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计划

为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6月1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土资源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土地开发利用,提高全县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置适当。

2.各负其责。以行业管理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城投公司、工业园区要履行责任主体的职责,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

3.全面清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国土资源信息化成果深入调查摸底,做到地域、时间全覆盖。

4.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为出发点,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5.信息公开。不避难、不护短,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清理范围、认定原则及标准

(一)清理范围

2008年1月1日以来全县园区范围内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认定标准

1.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标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农转征批文下达之日起满2年未供应的土地。

2.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

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

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

之日、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

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了规划设计条件的,从其约定;未约定规划设计条件的,以当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片区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

总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招商合同或立项批准文书约定了总投资额的,从其约定;未约定

总投资额的,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投资强度计

算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方式

(一)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方式

1.加快实施土地征收。对已取得征收和农转征批文但仍未完成征收的,要尽快处理好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在2019年

12月30日前依法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完成土地征收全部工作。

2.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对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但未供应的土地,制定好供地计划,依法完成土地供应。对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

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尽快划拨供地。对原项目已取消或不符

合现行供地目录的,及时调整项目,做好新项目落地。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决定书》,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土地有偿

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已登记发证的应当注销其土地

权利证书并予以公告。闲置土地设定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

地抵押权人。

2.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未满2年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

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出让

合同或划拨审批未明确价款的,按照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缴土地闲

置费决定时基准地价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3.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新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

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是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土地价款,多退少补,再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临时使用,待原建设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

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是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

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

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4.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就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双方签订的

协议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5月-6月)

1.制定方案,宣传发动。按照两年基本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完

成时限;研究制定清理处置工作流程及操作性文件,并统一法律文

件格式。同时,召开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发动。

2.多管齐下,调查核实。对疑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开展实地核查。对批而未供土地,查清土地征收情况及未及时供应的原因。

对涉嫌土地闲置的,依法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扎实做好

调查取证工作,准确核实土地使用权人、具体位置、审批面积、批

准用途、审批时间、土地价款及缴纳金额、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土

地动工开发情况、未动工开发原因等有关情况,以及询问笔录、现

场拍照、收集土地及规划等相关审批资料和举证材料等。土地使用

权人认为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开发延迟的,应当积极举证,填写

《土地闲置原因反馈意见表》,并提交所涉部门核实,所涉部门应

当如实填写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准确掌握闲置原因。经实地核查

调查取证后,对不属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准备好举证材料报

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选取典型,集中查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选取面积大、闲置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不少于1宗)进行查处。要将

典型案件作为样板案件查处,为全面清理处置工作积累经验。要坚

持边处置、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实现规范化。

(二)全面处置阶段(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批而未供土地及时研究制定土地供地方案,提高土地供应率。对闲置土地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下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