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就如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该怎样进行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该怎样进行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或者行使过程中,出现了矛盾或者纠纷,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便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纠纷处理程序1.调解阶段调解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第一步。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也可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指导调解。
调解的主要目的是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持他们的合法权益。
调解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和互相让步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可以签署调解协议书,以后方可进行履行。
2.仲裁阶段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程序,由仲裁机构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仲裁程序相对简单,速度较快,成本较低。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仲裁机构会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和裁决。
仲裁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3.诉讼阶段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司法程序,法官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起诉状和辩护,接受法庭的调查和审判。
法院会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诉讼结果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
二、纠纷处理方法1.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归属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时,首先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可以查阅相关土地权属证明、登记档案和调查报告等资料,也可以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言。
只有准确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关系,才能进行后续的处理。
2.协商解决在调解阶段,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提出各自的诉求和意见,进行沟通和交流,试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能够就部分纠纷达成协议,也可以分阶段解决问题,保持合作关系。
3.裁决或判决处理如果调解无效或者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需要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引言土地权属争议在现代社会中十分常见,处理这些争议是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维护土地权属的合法性,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套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并对其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存在异议或争议的情况。
这些争议主要涉及土地归属、界址、登记和权籍等方面的问题。
土地权属争议可能涉及多方利益,因此需要一套公正、公平、可操作的处理办法。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1.公正公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依法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必须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约束。
3.先行登记原则: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已经登记在案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应首先依据登记材料进行处理。
4.真实合法原则: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充分考证事实真伪,确保争议的解决是基于真实、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
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流程1.争议调查与取证: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争议调查与取证,调查包括现场勘察、相关证据收集等。
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信。
2.听证会:在争议调查完成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各方出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听证会可以采用座谈会、裁定等形式进行。
3.考证与评估:听证会结束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分析各方的证据和意见,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考证与评估。
考证主要针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评估则涉及土地价值、市场行情等方面。
4.裁决与公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考证与评估的结果,对土地权属争议做出裁决。
裁决结果应当公告于众,确保公正公开。
5.法律申诉与仲裁:对于不服裁决结果的一方,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申请仲裁,由相关法律机构进行二审。
二审结果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
《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
一、本条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修订。
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第一款)“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五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作实质性修订。
只是为了同其他有关条文保持一致和文字的简洁作了一些个别改动。
改动之处有:一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成一款,并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一修改成“单位”;二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修改为“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是指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
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法律上来讲应当非常明确,但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和因政策、体制的变更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便产生纠纷、使得争议各方各持已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法律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2007-12-14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无权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此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土地权属争议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本文将从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土地所有权争议:指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不清,当事人之间对土地的所有权存在争议。
2. 土地使用权争议:指土地使用权人之间,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对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
3. 土地收益权争议:指土地的收益权归属不清,当事人之间对土地的收益权存在争议。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如下:(1)依法处理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3)协商解决原则: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律,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如下:(1)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2)尊重历史事实原则: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4)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原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
[论文]浅谈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要旨】1、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应该先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要求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案例】原告张某等44人系重庆市某小区业主,因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原告张某等44人在多次信访无果之后,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权。
2010年8月5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重庆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递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要求被告区政府对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予以处理。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据材料,但直至2010年10月20日,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答复。
原告遂于2010年10月21日向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区政府限期履行处理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区政府辩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时限为6个月。
被告区政府于2010年8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仍未届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区政府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定职责。
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要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予以回复。
被告辩称已将该争议申请交由国土部门办理,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理应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其不予处理缺乏法定正当理由,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处理原告申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法定职责。
土地权属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地权属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3、《⼟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4、《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5、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权属争议的权限⼟地权属争议由当事⼈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发⽣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由镇级⼈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1)⼟地侵权案件(2)⾏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3)⼟地违法案件(4)农村⼟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5)其他不作为⼟地权属争议的案件三、处理⼟地权属争议的程序1、申请当事⼈直接向争议⼟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所提出书⾯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a、申请⼈和被申请⼈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姓名和职务。
b、请求的事项和理由(2)有关证据材料及证⼈的姓名、⼯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国⼟局、国⼟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局,县、镇⼈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局作出)。
当事⼈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
3、受理在决定受理之⽇起5个⼯作⽇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被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起30⽇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4、确定案件承办⼈当事⼈认为承办⼈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国⼟局局长决定。
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提起民事确权诉讼,是否需政府先行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提起民事确权诉讼,是否需政府先行处理?对于未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行使物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本书《土地登记后能否直接对登记结果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需政府先行处理》一文对利害关系人能否直接对土地登记结果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了分析。
而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或行使物权权利?司法实践中,土地登记发证前发生争议,法院认为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对于未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而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行使物权权利。
案情简介一、清水河村委会与露水河林业局、抚松县政府对案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案涉土地未登记。
二、清水河村委会向抚松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抚松县政府、露水河林业局侵犯了其土地所有权,请求归还侵占的耕地82.4亩。
抚松林区法院认为,案涉土地应由有权部门确定权属,待权属确认后再向法院起诉,故裁定不予受理清水河村委会的起诉。
三、清水河村委会不服抚松林区法院裁定,上诉至长春林区中院。
长春林区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清水河村委会不服长春林区中院裁定,向吉林高院申请再审。
吉林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法院不予受理清水河村委会起诉的原因在于: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是“依法登记”,本案争议土地并没有进行依法登记,所以是否被非法侵占,人民法院无法确认。
第二,本案所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在权属不清且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抚松县政府、露水河林业局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作出裁判。
本案审理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
级人民政府处理。
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
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土地权属争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权利主体之间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归属发生的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法律对此设有专门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权属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1. 土地所有权争议;2. 土地使用权争议;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4. 地役权争议;5. 土地权利转移争议;6. 土地权利登记争议;7. 其他与土地权利相关的争议。
三、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协商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首选方式,有助于维护双方关系,节约诉讼成本。
2.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3.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诉讼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最后手段,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四、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程序1. 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3. 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4. 举证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
5. 裁决或判决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或判决。
五、土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责任1.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造成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妨碍调查等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法一、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案例1:上诉人西北永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俊祥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一终字第140号)中记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是恢复原状纠纷,但实际是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纠纷,原告虽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林权证》,但证载的四至界限并不清晰,且涉案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已呈文请兰州市人民政府处理,但至今无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参考案例2:温阳海与王占国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3民终192号)中记载,“本院认为,上诉人为了证明自己就涉案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承包合同书,但该合同书中的土地四至与其办理的林权证所载的四至不一致。
本案据此无法确认涉案土地四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二、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机制。
1、处理部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登记过程中权属争议的解决之道
土地登记过程中权属争议的解决之道国土资源报/办事服务 > 常见问题 > 政策法规中国国土资源报土地登记过程中权属争议的解决之道■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登记部门应当暂缓登记。
■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在登记发证后,异议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对于异议有核实的义务,只要能够证明争议土地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就可以继续颁证。
厘清土地权属争议的三种情形根据土地权属争议产生时间和土地权利证书发放时间的不同,可以将土地权属争议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争议产生时当事人均无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二是争议产生时一方当事人已取得土地权利证书,三是争议产生时当事人各方均持有有效的土地权利证书。
因此,在审理土地确权引发的案件时,就应当正确认识土地权属争议与土地权利证书争议、土地权利证书与土地权属之间的区别。
一般而言,当事人取得争议土地的权利证书后,土地的权属就应当已经清楚、明确。
因为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应遵循“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原则,颁证也必须经过当事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法定程序。
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发生权属争议的,就应当暂缓登记。
法院能否中止审理颁证诉讼如果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在登记发证后,那么异议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对颁证行为合法性审查时,一并对权属问题作出认定。
人民法院既可能作出维持原颁证行为判决,也可能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还可能以权属存在不确定状态或者颁证程序不合法为由,撤销政府的颁证行为。
传统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权属不清或者权属存在争议的,只能撤销政府的颁证行为,不能直接责令政府对争议土地作出权属处理决定。
我们认为,虽然通常情况下,人民政府机关作出权属处理决定必须以当事人提出土地权属申请为前提,但由于人民法院判决已经认定争议土地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土地权属争议客观存在,因此,为了及时解决权属纠纷、有效化解土地争议,提高权属争议处理的效率,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人民法院以权属不清或者权属存在争议为由判决撤销颁证行为的,也可直接判决责令政府机关重新对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
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起诉讼:当一方认为自己对一块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且与另一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土地权属诉讼。
诉讼需要陈述自己的所有权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2. 立案审查:法院会对诉讼进行立案审查,检查诉讼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材料符合要求,法院会受理诉讼,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3. 调查取证:法院会根据诉讼双方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以确定土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
4. 开庭审理:庭审是诉讼的重要环节,双方会在法院进行面对面的辩论。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断和决定。
5. 判决或调解:法院根据法律判断和证据状况,作出裁决或调解决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判决进行上诉。
6. 执行判决:如果判决生效,败诉一方需要履行判决内容,包括移交土地权属和支付赔偿等。
如有拒执行行为,可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可能因国家、地区和
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当事人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原则和调解程序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原则和调解程序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出让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纠纷。
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则:依法解决和调解优先。
调解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其程序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协议、调解裁判书和调解执行。
首先,依法解决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和土地出让等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应依法解决。
依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诉讼程序,包括起诉、辩论、举证、判决等环节。
这种解决方式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纠纷的解决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其次,调解优先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公正、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具有程序简便、费用低廉、效果显著等特点,能够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诉讼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在土地使用权纠纷中,调解常常是首选的解决方式。
调解程序主要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协议、调解裁判书和调解执行。
首先,调解申请是当事人之一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的程序。
当事人之一认为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接着,调解协议是通过调解达成的双方一致的意见。
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归属、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约定。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继续调解。
最后,调解执行是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原则包括依法解决和调解优先。
调解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其步骤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协议、调解裁判书和调解执行。
通过依法解决和优先调解,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然而,在土地使用和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权属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土地权属纠纷的种类土地权属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第二,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争议;第三,土地权属登记记录不准确;第四,土地的继承和转让纠纷;第五,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等。
针对不同的土地权属纠纷,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解决途径。
二、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途径1. 通过协商解决对于涉及土地权属的纠纷,协商解决是最常见也是最简便的方式。
当各方对土地权属纠纷的有关事实有充分了解,并愿意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签订协议解决纠纷。
协商一般需要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以确保协商结果的合法有效。
2. 提起诉讼当协商无法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将依法审理,最终做出判决。
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需要深入了解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充分准备证据,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3. 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在双方同意下,由第三方仲裁员就纠纷达成公正裁决的方式。
可以通过民间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保密性好等特点,适用于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尤其是在双方关系较好、合作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
4.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对于复杂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律师和土地专家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意见,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需要支付一定费用,但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相关法律法规在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我们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中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权益的归属和保护,为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土地纠纷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地纠纷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如何申请处理⼟地纠纷案件?我国⼟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处理⼟地纠纷的机关是⼈民政府和⼈民法院。
因农村责任⽥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引起的纠纷,属于⾏政部门处理的争议,⽽不应属于法院管辖。
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
法院受理的⼟地纠纷有两类:⼀类是⾏政案件,另⼀类是民事案件。
属于⾏政案件的⼏种情况:⼀是因⼟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地使⽤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协商,未果的,可由⼈民政府处理,对⼈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内向法院起诉;⼆是⼈民政府对⼟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三是⾮法占⽤⼟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宅基地)的,由乡镇⼈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政处罚,当事⼈对⾏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起15⽇内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属于民事案件的⼟地纠纷:⼀是⼟地使⽤权纠纷;⼆是⼟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地使⽤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
另外不包括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
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地使⽤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
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争议的⼟地、宅基地的使⽤情况。
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的具体侵权⾏为和造成的后果等⽅⾯的证据。
如果发⽣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如果在这过程中需要律师的帮助,可以在线咨询店铺。
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地使⽤权发⽣争议怎么解决⼟地是⼀个国家也是公民最重要⽣存资源,国家建⽴的⼀开始就为每⼀个公民赋予了相应的⼟地使⽤权。
然⽽在社会的变迁,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地的使⽤权有可能也在进⾏着变换。
因此有时候⼟地使⽤权的纠纷就会在所难免,那么⼟地使⽤权发⽣争议怎么解决?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地使⽤权发⽣争议怎么解决《⼟地管理法》第⼗六条⼟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地使⽤权是外延⽐较⼤的概念,这⾥的⼟地包括农⽤地、建设⽤地、未利⽤地的使⽤权即占有、利⽤、收益⼟地的权利。
⼟地使⽤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地和集体⼟地。
农⽤地使⽤权指的是⼟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地建设⽤地指建设⽤地使⽤权;集体⼟地⽤于建住宅,称宅基地使⽤权。
⼟地使⽤权争议是因⼟地使⽤权属归哪⼀⽅即权属不清⽽发⽣的争议。
⽆论⼟地性质和⽤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收益⼟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地使⽤权争议,应由⼈民政府处理。
⼟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是权利⼈已经依法取得的农⽤地占有、利⽤、收益权利遭受他⼈⾮法的侵犯⽽发⽣的纠纷。
认定⼟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收益⼟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
即使权利⼈的⼟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地使⽤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归属经处理、复议、诉讼等程序确认。
⼟地使⽤权发⽣纠纷的时候如果双⽅能够就问题达成⼀致是最简单最便捷的解决⽅法,但协商不成我们就需要向法律规定寻求帮助,帮助我们解决问题,维护公民们应该有的权利。
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利创设,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出现的,不能认为它仅仅只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此,在我国从法律到实践均得到了确认。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
目前,在我国土地权属争议发案率较高。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土地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
有的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历史上遗留的问题造成的,如土改、河流改道新产生滩涂等原因而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有的是由于土地登记制度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如农村居民为使用宅基地而发生的宅基地争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征用土地争议等等。
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这种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的。
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之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里的审查,应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
土地纠纷诉讼程序
⼟地纠纷诉讼程序作为⼀种⽐较特别的纠纷。
关于⼟地诉讼的问题⼤家应该是不太陌⽣的吧。
⼟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农民的命根⼦,它们在⾃⼰的⼟地被侵占的时候因为不懂法也不知道怎么维护⾃⼰的权益。
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地纠纷的种类及表现形式在现实⽣活中,因⼟地使⽤⽽引发的争议多种多样,通常表现为⼟地权属争议(其中⼜可分为⼟地所有权争议和⼟地使⽤权争议)、⼟地侵权争议、⼟地合同争议和⼟地相邻关系争议等四种类型。
⼟地权属争议是指当事⼈在⼟地使⽤过程中,就⼟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归属所发⽣的争议。
在这⾥有必要将⼟地所有权与民法典中的所有权有所区别。
根据相关民法典理论,所有权是所有⼈对其所有的财产进⾏占有、使⽤、收益、处分的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其上述四种权能往往作为⼀个整体由⼀个主体来⾏使。
⽽⼟地所有权作为⼀种具有财产权的⽤益物权,理论上当然包含着⼟地使⽤权,但是由于⼟地资源的特殊性,实践中⼟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往往是分离的。
同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地管理法》),我国的⼟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地所有权和集体⼟地所有权,⼟地所有权主体单⼀、明确,就⼟地所有权发⽣的争议极少。
实践中,⼤量的⼟地权属争议主要集中在⼟地使⽤权争议,所以,实践中的⼟地权属争议主要指⼟地使⽤权争议,这也是审判⼯作所关注的重点。
⼟地侵权纠纷是合法⼟地使⽤权⼈因第三⼈侵害其⼟地使⽤权⽽发⽣的争议。
实践中,容易与⼟地侵权纠纷发⽣混淆的是⼟地相邻关系纠纷,在此有必要加以厘清。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或使⽤⼈,在⾏使⼰⽅不动产占有、使⽤、收益、处分权⼒时与不动产相邻⽅发⽣的权⼒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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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利创设,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出现的,不能认为它仅仅只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对此,在我国从法律到实践均得到了确认。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等而发生的争议。
目前,在我国土地权属争议发案率较高。
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权属、土地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
有的土地权属争议是由于历史上遗留的问题造成的,如土改、河流改道新产生滩涂等原因而造成的土地权属纠纷;有的是由于土地登记制度及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引起的,如农村居民为使用宅基地而发生的宅基地争议,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征用土地争议等等。
土地权属争议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这种授权性规定,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是属人民政府管辖的事项,法院是无权受理此类权属争议民事案件的。
法院对已受理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件,如查明属此类权属争议,即应告之原告,由原告撤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里的审查,应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即只要查明双方当事人都持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都不持有这种证书,就应作上述处理,而不应去确认谁的证书有效或无效。
如果此类案件法院已经受理,在一审时已作出实体判决,或者案件经过一、二审判决,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在程度上应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类案件的实质是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存在中止诉讼,等人民政府确权后再做处理的问题。
其次,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只能发生撤回上诉而不是撤回起诉的问题,所以不存在原告撤诉的问题。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
综上,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协议内容合法与否,对于协议内容不合法的,应当予以修改,或确认协议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案件性质应属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