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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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编制说明

河南工业大学

二○○八年四月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谷物保护剂使用准则》任务来源于国家粮食局2005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根据国家粮食局国粮办发[2005]231号文件,将《谷物保护剂使用准则》列为首次制定的推荐性标准,并直接下达到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粮油储藏及流通工作组。2006年5月起草单位与粮油储藏及流通技术工作组签订了制修订粮油国家标准任务书。

(二)主要起草单位及承担的工作

河南工业大学:资料收集、起草标准草案、修改、统审、送审、报批。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验证、初审、征求意见、内部校审。

南京财经大学:资料收集、起草标准草案、内部校审。

国家粮食储备局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资料收集、征求意见、内部校审。

(三)主要工作过程

1.起草阶段:

—成立项目(工作)组及研究、起草人员分工;

—收集、整理项目相关资料,确定研究、起草方案;

—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标准草案(征来意见稿)编制说明;

—进行必要的调研和(或)试验验证;

—产生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产生标准草案(征来意见稿)编制说明;

2.征求意见阶段:

工作方式:

—发函征求意见

—工作内客:

—按有关规定分发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编制意见汇总处理表;

—修改标准草案(征来意见稿);

—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向粮油储藏及物流技术工作组办公室提出进行审定的建议。

若回复意见要求对征求意见稿作重大修改,则应产生第二征求意见稿,并进一步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产生文件

—标准草案(送审稿);

—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

3.审查阶段:

—协助审查主持单位做好审查工作;

—按审定结论修改相应文件。

—印制、分发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处理汇总表;

—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审议,并作出审查结论;

—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槁)意见汇总处理情况的正确性进行确认;

—按审定结论修改标准草案(送审稿);

—修改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

—汇总审定时的修改意见。

—形成标准报批稿;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标准送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4.报送文件

将形成的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和审稿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报送到粮油储藏及物流技术工作组办公室,经审查后由办公室产生报批报告,报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二、标准的编制原则和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写规则是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 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进行编写。

(二)各章节编制说明

1.范围

本标准是使用防护剂原则性的指导。规定了谷物防护剂的术语和定义、允许使用的种类、防护剂的使用范围、应用剂量、安全间隔期、防护剂在粮食中的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等。而对于防护剂的应用技术和操作规范等内容,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标准适用于储藏期间的粮食和油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如《GB 2763-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是目前最新、规定农药种类最全的标准,包括了《GB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所有农药种类,而本标准规定的一些防护剂种类,在《粮食卫生标准》中却没有规定。因此,我们在引用文件时仅引用了《GB 2763-2005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术语和定义

在术语和定义中规定了防护剂、安全间隔期和应用剂量的定义。

为了和其他粮油标准相统一,防护剂的定义采用了《LS 1211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的定义:“一类持效期较长,通过触杀、胃毒、忌避等方式防治储粮有害生物的高效低毒的化学药剂”。为了增加定义的通用性,还补充了“也称储粮保护剂、谷物保护剂”。

安全间隔期是防护剂使用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与熏蒸剂不同,防护剂施用后不会因为通风散气而减少在粮食上的残留,而是在储藏条件下靠防护剂自身的降解降低其在粮食上的残留。故安全间隔期也称等待期,定义为:“防护剂最后一次使用至其在粮食中的残留量降至符合卫生标准所经历的时间。”

应用剂量与防护剂的安全间隔期及其在粮食中的残留量直接相关,使用的单位是药剂有效成分的量,而不是防护剂剂型的用量。因此专门定义了防护剂的应用计量:“单位空间或单位质量粮食中防护剂的用量。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有效成分用量计”。

4.允许使用的谷物防护剂种类

根据《农药新政》的规定:“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就农药名称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

为遵循新的规定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本标准规定允许使用的谷物防护剂种类包括:马拉硫磷,原药纯度97%以上;杀螟硫磷,原药纯度93%以上;甲基嘧啶硫磷,也称虫螨磷;溴氰菊酯,含增效醚(溴氰菊酯:增效醚为1:10);溴·马合剂,溴氰菊酯和马拉硫磷的混配制剂;6 杀·溴粉剂,杀虫松和溴氰菊酯的微胶囊合剂。

储粮中使用的化学药剂以往的批准程序是,首先在农药登记部门注册,然后有国家主管部门发文。以上谷物防护剂均通过了上述程序,并且已在我国使用多年。

1981年4月11日粮食部和农业部以(81)粮储字第38号文联合颁发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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