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约车的钓鱼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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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约车的钓鱼执法问题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网络预租出租车)这个行业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乘客可以利用滴滴打车、优步等网约平台打车,大大方便了群众生活,另一方面,网约车的出现,也有诸多问题,譬如,网约车司机的注册几乎无门槛限制,网约车辆的安全性也不得而知等等。
接下来,笔者就网约车领域的钓鱼执法问题,谈一下问题出现的原因,产生的后果,以及解决的措施。
标签:网约车;钓鱼执法;措施
1、网约车钓鱼执法出现的原因
(1)经济利益的诱惑。
行政主体手中掌握着执法权力,所以,在利益面前,很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所谓执法经济,就是通过执法来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其本质是将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法权沦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3]。
原本,政府对网约车的查处与管理,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约车以维护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和尽可能的保护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这一目的却演变成执法者本身知道自己查处的很多车辆并非违规,而通过钓鱼执法的方式诱导他们违规受罚,这已经破坏了现有的社会秩序[4]。
(2)网约车平台的管理不规范。
以滴滴打车平台为例,对于网约司机的入门要求比较低,没有实质性的审查标准,自从7月28日的网约车新政出台以后,平台依然没有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实质性的条件审核,并且对于不符合当地条件的司机没有及时通知停运,以至于在北京上海等地,相当一部分非本地户籍的网约司机受到严重处罚,当然,若是合法的调查取证,司机接受相应处罚无可非议,而其中,大多数是由于钓鱼执法所导致的,对于网约平台,却没有遭到任何处罚,这也是诱发执法部门钓鱼执法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3)执法人员法律观念不强,执法队伍参差不齐。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钓鱼执法是被严格禁止的,且通过钓鱼执法的取证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即类似于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
然而,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滥用手中权力,钓鱼执法,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处罚。
此外,执法队伍的良莠不齐也是导致执法方式不正当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就网约车来说,一些执法人员只是打着执法的旗号,却没有正当的执法权,他们就是所谓的协管员,也是临时工,在这一层面,他们不过充当了执法主体的打手罢了。
还有甚至出现了执法人员雇佣大量“鱼钩”引诱司机违规,因而在2016年11月1日的网约车新政正式实施首日,许多司机并没有为网约车的合法化而感到欣慰,因为他们惧怕执法部门通过钓鱼执法的方式使他们受到严重处罚。
2、针对网约车的钓鱼执法提出的解决措施
(1)完善立法体制,加强监管。
我国应当加快对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步伐,规范行政行为,将行政执法的权力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
序,不仅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充分的参与到行政程序中,同时又能拉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不对等,让私权利的主体来监督行政机关正当的行使权力。
同时,要发挥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效能,特别是行政监督机关和大众媒体的作用.应当合理划分政府内部监督权限,明确各监督机构的职责,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提高监督的效率;同时大众媒体也要营造媒体监督的良好氛围,促进媒体舆论依法评价,一方面,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独立性,限制和约束政府的失信行为,督促政府取信于民,另一方面,新闻媒体也要依据事实,依法评价[12]。
(2)建立竞争性监管执法体制。
对于网约车的管理,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让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组织与相应的执法机关之间展开监管执法竞争比赛;同时,不同公共组织以及统一公共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可以展开执法资格角逐,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方式[13]。
这种监管执法体制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能够通过社会与行政主体共治的方式参与到网约车的管理,能够使网约车的运行模式更加规范,也能切实保护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能够有效的防止行政执法机关的钓鱼执法行为,预防执法机关的腐败问题,促进执法的正当化。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行政机关要不断开展法制教育宣传,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意识,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要坚决杜绝临时工上岗执法。
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专门开通举报热线,如果遇到钓鱼执法现象,特别是网约车司机,可以进行举报投诉,以此来保证执法队伍的正当性。
另外,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让他们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牢记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
(4)鼓励公众广泛参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政府应当充分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从而达到社会共治,和谐社会的效果。
就网约车来看,公众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参与:一是在立法层面,由于网约车的实施细则都由各地政府在新政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所以不免有政府部门滥用权力,由此政府部门可以举行论证会、细则提前发布上网等形式,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政府的立法工作,提出意见,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充分表达对政府立法的认同感,由此从法律上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执法层面,充分保障公众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权,正如上文所述,网约车司机可以在遭到钓鱼执法以后可以进行举报投诉,而公众虽不作为当事人,但为了执法主体的公正性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也要对此种行为积极举报和投诉。
参考文献
[1]刘瑞彬、冯海燕.《“钓鱼执法” 行为的行政法分析》,《山西青年》2016.9.
[2]姚忠伟.《“钓鱼式”行政执法与依法行政》,黑龙江史志,2008,(16).
[3]王海文.《论“执法经济”现象的危害、成因及对策》[J].湘潭师范学院报,2007(1):47.
[4]姚天宇、王勇.“钓鱼执法” 的行政违法性及其规制[J].政治与法律,2012(6):18 -19.
作者簡介:
苗小芳,女,汉族,山东省青岛人,学生,在读法律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