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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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答辩状【1】

答辩人:徐xx。

代理人:黄玉章,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温州A公司诉被告B、C、D、徐X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本案当中,原告A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民事主体资格是虚拟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本案当中,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14年X月X日作出了温工商处[2014]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A公司营业执照,并指令A公司停止经营,依法组织清算。

故本案中原告A公司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无提起民事诉讼权利。

二、被告徐XX非E公司股东,亦非实际控制人,对本案诉请不承担任何责任。

1、依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本案原债务人E公司股东为

A、B、C,而答辩人徐XX自始至终未不是E公司股东,也未实际与上述三股东进行股权转移,故原告基于答辩人股东资格请求其需对E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2、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答辩人系原E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仅依据一《谈话笔录》就

认定答辩人系原E公司实际控制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民事权利;答辩人与本案不存在任何事实、法律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主体不适格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因XX 运输有限公司诉XX 有限公司及其XX 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XX 有限公司承担。

因此,XX 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 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 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XXXX 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

原告为XX 方共输送砼 2887 方,合计人民币57740 元。

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已于2006 月10日支付给XX 运输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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