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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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权益保障-伦理委员会与签署知情同意书
伦理委员会: ➢ 伦理委员会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
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 伦理委员会从保障受试者权益审议试验方案。 ➢ 伦理委员会意见:同意;作必要修正后同意;不同意;
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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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主要行使如下职责: ➢审核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及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修
正方案。 ➢审核研究者手册、知情同意书样稿。 ➢审核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
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 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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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受试者因参加试验而受到损 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 和(或)保险措施。 审核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 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 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 验要求。 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 的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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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GCP的发展
自1986年起就开始了解国际上GCP发展的信息; 1992年派员参加了WHO的GCP指南的定稿会议; 1993年收集了各国的GCP指导原则并邀请国外专家来华 介绍国外实施GCP的情况; 1994年举办GCP研讨会并开始酝酿起草我国的GCP规范; 1995年起草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送审 稿),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GCP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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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初Thalidomide事件后,美国立即调整政策,竭 力强调对新药要严格管理。其基本精神充分反映在1962年 修订的美国第三个药品管理法令中。即Kefauver Harris 修正草案. 仅“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书”中规定的文件就有 十四大项,而且每一项都有很多具体的细则。很多药物审 批时都没通过,结果就导致新药上市数量的大幅度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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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GCP的意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健康。 为药物的临床评价提供科学、真实的临床数据。 强调质量控制,是提高新药研究监督管理水平的有效 措施。 是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药物临床试验差距的有 力措施。 有利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同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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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GCP的要点
临床试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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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试行); 1999年9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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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5日,SFDA局长3号令重新审订和修改《药品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并更名为《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 理规范》; 2007年10月1日,SFDA局长第28号令重新审订和修改《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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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举例
临床试验药品名称(包括类别):XXXX片(化学药品一类) 临床试验批准部门及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XXXXXX; 申办单位:XXX应用化学研究所XXX生制药有限公司 临床负责单位:XXXX药品临床研究基地 试验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类风湿性关节炎(RA) 临床试验目的:比较研究来XXXX片及阳性对照药XXX对RA的疗效和不良 反应。 试验过程: 试验期限:疗程6个月 试验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 临床试验主要观察项目:
《赫尔辛基宣言》和《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 的道德原则。 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 试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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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权益保障-伦理委员会与签署知情同意书
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组成成员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 实施。
6Fra Baidu bibliotek
1976年提出为药物临床试验建立机构审查委员会或伦理 委员会(Ethic Committee,EC),要求在进行新药临 床试验前,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由此,美国药物临床试 验管理规范的基本框架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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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欧共体 各国、澳大利亚和日本先后相继制定并颁布了GCP;其 后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亦制定并颁布试行了G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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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 说明受试者所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目的及受试药物的性 质。 说明受试者所参加试验的具体步骤和预期检测的项目等。 说明对受试者在试验中的预期受益和风险分析。 受试者有自愿参加和退出试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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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在药物试验进行过程中的知情权益。 受试者在药物试验过程中免费使用受试药和对照药的 权益。 受试者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若发生与试验药物相关 的严重不良反应时,获得及时治疗和补偿的权益。 受试者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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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世界医学大会针对各类人体试验中侵犯人 权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发表赫尔辛基宣言 (Declaration of Helsinki),强调任何以人为 对象的研究,其所预期获得的学术价值和社会利 益,均不可置于对受试者权益和健康的维护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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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提出 药物临床试验需征得受试者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 意书(Informed Consent)的要求。
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布了GCP指南。
自1995年起所有欧盟的成员国均将GCP纳入本地的法律 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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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曾在1906年、1938年和1962年三次修订药品管理的 法令。 ➢ 1906年制订了第一个单纯的食品和药品管理法令。尽管 是一个很不完善的法令,但是美国药政管理上一个有重 要意义的里程碑。 ➢ 美国于1938年重新修订法令,增加了一些禁令,对新药 审批提出了一些较具体的要求。使美国的新药研究工作 和制药工业在此后的20多年内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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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CP形成的背景
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德法西斯曾以中国人和犹太人 进行细菌毒性试验和化学毒剂试验,构成了惨无人道的 反人类反科学暴行。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美国对数以千计的居民进行放 射性同位素试验。将老年人、精神失常者、儿童、穷困 黑人甚至监狱中犯人作为药物受试对象的事件时有发生。 1947年,国际上曾做出著名的纽约堡规定予以制止。
第五章 药物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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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节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2节 药物的临床试验 第3节 药物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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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 组织实施、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制定GCP的 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 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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