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对外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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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缔约国对方国家居民,可以 暂凭其办理税务登记时所填报的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和办理工商 登记时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等进行判断。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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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事项
对我国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投资所得,如果所得来源国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需要在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对方税务当局索取 居民证明时,可由我国个人、企业等所在地的市县级及其以上 税务机关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以便我国居民在对 方国家享受有关协定的待遇。
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判定其是否属于缔约国对方国家的居民,可以区 分为以下情况处理:一是由其自报在对方国家的住所或居所、受雇或从 事业务的情况及其所负的税务;二是对个人情况不清,或者来自第三国 或者本身为第三国人,确实无从判断,而又需要享受待遇的,可以要求 其提供对方国家税务当局开据的负有居民纳税义务的证明;三十对同时 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在我国对外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的列有 判断归属于哪一方居民的规则;有的只明确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当通 过协商,确定该人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2.外国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关于财产收益的税收问题 对于财产收益的税收问题,中外税收协定有三方面的规定: (1)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转让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 动产所取得的收益,仅由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即由居住国 征税; (3)转让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的财产, 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为所得来源地。 2.关于不动产所得的征税问题 关于不动产所得的征税,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 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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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方法
中外税收协定中关于减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抵免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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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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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3 税收绕让抵免
三、税收协定的执行与管理
(一)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规则
1.外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按照我国税收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对来华从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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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工作文本
我国参考《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两个通行的国 际税收协定范本,拟定了一个对外缔结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的 工作文本,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政府关于对所 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
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工作文本参考了上述两个范本,相 比之下,更多地吸取了《联合国范本》中的规定,兼顾了双方的 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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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税收协定的法律问题
税收协定以居民为适用人的范 围,只有为缔约国居民的人才 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 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
对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 难和异议,缔约国主管 当局之间应当直接联系 或进行磋商,以便尽快 解决问题。
在遇到双方国家的民法和商法 相互冲突或不一致的问题时, 应当考虑并注意解决好适用对 方国家法律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的问题。
(二)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实行限制税率
遵循国际惯例,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外税收协定对投资所得 都明确缔约国双方对各项投资所得拥有征税权,并承认收入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处于优先地位,同时,收入来源国在行驶征税权时,要受一 定条件的限制,包括对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税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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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对财产所得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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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和 所作出的规定,缔约国应当 严格遵守,不能用国内税法 的规定加以改变或否定。
在处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相 一致的问题时,税收协定应处于 优先地位,以不违反协定的规定 为准。
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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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对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的规定
考虑到个人劳务所得的不同情况,参照国际税收的通常做法,分为 两种情况处理:
对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 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 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原则上可以仅由该人居 住地国家征税。
对个人因受雇取得 的薪金、工资和其 他类似报酬,应由 受雇活动所在国征 税。
国际税收
我国的对外税收协定
一、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概况
(一)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基本情况
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到1965年。 第二阶段是从1966年到1979年6月,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涉外税收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 第三阶段是从1979年7月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我国于1979年7月 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外资立法的开始。 1983年9月6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了中日税收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 定》。该协定于1984年6月26日起生效,1985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 是中国与外国所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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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签订对外税收协定的原则
坚持收入来源国优 先征税的原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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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平等互利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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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3
坚持税收饶让的 原则
二、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以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限
所谓营业利润,是指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养殖 业、金融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企业经营性活动所得的利润。对营业利 润的征税,在没有签署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一般是取得者为其居民的 国家和营业利润来源地国家拥有征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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