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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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概述
第一条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以下简称出口信保融资)系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办理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包括综合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等)后,将保险权益转让我行,我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出口信保融资可分为非买断型和买断型。
(一)非买断型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也称出口信保押汇。系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给我行,我行按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
(二)买断型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也称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系指境内出口商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出口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和保险权益一并转让给我行,我行在保单承保范围内,按发票面值的一定比例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并对保单承保范围以外的风险保留追索权。
第二条出口信保融资适用于汇款(T/T)、托收(D/A或D/P)和信用证(L/C)结算方式。
第三条出口信保融资的风险主体是出口商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保项下融资应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信保押汇无需占用开证行单证额度和国家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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