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金融专业)PPT课件:第五章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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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
任,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核定B
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
付B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而核定B死亡的
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
死亡保险金。
案例:2011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 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 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 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 2011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失火。王某在无法扑 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 (其价值据 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
• 但是新婚姻法不溯及以往,也就是说新 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事实婚姻可以和合法 婚姻一样受保护。
•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 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例1:如暴风引起电线杆倒塌,电线短路引起火花, 火花引燃房屋,从而导致财产损失。
暴风
电线杆倒塌 财产损失
火花 房屋燃烧
二、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规则
(一)单一原因致损 所谓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
只有一个,这唯一致损的原因就是近因。
如:某船舶投保碰撞损失险,敌对行为为除外责 任。假如该船航行途中与他船碰撞致损,则 保险人应该赔偿;如果该船是被敌军舰击中 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启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是维护保险合同关系 正常发展,防止道德风险发生的客观要求。保 险合同双方应严肃对待,尤其是保险公司业务 员,应及时进行说明,在核保时应调查清楚, 尽量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保险利益确认原则
自小亲梅竹马的夏仲青和邱小眉一起离开农 村到城里打工,两人在打工生活中萌生爱意。 几年后,两人于2009年5月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 义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初,为使两人今后生 活获得保障,夏仲青以邱小眉为被保险人向某 寿险公司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险金 额为10万元。投保人夏仲青经邱小眉同意在保 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和邱小眉两人。投 保后不仅,邱小眉在外出购物时因车祸意外死 亡。事后夏仲青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能 否拒赔?
知识拓展——国外保险利益确认原则
英国有一个叫哈斯的人与自己的母亲居住在一 起,母亲平日为他料理家务。哈斯考虑到母亲年 事已高,他应该准备一笔丧葬费,在他母亲一旦 病故后为安葬其母亲所用。于是,出于为获得这 笔丧葬费用补偿的目的,他以他母亲为被保险人 向波尔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寿险。
保险合同订立后不久,波尔人寿保险公司就了 解了哈斯为其母亲购买这份寿险的目的,遂以他 们母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解除了与哈斯的 合同关系。?
灾保险附加盗窃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某日, 该批照相机被窃,王经理遂向承保公司索赔。
• 保险人经调查发现,王经理所经营的这批照相机 属于走私货,是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从国外 通过偷税漏税等不良方式进的一批照相机。
• 故保险公司针对该商店提出的索赔,发出拒赔通 知书。
• 该商店不服,向法院起诉。
问题
•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近因原则案例
• 案例: 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
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Proximete cause)是引起保险标 的损失的最有效的或者起支配、决定作用的原 因。并非是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当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近因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反之则不负责赔偿。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 的原则。
9月10日,被保险人“方圆”在香港游玩时不 慎从过街天桥上摔落地面,当场死亡,当地公安 部门调查后确认纯属意外。“方圆”的丈夫赴港 探视并料理完丧事后,凭《保险证》(姓名是方 圆,照片是方方)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 公司拒赔,上诉法院。法院该如何判案?
• 案例中说“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姐姐方圆 (孪生姐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所有的 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旅行社知道此情况,但无法证明保险公司 了解此情况。因此可以做出拒赔处理。
本案为英国1904年著名的人寿保险判例。
• 英美法系国家在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方面,是通过“定义 式”来表达“利益原则”。
• 以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的规定,“以感情为 基础、有切实利益的血亲或者姻亲”之间具有保 险利益。
• 英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 务,但未规定子女必须赡养年老的父母,既然 法律没有规定母亲必须为儿子料理家务,也没 有规定儿子必须在母亲死后支付丧葬费,所以 哈斯与其母亲之间的这一关系并不为法律所承 认和保护。
很显然,此案中四楼火灾和三楼财产浸湿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火灾是保险事故的近因,保 险公司应按火灾责任赔偿三楼的损失。
(四)多数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多数原因间断发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 先后之分,但期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如果新 介入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决定性,那么 新介入的原因是近因。如果新介入的原因为保险 人承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否则不负 责。
3 答案: 按照比例责任分摊: 甲 保 险 公 司 的 赔 偿 金 额 =[5000/ ( 5000+
3000)]×7000=4 375元 乙 保 险 公 司 的 赔 偿 金 额 =[3000/ ( 5000+
3000)]×7000=2 625元
课堂案例分析题
• 照相机失窃案案情介绍 • 某商店王经理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投保了火
• 英国的1948年《简易人身保险法》及其1958 年的修正法案,在继续强调具有血缘关系(包 括父母、子女)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保险利益 的同时,也准许投保人“为其父母、继父母或 外祖父母购买限额为30英镑的简易人身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2009年8月,某省A市某公司员工方方报名参加 了由该市甲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活动。在办理出境旅 游手续时,她因身份证遗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 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 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该保险由某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承保,保 险费30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 时至旅游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 婚姻关系的成立: 《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 确立夫妻关系。
• 事实婚姻 • 对它的定性是非法同居。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中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 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不能认定责任归属 若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又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近因无法判定或 它们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所起的作用均衡时,则首 先要看两者各自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区分,如果 可以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由保险风险造成 的那部分损失。
设备安装保险案例:被保险人安装的机械设备起火。 该设备在试运行前被打开开关进行热身,而无人照 看,所以没有注意到一段管线由于不适合所用用途 而熔化起火。这里的损失近因有两个:设备缺陷 (除外责任)雇员疏忽(保险责任。)两者相互独 立,又相辅相成,离开哪一个原因都不会引起火灾。 法院判决保险人无需赔偿。
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 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 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 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余货。而 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
(三)多数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所谓多数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
持续不断,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是 前因的合理延续。在这种情况下,最先发生并造 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 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反之,不负 责。
如:某栋居民楼发生火灾,火势由四楼引起并 迅速蔓延,消防队在楼下用水柱将大火扑灭。 火灾过后,三楼住户发现其家庭财产和部分装 潢遭水浸湿,其恰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于 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火灾属于保险责任, 而水渍不在之内。所遇此案焦点是:三楼住户 财产损失的近因是火灾还是水渍。
大巴,组织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 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 (后经交警裁定: 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 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A和B受了重伤, 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 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
• 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 梗塞,于第二天死亡。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 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 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 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 查,了解到:A一向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 最后,根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做出如下核 定及给付:
(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致损
1.若同时发生的多数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 对其所致损失,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或给付 责任;若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免责。
2.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兼而有之 (1)可以认定责任归属
若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又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从“直接、有 效、其决定性作用的”等近因判定标准,认定 近因。如果近因是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或给付;反之则保险人免责。
案例:有艘装咖啡的船投保海上保险,保险单 上注明:“战争所导致的危险不保在内”。当 时正值美国内战期间,南军因军事关系将哈德 拉斯角灯塔熄灭,船长在绕角航行时,因计算 错误导致船舶搁浅。全船人员被捕,所载咖啡 受南军干扰仅一小部分为联邦救护队所救。
• 法院认为,船舶遇难的近因为搁浅,而非敌军 熄灭灯塔,保险人应就搁浅所致损失负赔偿责 任,至于受南军干扰未能获救咖啡,损失由战 争所致,为除外责任,保险人无需赔偿。
• 保险利益成立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 法院该如何判定? •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案例评析
• 本案是一起涉及投保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是 否具有保险利益的索赔案。
• 本案的关键是该商店经理所拥有的这批照相机利 益是否合法。
• 法院判决:该商店经理所投物品为走私物品,因 此该经理对这批照相机无保险利益可言,保险合 同为无效合同,故,商店经理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因此,法院驳回该商店经理的诉讼请求。
• 2.某企业将其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值向保险公司 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0万,在保险 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经查勘,受损财产按照市价 计算的恢复原状的修复费用为50万元,该项固定 资产受损当时的保险价值为800万元。问:保险 公司应如何赔付?(列出计算公式)
3、郭某于2011年1月30日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久, 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财产保险附加盗窃 险,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期间从2011年3月18日 开始。同年5月10日,郭某家中被盗,经查勘有效 索赔金额为7000元,属于不足额保险。按照比例 责任计算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如: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厂房遭受雷 击起火,火势蔓延,工人抢救时将财产堆放在 厂外,第二天早上发现财产被人偷走,盗窃是 新介入的造成财产损失的近因。盗窃一般不属 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
• 课堂思考题: • 1.居民甲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乙
借款30万元。问乙能否以此房屋为标的投保? 为什么?若能,则投保金额最高为多少?为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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