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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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规程
(试行)
为保证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绍银发[2009]46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排污单位和商业银行进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程。
二、贷款排污单位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有偿取得排污权并持有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且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指标;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三)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产权清晰,经营稳定,能按期还本付息;
(五)在贷款行开立结算帐户;
(六)企业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
三、排污权价值评估
1、需办理排污权价值评估的企业,持申请报告和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式许可证,下同)正、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经核对后还给企业)到市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
口办理;
2、审查员审查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否有效,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核定量和我局确定的排污权评估价格进行评估。
3、评估意见经审核后,审查员制作《排污权评估价值证明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一份存档备查。
四、签署承诺书
企业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需由法人代表到环保窗口签署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抵押登记机关,一份交贷款银行。同时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排污权抵押登记
1、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2、贷款人到环保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抵押登记申请表》;
②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③借款人的《浙江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
④企业承诺书。
3、审查员审查。审查内容:①贷款人是否与环保部门签订合作协议;②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③借款人是否在环保部门办理过排污权价值评估;④抵押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额是否超过评估价值的80%。
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理由及需完善的材料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5、审查员制作《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加盖公章交贷款人,同时收下《浙江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
6、审查员应做好抵押登记的记录和每个抵押登记件的案卷,认真保管抵押登记案卷,不得遗失。
六、变更登记
1、抵押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贷款人到环保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①《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重新签订的排污权抵押贷款合同;
③原《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
3、审查员审查,审查内容:①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②抵押贷款合同中的借款额是否超过评估价值的80%;③其它变更事项有否违反《绍兴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
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理由及需完善的材料和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审查员收回原《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并在原《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附记栏注明变更事项的相关信息。制作《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加盖公章交贷款人。
6、审查员应做好变更登记记录,并将原《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和相关资料归入原抵押登记件的案卷,不得遗失。
七、借款人履行完债务合同的注销登记
1、需提供的资料:
①贷款人关于借款人履行完合同的证明;
②《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
③《注销登记申请表》。
2、审查员审查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如真实有效给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审查员核准后收回《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反还企业《浙江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
5、审查员做好注销登记记录,在《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附记栏签署注销登记办理日期和办理人姓名,连同《注销登记申请表》归入抵押登记案卷。
八、贷款人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实施债权人权利的处置
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债权人实施权利可有两种途径,即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转让排污权以实现权利,或按合作协议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实施排污权回购。
(一)贷款人因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实施债权人权利的调查处置程序:
1、贷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实现权利的拟定方式(转让方式或回购方式)。
2、收到贷款人申请后,环保窗口应报告局长;由局长指定相关人员组成处置组负责立案调查;处置组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企业发出书面告知书,告知企业已失去排污权,责令停止排污。
3、该企业如要求重新申购排污权的,可按市政府确定的排
污权出让价,优先申购排污权,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4、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无偿还债务能力也无重新申购排污权能力的,由处置组提出处置意见(停止该企业排污,准予贷款人的回购或交易要求),报局长批准。
(二)贷款人采用回购方式实施债权人权利后的抵押注销登记
贷款人采用排污权回购方式的,按我局与贷款银行签署的协议,在贷款人提出回购要求的1个月内按市政府有关排污权回购规定办理回购手续,报送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相应款项后,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1、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时需提供的资料:
①贷款人收取排污权回购款的证明;
②《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
③《注销登记申请表》。
2、审查员在《绍兴市排污权抵押物登记证》附记栏签署注销登记办理日期和办理人姓名,并在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办理注销信息。
3、审查员做好注销登记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归入抵押登记案卷。
(三)贷款人采用交易方式实施债权人权利后的抵押注销登记。
贷款人采用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转让排污权的,由贷款人按《绍兴市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到便民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