商户的注销登记。
六、其他要求


(一)企业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最低注册资本金在50万以下(含 50万)的行业才属微型企业。 2012年3月6日

黔微企通(2012)2号文件
一、三个15万的扶持政策 (一)《创业计划书》通过县级评审委 员会评审,业主实际投入10万元以上,政 府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无偿扶持。扶持资金 主要用于场地租金、工具设备、办公设备 购置、店面装修发生费用和加盟费; (二)经营过程中,如需流动资金,用 业主可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屋或土地财产抵 押或他人的房屋(土地)或工资担保(领 财政工资职工或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业。
五、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微型企业的规 定
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满1年、吊销未满3 年的经营者创办微型企业,不享受扶持政 策;在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地从事与原经 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仅变更经营者 的申请人创办微型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 原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从事加工制造、科 技创新、创艺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 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微型企业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公司设立登 记申请表》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 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 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指定代表或共 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 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 明。 5、如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 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3)无房屋产权证的,属城管房屋的提交 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 城管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4)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 业名称冠以“中华”“中国”“国 家”“国际”“全国”字词的,提交国务 院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向当地县(区)就业局申请15万元以下的 无息贷款; (三)创业后,交纳税费满15万元的, 凭缴税单据,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15万元 税收反还宽;

(四)办理手续扶持政策:工商注册、 税务登记免费办理。
二、注册前需提供的资料
根据黔微企通(2012)2号规定,创业 者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到所在地工商局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注 册微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五)属餐饮微型企业的经营场所面 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 (六)属仓储、住宿微型企业的经营 场所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 现阶段暂不将建筑、房地产开发经营、 娱乐、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酒 吧、洗浴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扶持发展范 围。
三、限制性行业
四、禁止性行业

(一)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 护若干问题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15种 重污染小企业: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 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 土炼铅锌、土炼(石)油、土选金、土法 生产小农药、小电镀、石棉制品、放射性 制品和小漂染; (二)国家有关部门限期淘汰和关闭 的“新六小”企业:包括小水泥、小火电、 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和小玻璃;
(二)属工业(包括采矿、制造、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微型企业的, 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 其中生产节能环保产品和省、市、县 区重点制造产品(含配套产品)的微型企 业可适当放宽; (三)属批发、零售、邮政微型企业的, 经营场所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其中属 连锁经营、加盟经营、代理销售驰名商标 及著名商标产品的微型企业可适当放宽;
(四)属交通运输(不含铁路运输)、 物业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广告、社会工作、文化和体育 等微型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应在30平方米 以上。 贵州省重点扶持属从事加工制造、科技 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 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 宽。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 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股东会议(股东签 署)、董事会议(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 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 件,同时提交股东会议(股东签署)、董 事会议(董事签字)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8、提交住所使用证明。(1)自有住 房: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租赁房屋:

(六)就业人数不低于5人(含创业本者 人); (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八) 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 (九)注册资金10万元,业主实际投入 资金在10万元以上。
二、行业规模标准
(一)属农、林、牧、渔、信息传输(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微型企业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 具备一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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