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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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银办发[2002]2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管理,明确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职责、作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业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和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总行科技司是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科技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科技工作。
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部控制制度,对科技管理工作的有关重要环节实行必要的职责分离和权限制约。
第五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包括:编制人民银行科技发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计划,组织管理人民银行电子化、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设备管理政策,组织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管理人民银行系统与科技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专利申报等工作,管理银行系统科技
成果、科技奖励、科技、科技统计,协调银行系统电子化建设(支付清算、银行卡联网联合、金融网络等),指导、监管、协调和规银行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金融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章电子化计划管理
第六条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
总行科技部门根据人民银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当前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汇总各业务部门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在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计划,并根据当年电子化建设资金规模编制电子化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计划。
电子化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及年度计划经充分论证后,报行领导审批。
根据行领导批示,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后,报行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在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预算编制自建电子化项目计划,报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总行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备案。
第七条电子化年度计划的时间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度时间为起止时间。
第八条科技部门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年终时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主管行长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电子化项目管理
第九条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围包括:列入国家计划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电子化建设基建项目
和技改项目),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自建项目。
第十条总行各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负责提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并负责项目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会同项目单位组织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的工程建设,组织技术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工程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资金进行审查,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
科技攻关项目及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电子化建设项目由科技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限额以下人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由业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业务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由科技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需求,报主管行长批准。
经行长批准的项目由科技部门汇总,并组织对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分析,会同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业务标准、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意见。
征求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报主管行长批准立项。
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报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行发文或会议纪要形式批准立项。
批准立项后,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项目的业务、技术标准和方案。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定承建单位及设备供应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的立项比照上述规定立项程序及审批办法,属于基础设施项目自批立项,属于业务应用系
统项目,提出业务需求报总行主管业务司局批准。
分支机构自建辖区计算机应用项目,其业务需求和技术总体方案需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批准后实施。
分支机构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开工。
总行项目由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工程总体方案作进一步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细化和完善技术方案,报请行领导审批,以办公厅发文批准项目开工后,方可进行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
由会计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项目工程进度及合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或终止。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责任制,并提出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计划。
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总体目标计划提出详细的工程实施进度计划。
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工程质量问题,报经行领导批准,责令限期修正或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项目单位如变更或调整已批准立项、开工的项目,必须报科技部门并经行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业务需求验收,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会计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决算。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项目管理工作监督和审计,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拨付、实施、变更、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电子化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电子化资金是指在人民银行费用预算中安排,用于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资金。
电子化资金分为总行电子化资金和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两部分,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用于列入国家计划或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计划,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电子化建设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用于分支机构的微机购置和更新、机房场地和技术防工程建设、办公楼局域网建设等自建项目,以及由总行批准立项并组织开发推广的业务应用系统。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为电子化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电子化资金,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查、拨付电子化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会计财务部门要将电子化资金直接拨给项目承建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
其中:总行电子化资金,由会计财务部门根据科技司部门会同项目单位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后在“电子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属地管理,由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根据本行科技部门的拨款申请,在上
级行核定的“电子设备购置费”指标额度审查列支。
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经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总行下达的电子化资金预算而拟定的电子化建设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向本辖区金融机构摊派收取项目建设资金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电子化项目投入运行后,其日常运行、维护费在项目使用单位的“管理费”相关账户列支,不得使用电子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科技司负责根据电子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总行电子化资金预算和总行向分支机构推广项目资金预算,报行领导审批后提交会计财务司;分支机构会计部门会同本行科技部门负责编制辖区电子化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经本级行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每年度终了,科技司会同会计财务司就年度总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送审司提出审计意见后,报主管行领导;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应会同会计财务部门编制电子化资金年度决算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和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和科技部门。
第二十四条电子化建设项目竣工后,总行项目由科技司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会计财务司和审司;分支机构自建项目由分支机构及时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上报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审司。
同时将项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纳入会计账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电子化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各级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电子化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电子化设备指各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安全设备、银行专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施等,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管理按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原则实行账物分管。
价值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计价、入账、调拨、报废、核销等账务处理工作;实物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价值管理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的分工是:由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登记和维护,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00]35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行应分别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审批电子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
采购委员会由一名行领导负责,成员由科技、项目单位、会计财务、审、监察等部门组成。
设备采购必须严格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购程序。
计算机安全产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安全
产品和加密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科技部门根据采购委员会的决议,按照项目建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设备采购。
第三十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设备的验收工作。
设备验收后,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的账务核算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实物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设备使用部门协助科技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年终盘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电子化设备的更新报废,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质检总局批准成立并委托人民银行归口管理金融系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秘书处设在科技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标准制定、审定和报批工作。
国家标准报质检总局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总行审批颁布并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标准的立项管理、制定、审定、发布程序按《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银行各业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出金融标准的制定计划,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计算机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和规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银行技术风险防策略,制定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
各级科技部门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银行系统的计算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计算机安全管理具体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国家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
第四十条计算机系统运行分为业务系统运行和技术保障运行。
第四十一条业务系统运行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保障运行由科技部门负责。
第四十二条总行统一推广的、有较高同步开关机要求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由总行制定统一运行时间,同步执行。
第九章科技管理
第四十三条科技管理在人民银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科技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人民银行科技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围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银行系统科技工作,协助保卫部门做好科技失密和计算机犯罪的协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银行系统属于国家秘密级技术在国转让、申请专利,需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批准;属于国家级技术的转让或申请专利,需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四十七条科技司负责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申报、鉴定、登记、评奖、报批以及成果推广等。
第四十八条成果申报。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部门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及总行业务司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司。
科技司接到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九条成果鉴定。
科技司按照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银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第五十条成果登记。
科技司负责组织、管理、监督银行业科技成果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成果评奖。
科技司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建立金融科技奖励评审机构和相应制度,组织实施银行业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
第五十二条成果报批。
金融科技奖励评审机构评审的获奖项目经科技司审查后,上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的获奖项目由人民银行颁发证书。
第十一章科技信息统计管理
第五十三条科技信息统计工作应纳入人民银行统计工作序列,按照总行有关统计管理规定,定期进行统计汇总。
第五十四条科技信息统计主要指标包括科技人员和机构、电子化项目、电子化资金、电子化设备、银行卡联网通用相关数据、科技成果转化及效益等。
第五十五条科技信息统计数据由各项目单位及分支机构科技部门负责采集,对电子化项目工程进度、电子化资金使用情况等按季度和年度汇总后报送总行科技部门。
总行科技部门负责汇总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信息统计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和行领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系统。
人民银行直属单位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科技工作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