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航空摄影测量与数字正射影像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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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郑州市航空港区数字航空摄影与1:1000数
字正射影像地图制作
委托方(甲方):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
受托方(乙方):中煤地(西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2014年 4月25日
签订地点:郑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本合同为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甲方)委托受托方中煤地(西安)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进行郑州航空港区数字航空摄影与1:1000数字正射影像地图制作开发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
按甲方提供的摄区范围,面积约平方公里。
摄区边界个拐点坐标及指定区域的植被调查范围图纸附后。
第二条:测绘内容及要求
1. 摄影面积:约平方公里
2. 测绘内容:
(1)真彩色航空摄影约平方公里
(2)1:1000正射影像图制作约平方公里
(3)植被范围调查 35平方公里
3. 技术要求:
(1)航空摄影
(2)数字正射影像地图制作
实现航空影像的测图,制作1:1000精度数字正摄影像图;地图分幅,命名与坐标系统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并经甲方认可确定。
(3)植被调查范围
调查指定区域的地上附着物种类及范围
第三条:工作进度计划表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0天完成全部测绘内容。
2、工作进度计划表:
第四条:执行技术标准
1、《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566
2、《航空摄影技术规范》GB/T19294-2003
3、《航空摄影产品的注记与包装》GB/T16176-1996
4、《摄影测量航空摄影仪技术要求》MH/T1005-1996
5、《航空摄影技术设计规范》MH/T1009-2000
6、《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7、《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7930-2008
8、《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7931-2008
9、《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15976-2008
10、《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
11、《航空摄影仪监测规范》MH/T1006-1996
12、《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02-95
第五条:技术开发费
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经双方共同协商,本项目总经费应为人民币万元,乙方承诺给予优惠,实际合同总价额为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
其中分项项目收费详见下表:
第六条:技术开发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10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90万元预付款。
2、航摄工作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开发费150万元。
3、在全部成果资料验收完成并移交全部验收合格成果资料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余款60万元。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摄区略图(1:50000地形图)和摄区范围行政区划图一份。
2、按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质检、验收乙方的项目成果资料。
3、按合同规定向乙方致富项目经费。
4、甲方对乙方的任何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后自收到甲方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5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2、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起7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根据技术要求按合同工期确保测绘项目保质完成。
4、乙方提交的成果应符合甲方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
5、乙方野外作业时,负责搞好当地的工农关系及发生的各种费用。
6、乙方所有工序实施进度须及时通知甲方。
7、项目结束10日内,向甲方提供合格的项目成果资料,以便甲方组织质检、验收。
8、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对项目成果资料做好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乙方成果完成后,应在成果交付5日内通知甲方验收,验收时间视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着作权归属的约定
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着作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密。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作业前,由于甲方项目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佩服给乙方合同预算总价款的10%。
2、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项目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则工期顺延。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成果达不到合同所需的质量标准,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无偿予以重测,直至达标。若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提供的成果达不到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出退回相关款外,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对于甲方的成果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预算总价款的200%向甲方赔偿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其法律责任。
3、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合同预算总价款1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