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的经济功能——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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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O 卷第 2 期
2 0 1 3年 6月
阿 坝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A b a T e a c h e r s Co l l e g e
V0 1 . 3 0. No . 2
J u n . 2 0 1 3
契 约 法 的经 济 功 能
是公 共产 品 , 因 为 典 型 的 契 约 方 解 决 争议 的 成本 超
以下 6个 目标 : 1 . 通过改变合 同当事人交换博 弈的
约束条件 , 变非合作解为合作解 ; 2 . 激励合同关系汇
国家可以 总有效率的信息披露 ; 3 . 确保最履约 的实现 ; 4 . 确保 出了其各 自从解决 中获得的收益。这样 , 以提高社 会 最优信息披露的达成 ; 5 . 通过提供缺省条款 和法律 制定法律 以解决 经常出现 的契约争议 ,
调整, 最小化 契约协商的交易成本 ; 6 . 有利于培养长 福 利 。
期合作关系 , 从而通 过法 庭 的强制履行来解决低信
汉斯一 贝 恩 德 ・舍 费 尔 和 克 劳 斯 ・ 奥 特 在 其
任下的合作问题 。考特和尤伦 同时认为 , 与契约相 《 民法的经济分析》 中, 从契约法 降低交易成本 的角
将给国家施加额外的成本 。签约方不可能全部承担 由争议所 引致 的成本 , 因此还 有执法部 门的损 失。
这 样 国家 可 以制 定 一 系列 解 决 争 议 的 规则 , 以减 轻
本、 解决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不确定性 的问题。
一
、
不 同学 者对 于契 约 法的经 济功 能 的论述
二、 基 于 不 完 全 契 约 理论 视 角 的 契 约 法 的经 济
功 能
部所强加 的约束条件 太严厉 而无法 自由选择 的话 , 下 当事人不受契约约束的免责事由包括在签订契约
时 出现胁 迫 和乘 人 之危 等情 形 。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 胁迫 一般 是指行 为 人对 表意 人 施加 精 神 上 的压力 而 使 之 产生 恐惧 , 从而 产 生意 思 扭 曲的情 形 L 4 J 3 如; 乘 人
之危 指行 为人 利 用 相 对 人 的急 迫 需 要 或 危 难 处 境 ,
— —
基于不完全 契约理论 的视 角
苏 志 强
( 中 国政法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1 0 0 0 8 8 )
摘要: 传 统法学一般从矫正正义分 配的视 角解读 契约法 的经济功 能, 这 只不过是 契约法价值 的外在表现 和客观 要求 , 并 不是契约法 的价值 目标 , 契约法 的价值 目标是通过对造 成不完全 因素的矫 正来 鼓励和促进 交易 。从 不完全 契约理论 的视 角审视 契约法的经济功能 , 将对 法学 中契约法 的研 究以及 契约立法提供 新的思路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0 9— 2 8
作者简 介 : 苏 志强( 1 9 8 7 一) , 男, 山西朔州人 , 中国政法大 学法 与经 济研究 中心 2 0 1 1 级博 士研究生 , 研 究方 向 : 法律 的经 济分
析。
3 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 校学 报
度, 认 为契 约 具有 三 重降 低交 易成 本 的功 能 : 1 . 契约
艾伦 ・ 施瓦茨在《 法 律契 约 理 论 与不 完 全 契 约
理论》 中提到, 法和经济学理论认为有三条理 由会提
契约法律制度看作是补救不完全契约 的一种工具。 契约法的功能在于对个体 理性的补 救、 降低交易成
供有效条款 : 第一 , 因为契约方将拒绝无效 的条款 , 国家应提供有效条 款以降低交易 成本 。第二 , 在不 完全契约条件下 的争议 比完全契约情况下更 多 , 这
假设二中, 决 策者要 做 出理 性 的决 策 , 就 不能 受 到太 严格 的限制 , 太 严格 的限制 会破 坏行 动 的 自由。 所 以契约 法一 般 都 会 规 定 , 如 果 契 约 当事 人 由于 外
法仿效 了完全契约下 的风险分配 , 如 同正直 的契约 当事人在交易成本 为零 的情况下达成 的一样 , 从这 个意义上讲 , 契约法节省了信息成本和协调成本 ; 2 . 则和指示来减少事前机会主义, 如信息披露规章 ; 3 . 契约法通过信息和行为准则及通过对合 同特性资本 的保护减少了契约签订后的事后投机主义 盼 。
因素 , 所 有契 约 不 可 能是 完 全 的 。现 代 契 约 理 论 将
类似 , 调整契约的法官也是有缺 陷的。调整 契约的 法官也需要信息和纠正市场失灵 的激励 , 但现实 中,
法庭总是缺乏信息 的, 而且一些 法官也缺少这样 的
激励 , 契约法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点 , 防止超越法官本 身的局限性来纠正不完全契约¨ ] 。
关键词 : 契约法 ; 经济功能 ; 不完全 契约 中图分类号 : D 9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4 1 4 2 ( 2 0 1 3 ) 0 2— 0 0 3 5— 0 4
经济学中的现代契约理论将契约分为完全契约 和不完全契约。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能够完全预 见契约期 内可能发生 的所有情况 , 并用 可以证 实的 条款写入契约 当 中, 而且 契约能够 被第三方 ( 如法 院) 强制执行。但是 , 由于现实中存在当事人 的有限 理性、 交易成本 、 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 不确定性 等
罗伯特 ・ 考特和托马斯 ・ 尤伦在《 法和经济学》
中, 从六个 方面论 述 了契 约法 的经 济功 能 , 他们 认 款或调整原则模板 的方法 , 其 能引导私人 主体 实现
为: 从经济学的视野看 , 契约法是一种能提供缺省条 社会成本。这些 规则应该是有效率 的, 否则 契约方 将要花费资源去改变它。第三 , 通过规定一个通常 可 以接受的处理方法来解决契 约的一些争议 , 这就
2 0 1 3年 6月
阿 坝 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A b a T e a c h e r s Co l l e g e
V0 1 . 3 0. No . 2
J u n . 2 0 1 3
契 约 法 的经 济 功 能
是公 共产 品 , 因 为 典 型 的 契 约 方 解 决 争议 的 成本 超
以下 6个 目标 : 1 . 通过改变合 同当事人交换博 弈的
约束条件 , 变非合作解为合作解 ; 2 . 激励合同关系汇
国家可以 总有效率的信息披露 ; 3 . 确保最履约 的实现 ; 4 . 确保 出了其各 自从解决 中获得的收益。这样 , 以提高社 会 最优信息披露的达成 ; 5 . 通过提供缺省条款 和法律 制定法律 以解决 经常出现 的契约争议 ,
调整, 最小化 契约协商的交易成本 ; 6 . 有利于培养长 福 利 。
期合作关系 , 从而通 过法 庭 的强制履行来解决低信
汉斯一 贝 恩 德 ・舍 费 尔 和 克 劳 斯 ・ 奥 特 在 其
任下的合作问题 。考特和尤伦 同时认为 , 与契约相 《 民法的经济分析》 中, 从契约法 降低交易成本 的角
将给国家施加额外的成本 。签约方不可能全部承担 由争议所 引致 的成本 , 因此还 有执法部 门的损 失。
这 样 国家 可 以制 定 一 系列 解 决 争 议 的 规则 , 以减 轻
本、 解决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不确定性 的问题。
一
、
不 同学 者对 于契 约 法的经 济功 能 的论述
二、 基 于 不 完 全 契 约 理论 视 角 的 契 约 法 的经 济
功 能
部所强加 的约束条件 太严厉 而无法 自由选择 的话 , 下 当事人不受契约约束的免责事由包括在签订契约
时 出现胁 迫 和乘 人 之危 等情 形 。在 大 陆 法 系 国家 , 胁迫 一般 是指行 为 人对 表意 人 施加 精 神 上 的压力 而 使 之 产生 恐惧 , 从而 产 生意 思 扭 曲的情 形 L 4 J 3 如; 乘 人
之危 指行 为人 利 用 相 对 人 的急 迫 需 要 或 危 难 处 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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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完全 契约理论 的视 角
苏 志 强
( 中 国政法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1 0 0 0 8 8 )
摘要: 传 统法学一般从矫正正义分 配的视 角解读 契约法 的经济功 能, 这 只不过是 契约法价值 的外在表现 和客观 要求 , 并 不是契约法 的价值 目标 , 契约法 的价值 目标是通过对造 成不完全 因素的矫 正来 鼓励和促进 交易 。从 不完全 契约理论 的视 角审视 契约法的经济功能 , 将对 法学 中契约法 的研 究以及 契约立法提供 新的思路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0 9— 2 8
作者简 介 : 苏 志强( 1 9 8 7 一) , 男, 山西朔州人 , 中国政法大 学法 与经 济研究 中心 2 0 1 1 级博 士研究生 , 研 究方 向 : 法律 的经 济分
析。
3 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 校学 报
度, 认 为契 约 具有 三 重降 低交 易成 本 的功 能 : 1 . 契约
艾伦 ・ 施瓦茨在《 法 律契 约 理 论 与不 完 全 契 约
理论》 中提到, 法和经济学理论认为有三条理 由会提
契约法律制度看作是补救不完全契约 的一种工具。 契约法的功能在于对个体 理性的补 救、 降低交易成
供有效条款 : 第一 , 因为契约方将拒绝无效 的条款 , 国家应提供有效条 款以降低交易 成本 。第二 , 在不 完全契约条件下 的争议 比完全契约情况下更 多 , 这
假设二中, 决 策者要 做 出理 性 的决 策 , 就 不能 受 到太 严格 的限制 , 太 严格 的限制 会破 坏行 动 的 自由。 所 以契约 法一 般 都 会 规 定 , 如 果 契 约 当事 人 由于 外
法仿效 了完全契约下 的风险分配 , 如 同正直 的契约 当事人在交易成本 为零 的情况下达成 的一样 , 从这 个意义上讲 , 契约法节省了信息成本和协调成本 ; 2 . 则和指示来减少事前机会主义, 如信息披露规章 ; 3 . 契约法通过信息和行为准则及通过对合 同特性资本 的保护减少了契约签订后的事后投机主义 盼 。
因素 , 所 有契 约 不 可 能是 完 全 的 。现 代 契 约 理 论 将
类似 , 调整契约的法官也是有缺 陷的。调整 契约的 法官也需要信息和纠正市场失灵 的激励 , 但现实 中,
法庭总是缺乏信息 的, 而且一些 法官也缺少这样 的
激励 , 契约法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点 , 防止超越法官本 身的局限性来纠正不完全契约¨ ] 。
关键词 : 契约法 ; 经济功能 ; 不完全 契约 中图分类号 : D 9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4 1 4 2 ( 2 0 1 3 ) 0 2— 0 0 3 5— 0 4
经济学中的现代契约理论将契约分为完全契约 和不完全契约。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能够完全预 见契约期 内可能发生 的所有情况 , 并用 可以证 实的 条款写入契约 当 中, 而且 契约能够 被第三方 ( 如法 院) 强制执行。但是 , 由于现实中存在当事人 的有限 理性、 交易成本 、 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 不确定性 等
罗伯特 ・ 考特和托马斯 ・ 尤伦在《 法和经济学》
中, 从六个 方面论 述 了契 约法 的经 济功 能 , 他们 认 款或调整原则模板 的方法 , 其 能引导私人 主体 实现
为: 从经济学的视野看 , 契约法是一种能提供缺省条 社会成本。这些 规则应该是有效率 的, 否则 契约方 将要花费资源去改变它。第三 , 通过规定一个通常 可 以接受的处理方法来解决契 约的一些争议 , 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