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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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 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 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为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在东莞内注册执业的律师在收到法院领取文书通知 后,应当于四个工作日内前往法院领取文书,否则视为同意邮寄送达,律师亦可直接选择邮寄送达方 式。凡邮寄送达的,邮资由律师承担。
我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送达。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工 作人员 签名及 备注
师,同意邮寄送达
寄送达,并承担邮费
当事人 提供的 自己的 送达地

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地 址选择第 1-3 项者填写):
当事人电话(移动电话):
代收人或律师姓名及送达 地址(送达地址选择第 4 项者填写):
代收人或律师电话(移动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 对自己 送达地 址的确

我已阅读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 有效。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自愿同意电子送达确认书
电子送 达确认

为提高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效率和节约送达成本,我同意法院通过短信通知、电话录音 等方式将诉讼材料送达至上述确认的地址,即为送达。
当事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方式:
( )1、当事 ( )1、当事人 ( )1、当事人 ( )1、代收人或
人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其他居住地
律师所在地
( )1、当事人或律 师前往法院领取文书
( )2、当事人或执业 ( )3、执业地址在东
地址在东莞市外的律 莞市内的律师同意邮
1、电子送达的范围包括:一般的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变 更通知、法庭调查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调谢时间、证据交换时间、质证时间等。
2、因受送达人提供用于接受电子送达的手机号码不准确,或号码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 知人民法院,导致送达事项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以短信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诉讼文书地址确认书




(
)东 法 字第 号
人民法 院对当 事人填 写送达 地址确 认书的 告知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 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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