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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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凡采用本规则所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对在铁道部所属线路上运行的铁路机车、车辆及所使用的钢轨、桥梁及其有关铁道机件的质量检查、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本规则进行技术资格鉴定考核。

第2条从事无损检测技术的科研、教学和其他人员,通过资格鉴定考核,也可获得技术等级资格。

第3条经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铁道部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发给资格证。从事与所持证书规定的无损检测方法、技术等级、专业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4条本规则用于从事超声检测(UT),射线检测(RT),磁粉检测(MT),渗透检测(PT),涡流检测(ET)人员。

第二章无损检测技术等级

第5条每种检测方法的无损检测人员分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

第三章各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职责

第6条Ⅰ级人员的职责:

(1)正确调整和使用检测仪器。

(2)执行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和初步评定检测结果。

(4)了解和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第7条Ⅱ级人员的职责:

(1)熟练调整和校准检测仪器。

(2)圆满完成所规定的检测工作。

(3)记录检测结果并根据标准、规范等写出评定检测结果的报告。

(4)熟悉检测方法的应用范围和限度。

(5)制订简单的检测工艺规程。

(6)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培训Ⅰ级人员。

(7)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8条Ⅲ级人员的职责:

(1)监督、指导检测工作的进行。

(2)保证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

(3)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和工艺:在没有其他标准可供引用时,协助制订验收标准。

(4)根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评判检测结果。

(5)培训、指导和监督低于Ⅱ级的人员。

(6)监督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第四章资格鉴定考核组织

第9条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对无损检测人员Ⅱ、Ⅲ级技术资格进行鉴定考核。

第10条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可下设各系统考核委员会。各系统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前,应报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核批。

第11条各系统考委会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成员和本系统无损检测管理和专业人员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

第12条各系统考委会成员中,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2/3,主任委员应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13条各系统考委会的职责:

(1)审查各级技术等级资格鉴定申请者的资格。

(2)按规定确定Ⅰ级人员的考试内容,组织考试、评定成绩,并将考核人员的清册、考试成绩、考题、实物操作考试内容报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核备认可。

(3)组织Ⅱ级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各级技术资格鉴定的申请

第14条申请技术资格鉴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验(见表1)。

第15条申请者应填写申请表,通过体格检查,并由申请者单位盖公章。

第六章考试

第16条申请技术资料鉴定的无损检测人员必须通过考试。考试包括无损检测理论笔试和操作技术两部分。各级人员考试内容(见表2)。

第17条资格鉴定应考人员的无损检测理论和操作技术两部分考试成绩均不应低于80分(百分制)。

第18条参加经部鉴定考核委员会认可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培训班的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优良(百分制80分以上)者,在有效期内,技术资格鉴定时,可申请免试理论部分,直接参加操作技能考试。

第19条参加经各系统考委会认可的Ⅰ级无损检测人员培训班的学员,结业考试成绩优良(百分制80分以上)者,在有效期内,技术资格鉴定时,可申请免试理论部分,直接参加操作技术考试。

第七章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

第20条资格鉴定考核合格者,统一由相应考委会向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八章技术资格证书及其有效期

第21条无损检测Ⅰ、Ⅱ、Ⅲ级技术资格证书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统一颁发,盖部鉴定考核委员会和本系统公章。

第22条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可申请延长一次,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年。继续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在技术资格证到期前三个月,必须申请延长或更新考试。

第23条注销或暂停下列人员的技术资格:

(1)持过期技术资格证者;

(2)检测工作中有重大失误者;

(3)脱离无损检测工作一年以上者;

(4)身体状况不适合者。

第九章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

第24条实验和实际操作训练的课时,须占培训总课时的1/3~1/2。

第25条培训教材:

(1)基础教材统一由部鉴定考核委员会推荐。

(2)专业教材由各系统考委会确定。

(3)对从事锅炉(固定)及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教材与劳动人事部门商定。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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