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看天然气储备能力提升的路径(陈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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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1 储气设施建设的政策法律之梳理 2

市场机制运转引导储备能力提高 3 政府履行职责推动储备能力提高

法律制度完善奠基储备能力提高

4

序号发布时间文件名称文号发布主体

1 2014.02.28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2 2014.04.0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

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

6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3 2014.04.1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

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国务院办公厅

4 2015.01.13 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

5 2016.10.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

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62017.05.21 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

序号发布时间文件名称文号发布主体

7 2017.06.23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

12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

8 2018.04.2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

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

6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能源局

9 2018.05.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

施建设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

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2018.07.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

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专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

10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11 2018.08.30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8〕31号国务院

行业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规范性文件《物权法》《合同法》《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办法》;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地方性规章:《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

办法》《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天然气》(GB17820-2018)

《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司法解释》

储气义务

01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

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到2020年,

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合同年销售量

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

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

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需要强调

的是,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储气价格

02

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鼓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储气设施等价格市场化政策,对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补储气调峰“短板”,促进天然气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规定,坚持储气服务和调峰气量市场化定价和成本合理疏导。

政府支持

03

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大对

储气设施的融资支持力度和建设用地支持

力度,优化项目核准程序、提高核准效率。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

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规定,强化财

税和投融资支持;强化用地保障,加快项

目推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环境。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提出,

加强储气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和建设手续,促进储气

设施与天然气管网统筹协调运行,加强建

设运行监管。

储气合同

04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

制的意见》规定,全面实行天然

气购销合同管理,以购销合同为

基础规范天然气调峰,积极推行

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

和压缩服务的合同化管理。

储气模式

05

201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

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投资

建设和运营。承担储备义务的企业,可

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

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关于统筹规

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提出,

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

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

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的地区在异地投资

或参股建设储气设施,具备管网联通条

件的内陆地区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

与沿海大型LNG接收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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