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航99”轮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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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江 公 司 诉 称 : 长 江 公 司 是 “协 航9 9” 轮 的 登 记 船 东 之 一 、 船 舶 经 营
到 桂 山 岛 对 出航 道 突 遇 大 风 浪 袭 击 ,
船 舶 和 货 物 全 部 沉 没 , 6 船 员死 亡 , 名
人 陈 日根 可 以行 使 保 险 合 同下 被保 险人
的 权 利 , 黄 埔 财 保 称 保 险 单 上 没有 记载 陈 日根 为 被 保 险 人 , 主 张 陈 日根 不 是被 保 险人 的抗 辩 不 成 立 ,予 以驳 回 。 黄 埔 财 保 Baidu Nhomakorabea 拒 赔 通 知 书 中 载 明 的 拒 赔 理 由是 ,事 故发 生地 超 出 了保 险合 同 约定 的航 行 区域 ,不 属 于赔 偿 范 围 。
成 了船 舶 保 险 合 同关 系 ,虽 然 长 江 公 司 在 投 保 时没 有 向黄 埔 财 保 披 露 受 陈 日根 的 委 托 ,但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第 四百 零 三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委 托
陈 日根 诉 称 : 陈 日根 与 长 江 公 司 为 “协 航 9 ” 轮 注 册 船 东 , 分 别 持 有 该 9 轮 9 和 1 的 份 额 ,按 照 两 者 之 间 的 9 船 舶挂 靠 登 记和 管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长江 公 司 负 责 该 轮 的 经 营 管 理 ,长 江 公 司 已
按 协议 约 定 向黄 埔 财 保 对 该轮 投 保 。根
保 , 如 果保 险事 故 涉 及 到对 第三 者 的赔 偿 ,在 纠 纷 解 决 之 前 ,保 险赔 偿 金 由长 江 公 司保 管 ,陈 日根 不 得 处 分 。
2 0  ̄ 月 1 1 点左 右 , “ 航 0 5 ̄4 2日 5 协
别 占1 %、 9 9% 所 有 权 ) , 船 舶 经 营 人 登 记 为 长 江
司 。
“ 航 9 ”轮 持 有 效 内河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最 f 协 9 l
安 全 配 员 证 书和 港 澳 航 线 船 舶营 运 证 。广 东 省 交盘 厅 颁 发 的港 澳 航 线 船 舶 营 运 证 允 许 “协航 9 ” 轮 日 9 行 深 圳 、珠 海 及 珠 江 三 角 洲 各 市 所 属 港 口至 香港 、
【 判 】 审 原告 诉 讼 请 求 :
2 0 年 1 月 1 , 陈 日根 与 长 江 公 04 1 日
司 签 定 协 议 , 约 定 “协 航 9 9”轮 船 舶 实 际 所 有 人 是 陈 日 根 , 挂 靠 在 长 江 公 司 名 下经 营 ,船 舶保 险 以长江 公 司 名义投
澳 门航线 ,登记 的经 营 人是 长江 公 司 ,有效 期 j
20年6 3 08 月 0日。 2 0 年 l 月9日, 协 航 公 司 为 “协 航 9 ” 轮 04 0 9
中 国人 民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分 公 司 投 1 ;
沿 海 内河 船 舶 一 切 险 ,被 保 险 人 为协 航 公 司 , 保 金 额 为 I 5 元 , 航 行 区域 为 “内河 A 、 港 澳 ” , 1万 级
保 险 期为 2 0 年 1 月 1 0 4 O 0日零 时起 至 2 0 05 年1 9日2 0月 4时 止 共 1 个 月 。 保 单 约 2 定: “ 切 险的保 险责任范 围包含对8 一
级 以 上 ( 8 )大 风 造 成 的 保 险 船 舶 含 级
审 。2 0 年 1 4日,广 州 海 事法 院通 知 07 月
¨ 舟 g 。 舟 舟 保 日 同 纠 纷 率 I g‘ 合 白 佥合 亢 轮
周崇宇 广 东 海建 律 师事 务 所
昆避
( ) 利 于 被 保 险人 的解 释 原  ̄ B 适 用 , 内河A级 、 一 有 J '9 “
港 澳 ” 否 应 理 解 为 包括 从 香 港 到 澳 门航 线 。 是 ( )风 力 是 否 达 到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的 8 。 二 级
长 江 公司 作 为 共 同原 告 参 加 诉 讼 。
一
【 院判 词 】 法
审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 本 案 是 一 宗
船 舶保 险合 同 纠 纷 。黄 埔 财 保 签 发 的保 险 单 有 效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 长 江 公 司 是 “ 航 9 ”轮 的船 舶 经 营 人 ,陈 日根 协 9 和 长 江 公 司 为 “ 航 9 ”轮 的共 有 人 , 协 9
全 损 或 部 分 损 失 负 责赔 偿 。 ” 20年l 04 2月 l 8日 , 黄 埔 财 保 对 保 险单 作 出批 改 ,将 被 保 险 人 由协 航 公 司
更改为长江公司。
双 方 约 定 船 舶 保 险 手 续 由 长 江 公 司 代
理 , 因此 长 江 公 司 的投 保 行 为 是 以 自 己 名 义 ,为 其 本 人 及 陈 日根 与 黄 埔 财 保 形
9 9”轮 装 载 1 个 标 准 箱 、2 0 螺 纹 钢 1 0吨
从 香港 开往 澳 门 ,1 9点 5 分 左 右 , 开 0
据 相 关 保 险条 款 的约 定 ,黄 埔 财 保 与 陈 日根 负 有 赔 偿 义 务 ,请 求 判 令 黄 埔 财 保 向 陈 日根 支 付 保 险 赔 偿 款 1 5 元 、救 1万 助 及 施 救 费用 5 万 元 及 利 息 ,并 承 担 本 5 案 的诉 讼 费 用 。
( ) 是 被 保 险 人 , 同 相 对 性原 则 的适 用 。 三 谁 合
“协 航 9 9” 轮 是 一 艘 钢 质 集 装 箱 船 ,所 有
原 登 记 为 广 东 协 航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 称 “协 航 下
司 ” ) 后 变 更 登 记 为 长 江 公 司 和 陈 日根 共 有 ( ,
到 桂 山 岛 对 出航 道 突 遇 大 风 浪 袭 击 ,
船 舶 和 货 物 全 部 沉 没 , 6 船 员死 亡 , 名
人 陈 日根 可 以行 使 保 险 合 同下 被保 险人
的 权 利 , 黄 埔 财 保 称 保 险 单 上 没有 记载 陈 日根 为 被 保 险 人 , 主 张 陈 日根 不 是被 保 险人 的抗 辩 不 成 立 ,予 以驳 回 。 黄 埔 财 保 Baidu Nhomakorabea 拒 赔 通 知 书 中 载 明 的 拒 赔 理 由是 ,事 故发 生地 超 出 了保 险合 同 约定 的航 行 区域 ,不 属 于赔 偿 范 围 。
成 了船 舶 保 险 合 同关 系 ,虽 然 长 江 公 司 在 投 保 时没 有 向黄 埔 财 保 披 露 受 陈 日根 的 委 托 ,但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第 四百 零 三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委 托
陈 日根 诉 称 : 陈 日根 与 长 江 公 司 为 “协 航 9 ” 轮 注 册 船 东 , 分 别 持 有 该 9 轮 9 和 1 的 份 额 ,按 照 两 者 之 间 的 9 船 舶挂 靠 登 记和 管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长江 公 司 负 责 该 轮 的 经 营 管 理 ,长 江 公 司 已
按 协议 约 定 向黄 埔 财 保 对 该轮 投 保 。根
保 , 如 果保 险事 故 涉 及 到对 第三 者 的赔 偿 ,在 纠 纷 解 决 之 前 ,保 险赔 偿 金 由长 江 公 司保 管 ,陈 日根 不 得 处 分 。
2 0  ̄ 月 1 1 点左 右 , “ 航 0 5 ̄4 2日 5 协
别 占1 %、 9 9% 所 有 权 ) , 船 舶 经 营 人 登 记 为 长 江
司 。
“ 航 9 ”轮 持 有 效 内河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 最 f 协 9 l
安 全 配 员 证 书和 港 澳 航 线 船 舶营 运 证 。广 东 省 交盘 厅 颁 发 的港 澳 航 线 船 舶 营 运 证 允 许 “协航 9 ” 轮 日 9 行 深 圳 、珠 海 及 珠 江 三 角 洲 各 市 所 属 港 口至 香港 、
【 判 】 审 原告 诉 讼 请 求 :
2 0 年 1 月 1 , 陈 日根 与 长 江 公 04 1 日
司 签 定 协 议 , 约 定 “协 航 9 9”轮 船 舶 实 际 所 有 人 是 陈 日 根 , 挂 靠 在 长 江 公 司 名 下经 营 ,船 舶保 险 以长江 公 司 名义投
澳 门航线 ,登记 的经 营 人是 长江 公 司 ,有效 期 j
20年6 3 08 月 0日。 2 0 年 l 月9日, 协 航 公 司 为 “协 航 9 ” 轮 04 0 9
中 国人 民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市分 公 司 投 1 ;
沿 海 内河 船 舶 一 切 险 ,被 保 险 人 为协 航 公 司 , 保 金 额 为 I 5 元 , 航 行 区域 为 “内河 A 、 港 澳 ” , 1万 级
保 险 期为 2 0 年 1 月 1 0 4 O 0日零 时起 至 2 0 05 年1 9日2 0月 4时 止 共 1 个 月 。 保 单 约 2 定: “ 切 险的保 险责任范 围包含对8 一
级 以 上 ( 8 )大 风 造 成 的 保 险 船 舶 含 级
审 。2 0 年 1 4日,广 州 海 事法 院通 知 07 月
¨ 舟 g 。 舟 舟 保 日 同 纠 纷 率 I g‘ 合 白 佥合 亢 轮
周崇宇 广 东 海建 律 师事 务 所
昆避
( ) 利 于 被 保 险人 的解 释 原  ̄ B 适 用 , 内河A级 、 一 有 J '9 “
港 澳 ” 否 应 理 解 为 包括 从 香 港 到 澳 门航 线 。 是 ( )风 力 是 否 达 到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的 8 。 二 级
长 江 公司 作 为 共 同原 告 参 加 诉 讼 。
一
【 院判 词 】 法
审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 本 案 是 一 宗
船 舶保 险合 同 纠 纷 。黄 埔 财 保 签 发 的保 险 单 有 效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 长 江 公 司 是 “ 航 9 ”轮 的船 舶 经 营 人 ,陈 日根 协 9 和 长 江 公 司 为 “ 航 9 ”轮 的共 有 人 , 协 9
全 损 或 部 分 损 失 负 责赔 偿 。 ” 20年l 04 2月 l 8日 , 黄 埔 财 保 对 保 险单 作 出批 改 ,将 被 保 险 人 由协 航 公 司
更改为长江公司。
双 方 约 定 船 舶 保 险 手 续 由 长 江 公 司 代
理 , 因此 长 江 公 司 的投 保 行 为 是 以 自 己 名 义 ,为 其 本 人 及 陈 日根 与 黄 埔 财 保 形
9 9”轮 装 载 1 个 标 准 箱 、2 0 螺 纹 钢 1 0吨
从 香港 开往 澳 门 ,1 9点 5 分 左 右 , 开 0
据 相 关 保 险条 款 的约 定 ,黄 埔 财 保 与 陈 日根 负 有 赔 偿 义 务 ,请 求 判 令 黄 埔 财 保 向 陈 日根 支 付 保 险 赔 偿 款 1 5 元 、救 1万 助 及 施 救 费用 5 万 元 及 利 息 ,并 承 担 本 5 案 的诉 讼 费 用 。
( ) 是 被 保 险 人 , 同 相 对 性原 则 的适 用 。 三 谁 合
“协 航 9 9” 轮 是 一 艘 钢 质 集 装 箱 船 ,所 有
原 登 记 为 广 东 协 航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 称 “协 航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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