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统计工作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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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统计工作管理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业增加值核算为核心, 以部门调查为主体,以限额以上重点单位调查和抽样调查为抓手, 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加快服务业统计调查手段现代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行服务业统计数据网上直报采集系统, 逐步建立制度统一、分级实施、条块结合、集中核算、覆盖全行业的服务业统计体系。
二、具体原则
(一)统一制度。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 由市服务业联席会议牵头
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按照《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 统一组织实施。
(二)统一平台。全市各单位服务业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
总、上报工作, 统一在市统计局数据采集平台上进行。
(三)条块结合。全市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工作。
(四)分工负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统计调查组织、数据搜集、资料整理及上报、质量检查等工作, 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全面、完整。
(五)统筹协调。市服务业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分析服务业统计工作, 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工作职责
(一)政府统计部门
1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制订全市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制度, 开发服务业统计数据处理软件系统, 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平台。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
市服务业统计数据,核算全市服务业增加值, 牵头做好服务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 负责除部门牵头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开展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基础台账建设, 检查、评估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编印季度服务业统计资料,监测和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 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工作。
2 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指导同级相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的业务培训、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除部门牵头以外的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 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负责亿元以上重点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
1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对下级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组织实施本行业范围内的限额以上单位服务业统计调查, 做好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数据审核、评估分析等工作, 服务业统计数据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报市统计局审核平衡。
2 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服务业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服务业统计被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服务业统计数据在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前报县(市、区)统计局审核平衡。
四、保障措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市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
见》和《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 尽快建立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 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和职能分工。各地、各部门一把手是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 把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 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二)落实统计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和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 切实解决好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不到位的问题, 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12月上旬, 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组织网络建设情况的专项督查。12 月底前市统计局要根据全市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内容和要求, 研究开发服务业统计网上直报平台, 年服务业统计年报和年定报各县(市、区)统计局、市有关部门、所有调查对象实行网上直报。
(三)夯实统计基础。由市统计局牵头, 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 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和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提供的年以来服务业新增单位情况, 共同做好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的更新完善工作, 并反馈给各地、各部门。年底前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全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现统计范围由系统内向全行业转变,同时根据服务业单位名录库, 与市统计局一起共同确定限额以上重点调查单位。要加强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 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12月份, 市统计局要组织开展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的服务业统计网上直报程序培训。年 1 月份,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对所属行业的重点调查单位开展年年报和年定报、网上直报程序培训工作,确保从年年报开始,网上直报率达80%以上,到年上半年半年报, 网上直报率达到90%以上;年3月份, 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台账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 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四)严格依法统计。各级统计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分级责任制, 制定各环节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抓好本地、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从年起, 市统计局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市直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分析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县
(市、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分析会。要充分利用年定报会议、业务培训会议、形势分析会议等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 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年 6 月底前,各地、各部门从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人员,都要参加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培训, 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资格。严肃查处瞒报、虚报、迟报、拒报等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年8 至9 月份, 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对市直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报表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五)规范数据使用。服务业主要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制度, 各地、各部门对所需调查的项目或调查得出的数据, 必须及时报统计部门审核、备案,切实做到同一部门对内对外公布的数据口径一致, 不同部门间同一类型的数据口径一致。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数据, 未经市统计局审核认可, 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各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数据和向市统计局报送的数据, 必须保持口径、范围和总量的一致。从年开始, 每个季度各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综合报表制度的要求, 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调查资料, 按季度汇总编印出版《服务业统计资料》。年一季度起各地也要编印服务业统计资料。
(六)强化目标考核。为确保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
府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之中。市统计局对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直部门对各县(市、区)相应的部门都要制订考核办法, 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12月底前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牵头对市直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年 2 月底前市政府对市直部门和单位、县(市、区)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从年一季度开始, 严格按照国家核算方案的要求以各行业限额以上重点调查数据为基础, 由市统计局统一对各地服务业
增加值、各行业的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进行核算(定)
, 考核各地、各
行业服务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