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开展社区矫正教育活动的讲话(网上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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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上的
讲话
(2014年5月15日)
大家好:
今天我们在@@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集中教育活动,其目的在于,一是通过集中学习,点名查岗,增强矫正对象自觉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性,主动积极配合公、检、法、司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基层干部、监护人、帮教志愿者的监督管理;二是通过学习法律,学习规定,进一步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做学法、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三是通过公益劳动,树立劳动观念,端正矫正态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努力掌握一技之长,自食其力,通过诚实劳动,勤劳致富,促进个人积极转变,回归社会。
借这个机会,我和大家交换几点看法,不妥之处,请予指正。
一、浪子回头金不换,而今迈步从头越
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并非事事如意,一帆风顺,也会遭遇波折和坎坷。在过去的岁月中,矫正对象因为思想上的冲动、认识上的糊涂和一念之差、行为上的过激、不理智,等,违法
犯罪,“一失足成千古恨”。既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也给自己和家人、亲友带来了身心创伤。一方面,“法不容情”,个人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铁窗内流下忏悔的泪水。另一方面,“法亦有情”、“法外施仁”、“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对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实行社区矫正、监外执行,也让大家远离铁窗,得以和家人、亲友团聚,享受正常生活,我们的脸上可以欢笑,而不能泪水。基层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家人亲友没有抛弃我们,没有嫌弃我们,对我们寄予厚望。公、检、法、司司法行政机关,民政、人事、劳动等相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宽大为怀的原则,加强监管、帮教、扶持,不歧视对待,不另眼相看,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改造自新,付出了大量心血。每个矫正对象都要扪心自问,我为什么会坐在这里?一是要正确认识自己,摆正位置,认罪服法,彻底悔罪,改恶从善,弃旧图新。二是要主动接受监管,努力改造思想,改正错误,参加公益劳动,争取记功减刑,用汗水洗刷蒙尘的思想灵魂,脱胎换骨,铸造新我,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三是要把刑期当学期,把各项矫正活动当课堂,努力学文化、学法律、学知识、学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知法守法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做自食其力的典型模范。要迷途知返,珍惜自己,珍惜家庭,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我们相信,“若非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浪子回头金不换”,只要勇于自新,认真改过,“明天一样会更好”。
二、依法履职抓监管,凝聚合力促矫正
社区矫正与监狱服刑大相区别,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就是说,它是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有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社区矫正能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和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促进和谐、适应社会发展大趋势,对于提高对象(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是大有益处的。
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是依照现行法律进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第一,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上,严格依法办事。目前社区矫正的5种对象,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对象,而不是新确定的犯罪分子。第二,对这5种对象实行社区矫正,要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定程序办理。如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要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对服刑罪犯实现假释,也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适用社区矫正措施以前,有严格
的社会调查程序。第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要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要注重整合力量对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坚持做到“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基层司法所、司法所长要针对部分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情况,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联合社区积极开展对点帮扶活动,在共同矫正对象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努力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矫正对象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客观地说,这些工作的方方面面,有的实施较好,做的较实,做出了明显成绩,收到实效。但受条件限制和多方面的制约,有些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做的不到位,有的不均衡,有的时紧时松,有的抓一阵放一阵,等等,这些问题,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落实。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力度,加大考评奖惩的力度,根据大家平时的表现,给予分类处置监管。对表现好的、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要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对在矫正监管过程中表现消极的、不接受监管改造的,要进行批评、训诫、警告乃至行政处罚、重新收监。我县绝大多数社区矫正
对象都能积极改造,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有一定的可喜进步。但也有个别对象视法律为儿戏,弃个人自由、家庭幸福于不顾,把基层干部、家人亲友的忠告当成耳旁风,重新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受到严管和法律制裁,有的重新收监,有的被重判。在座的各位对象,在日常监管中有不服从监管、日常报到不自觉、个别对象不请假私自外出,等等,在这里我要告诫这些人,你们这样做是非常危险,非常危险!是在铁窗前再次徘徊,务必要悬崖勒马、痛改前非!改了,就重享自由,重拾欢乐;你的家庭是完整的、幸福的;你的父母有可以依靠的儿女,可以在人前抬头,扬眉吐气,不受辛酸劳碌之气;你的子女可以得到父母宠爱,享受家庭生活的温馨,健康成长,无忧无虑,有美好的未来。不改,你就会越陷越深,重新掉进泥潭,不光是你一个人失足,你更影响一大家人,甚至说影响子女后代。对那些不服从改造,不服从监管,不遵守纪律规定的,我们将维护法律尊严,采取有效措施,该警告的警告,该收监的收监,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这里,也有几个案例,如齐某(@@的齐国圣),因故意伤害被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而此人忘乎所以,胆大妄为,矫正期内又参与打架斗殴,涉嫌故意伤害,被法院加重判决,@@日报曝光登载了这一反面案例。又如鲁某(@@的鲁辉),在矫正期内参与寻衅滋事,我们也主动向人民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重新收监。还有肖某(@@的肖雄),在矫正期内参与吸毒和贩卖毒品,被拘留,目前正按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