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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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市、地、州建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印市场价格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价格,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要求,使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便于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确定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建设工程定额配套使用,同属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指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价格变动情况和不同时期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
第三条建设工程工程信息按照使用要求,其价
格分为结算价、市场信息价和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和维修等工程。
第五条凡从事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确定工程合同价款,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或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价
第六条结算价指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必须执行的价格,如发承包双方认为应予调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
主要包括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预(结)算价格和价差调整系数以及各市、地、州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的人工单价调整。
第七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按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
第八条以价差调整系数表示的建筑材料品种,
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行结算价和市场信息价管理的建筑材料品种以外自行确定。
第九条指定品种的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编制。
第十条价差调整系数采用单项价差和综合价差系数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由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工程结构类型测算,按年、半年或季发布。
第三章市场信息价
第十一条市场信息价指确定工程造价时推荐执行的价格。
包括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价格以及市场劳务价格、分项工程实物劳务价格,机械台班租赁价格。
第十二条市场劳务价格指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以8小时工作制计算的每一工日的劳务单价。
第十三条分项工程实物量劳务价格指以分项工程为对象的劳务价格。
第十四条机械台班租赁价格指以8小时为一个台班计算的机械租赁市场的台班单价。
第十五条结算价以外的常用材料市场信息价应基本上满足编制一般建筑工程及与之配套的水、暖、电、卫等工程预(结)算的需要,由各市、地、州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其计算方法与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编制方法相同。
第四章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六条价格风险系数指在采用固定价格进行工程招标时,确定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或合同造价时,对施工期内工程造价变化趋势的预测值。
第十七条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做好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工作,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应定期测算发布工程价格风险系数。
第十八条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由各市、地、州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类型、不同规模和不同专业,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进行预测,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发布,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参考执行。
第十九条工程价格风险系数的采用,属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市场预测的自主行为,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的搜集、整理、上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市、地、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整理、测算后将信息直接传送到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
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进行整理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定后,每季度集中整理印刷成册发各网员单位,并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对外发布。
第二十二条扩大信息服务内容,开展有偿服务。
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心除定期印刷内容丰富、信息准确的网刊外;采用网上微机查询,补充网刊的不足,使用户可随时进行信息的查询;并开展专家热线咨询,随时解答网上用户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通过上述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实行网员
制管理。
凡参与有关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建材厂商等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入网,网员单位享受信息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以前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