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看天然气储备能力提升的路径(陈新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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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1 储气设施建设的政策法律之梳理 2
市场机制运转引导储备能力提高 3 政府履行职责推动储备能力提高
法律制度完善奠基储备能力提高
4
序号发布时间文件名称文号发布主体
1 2014.02.28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2 2014.04.0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
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
6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3 2014.04.1
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
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国务院办公厅
4 2015.01.13 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
5 2016.10.1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
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
2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62017.05.21 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
序号发布时间文件名称文号发布主体
7 2017.06.23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
12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三部委
8 2018.04.2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
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
6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能源局
9 2018.05.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
施建设运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
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2018.07.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
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专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8〕
10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11 2018.08.30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8〕31号国务院
行业法律体系构成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规范性文件《物权法》《合同法》《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办法》;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地方性规章:《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
办法》《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天然气》(GB17820-2018)
《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司法解释》
储气义务
01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
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到2020年,
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合同年销售量
10%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
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
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需要强调
的是,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储气价格
02
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鼓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储气设施等价格市场化政策,对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补储气调峰“短板”,促进天然气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规定,坚持储气服务和调峰气量市场化定价和成本合理疏导。
政府支持
03
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加大对
储气设施的融资支持力度和建设用地支持
力度,优化项目核准程序、提高核准效率。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
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规定,强化财
税和投融资支持;强化用地保障,加快项
目推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环境。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提出,
加强储气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和建设手续,促进储气
设施与天然气管网统筹协调运行,加强建
设运行监管。
储气合同
04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
制的意见》规定,全面实行天然
气购销合同管理,以购销合同为
基础规范天然气调峰,积极推行
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
和压缩服务的合同化管理。
储气模式
05
2014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
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投资
建设和运营。承担储备义务的企业,可
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
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
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关于统筹规
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提出,
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
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
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的地区在异地投资
或参股建设储气设施,具备管网联通条
件的内陆地区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
与沿海大型LNG接收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