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国家管辖豁免的主体——国家
1991年《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 案》(《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第2条第1款(b) 规定,国家是指: 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个机关; 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 3、受权为行使国家主权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 分单位; 4、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受 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行为; 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交易号案
“ 交易号” 原为美国私人商船 ,1810 年在 公海上被拿破仑的军舰拿捕和没收,改充为军 舰 。1812 年该船因天气关系驶入美国港口, 原交易号的美国船主向法院提起对物诉讼,要 求扣押该船。美国最高法院判称:“ 与美国 处于和平状态的外国军舰,在美国政府允许其 入港的情况下,不受美国法院管辖。”
第一节
国家概述
单一制: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类型
按国家 结构形 复合制 式
联邦:本身是国际法主体
国 家
பைடு நூலகம்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 体,其成员才是。 按国家 完全主权国 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主体 行使主 主权受限国 权状况 附庸国:非国际法主体 被保护国: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①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 ,但有权对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②不得缔结与中立国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 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 联盟。 ③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 这方面的义务,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或允许外国在 其境内建立军事基地和组织军队;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 、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 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 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概说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 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 的人的集合体。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般认为,构成国家的要素有: ①永久的人口(定居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 ②确定的领土 (defined territory ) ③政权组织(政府)(government) 政府的存在是区分国家与非国家实体的重要标志。 ④主权(sovereignty)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四)不得援引国家主权豁免的行为
1、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商业交易 引起的诉讼; 2、国家与个人之间关于雇佣合同的诉讼; 3、国家由于其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害的诉讼; 4、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的诉讼; 5、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诉讼; 6、国家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的诉讼; 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引起的诉讼; 8、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订立的仲裁协定 的效力的诉讼。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 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自主性和排他性是其两大特性。 国家的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经济独立是政 治独立的基础。
(三)国家豁免的范围
1、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学说
(1)绝对豁免主义(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产生于19世纪 )
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 均应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放弃。
(2)相对豁免主义(限制豁免主义;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产生于20世纪) 主张: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 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 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享有豁免。
(五)国家豁免权的放弃
1、概念:指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 愿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国家管辖豁免,而 就其特定行为或不作为接受外国法院的 管辖。
2、条件
(1)放弃必须出于自愿; (2)放弃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指国家事先订立条 约或合同,或事后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接受外 国法院的管辖),也可以是默示(指国家通过 在外国法院直接提起或参与诉讼等行为表示接 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3)放弃了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了执行豁免。执 行豁免的放弃必须由国家做出明确的表示。
一、国家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states)
1、概念: 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 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 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 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2、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承认具有造就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2)宣告说:承认只是现存国对新国家存在的事 实的确认或宣告,不具有造就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 设和自卫的权利。 包括:A.国防权(right of national defence)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 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的权利; B.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当国 家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自卫和集 体自卫。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在确认自卫权的同时,对自 卫权的行使也作出了限制——向安理会报告
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 (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英磅)。该案判决后, 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 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 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 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 两国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 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审判是 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3、放弃的法律效果 (1)对放弃国来说,放弃即意味着应接 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2)对管辖国来说,放弃即表明其行使 管辖权的障碍的消除。
中国政府关于国家豁免的主张
(1)中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凡是国家 本身从事的一切活动,除自愿放弃豁免外,均 享有豁免权; (2)实践中,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营公司或企 业的活动,国家国库财产和国营公司或企业的 财产区别开来,国营公司或企业不享有豁免; (3)如果外国国家无视国际法,任意侵犯中国国 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中国将采取对等原则, 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承认: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的 事实给予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外交 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客体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 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3.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法律性质 表明承认是产生、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 的行为;政治性质表明承认是为实现某种政治 利益而实施的并产生预期政治效果的行为。承 认者对承认享有自由裁量权。 4.承认是一种单方行为。
注意:
本案判决后,国际上十分重视。1952年签署了 有关对碰撞事件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和1958年 的《公海公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 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 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 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 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 当局提出。这种规定显然排除了船旗国以外和船长 或船员的国籍国以外的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
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 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 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而不 问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罪犯的国籍。行使这 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 战争罪、海盗罪、反人类罪、贩卖奴隶、 贩毒罪 犯罪嫌疑人所在国遵守“或引渡或起诉原 则”
荷花号案(THE LOTUS CASE)
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 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撞。“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当“荷花号” 抵达土耳其港口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对这起事 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 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 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 罪逮捕,并在伊斯坦布尔提出刑事诉讼。
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 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 ,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 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 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 上。 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 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 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 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 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从属 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是合法的。
国家的基本权利
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指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地位的权 利。即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 系,平等地承受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权利。 它是主权在国家关系上的表现。主权国家在 国际关系中互不隶属、互不管辖。
国家的基本权利
3、自保权(Right of Preservation)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2、不干涉别国内政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四、国家主权豁免(state
(一)国家豁免权的概念
immunity)
1、概念:又称为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 豁免,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 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
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保全豁免和强制执 行豁免。
属人管辖权
又称国籍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具 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在 国外,均具有管辖的权利。 其主要以国籍作为管辖的标准,在 领土外的适用主要是针对具有其国籍的 人或其他获得国籍的特定物。但国家对 其在外国的本国人的管辖要受所在国的 属地管辖限制。
保护性管辖
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 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 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两个条件: ①该外国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犯罪 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 罚的管辖权 该权利的行使受罪行发生地国的属地管辖 权的限制
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既是一种事实宣 告,也构成两国间外交关系的前提
3、新国家产生的诸情势
独立——原来的殖民地独立后,成立新的
独立国家。 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成 一个新国家。(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分离——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母国仍然存在。(孟加拉从巴基斯坦分 离) 分立或解体——一国分裂成数国,而母国 不复存在。(苏联解体)
国家的基本权利
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 定的人、物和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权(领土管辖) 属人管辖权(国籍管辖) 保护性管辖权 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 有特权和豁免的人、物和事进行管辖 的权利。
是国家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形式,在管辖冲 突时具有优越权。但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 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及境内的外国国家财产 和国家行为。
属地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受国际法的限制。
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 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 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允许其 无害通过;利用边界河流时,应不损害邻国的 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于国际河流,负有开放流 经其领土河段的条约义务;经允许入境的外国 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不受属地管辖权的制约 等等。
中立条约缔约国的义务:确保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不受侵犯 。
梵蒂冈市国
教皇国,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一个特殊的 国际法主体: 1、领土 0.44平方公里,人口1000左右 2、政教合一 3、世俗国家行使的许多权力都交给了意大利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即国家固有的、对于国家的存在 和发展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