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以及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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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1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

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宪法确认的这些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所有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的作用。

可以说,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都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 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法律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

法律是我国常见的行政法渊源。

3 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则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目前,这种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目前有以下几种:
1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在这里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这些解释常常涉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具有规范性,是行政法的补充渊源。

2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是我国一种独特的法的渊源。

3 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特殊渊源。

国际条约、惯例时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

它们一经我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渊源。

当然,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学者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四项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诚信原则
高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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