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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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讨论稿)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1.做好摸底和初步认定。以支部为单位对党员队伍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摸底建帐和分析研究,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认定的依据:
⑴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
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⑵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⑶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党组织经多方努力也长期联系不上的。
2.调查核实。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作出初步认定后,要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支部对每一名党员不合格表现的调查核实都必须指定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参加,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参与调查人员均要签字),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登记表》。
3.上报审核。党支部要及时将调查核实材料和《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登记表》逐级上报至相应的区属各党(工)委审核,同时由各党(工)委统一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的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基本步骤如下:
1.开展谈心帮教。支部书记要对不合格党员逐个谈心谈话,指出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好思想工作和教育引导,了解党员个人意见及改正错误的态度。
2.分别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各党<工>委要派人参加),区分情况,分别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⑴对愿意继续留在党内、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按限期改正处置。支部对限期改正的党员要逐个制定帮助教育措施,确定一名支委或党员“一对一”帮教,限期改正的党员每季度向支部汇报一次整改情况;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并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逐级上报至相应的区属各党(工)委审批。
⑵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本人同意的按劝退处置。
⑶劝而不退的按除名处置。
⑷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党组织经多方努力也长期联系不上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3.逐级预审。党支部要将初步处置意见(分别填写《限期改正党员登记表》、《劝退党员登记表》、《除名党员登记表》)和调查核实材料逐级上报,对拟作限期改正处置的,报对应的区属各党(工)委预审;拟作劝退和除名处置的,
由总支(党委)和党(工)委分别提出预审意见,尔后由党(工)委统一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4.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报对应的区属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6.及时告知和宣布。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确实无法联系的党员,要在登记表“本人意见”栏注明,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函告、通知单,电话记录,家庭、单位、派出所等多方查找的证明等,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有党支部书记、经办人或证明人签字,注明时间、地点)。
7.材料归档。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逐个建立完整的档案材料,一式四份,分别保存在区委组织部、党(工)委、党支部和个人档案里;对个人档案材料不在本区的,由各党(工)委或区委组织部函告其档案所在地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