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论文:论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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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论文:论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摘要:宣告死亡制度是在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为了消除不确定的法律关系而设置的,宣告死亡制度的存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宣告死亡申请人的范围,顺序以及宣告死亡时间的规定等等还有一定的争议,本文对这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供完善宣告死亡制度作为参考。
关键词:宣告死亡;法律制度;完善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并宣告其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是为了终结被宣告死亡者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消除因其下落不明所导致的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1],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的人身与财产利益。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关于宣告死亡的相关的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产生有一定的合理性,它的积极意义在于消除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民事和经济秩序。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的有关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宣告死亡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着
许多争议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宣告死亡申请人的范围的完善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中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了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不动产的共有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有学者认为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引起的不稳定民事关系有两类:一类是唯有通过宣告死亡才能得以解决的不稳定民事关系;一类是并非只有通过宣告死亡才能解决的不稳定民事关系[2]。应该只有前者的当事人才应被赋予宣告死亡申请权,因为后者在申请人不申请死亡宣告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对不稳定民事关系得到妥善处理而不对其利益造成损害。这种观点认为只有那些以死亡为要件的不稳定民事关系才是职能通过宣告死亡才能得以解决的民事关系。包括继承、遗赠、人身保险和以死亡为条件附条件契约。因为婚姻关系不以死亡为构成要件,因此配偶要结束婚姻关系可以依法进行。配偶只有在作为继承人或人身保险受益人时才享有申请权。
本文认为失踪人配偶的申请权仅限于作为继承人、人身保险受益人时才享有的做法并不妥当。配偶如果想要在失踪人落不明的情况下结束婚姻关系,会因为自然人失踪而使得
协议离婚无法顺利进行,在其他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则其配偶打算法定离婚也会因为失踪人未被宣告死亡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文认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配偶、除配偶外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人身保险受益人、以死亡为条件的附条件契约的当事人。
二、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的完善
对于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问题,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有有顺序说和无顺序说两种,无顺序说认为宣告死亡制度是为了消除因被宣告人长期下落不明而引起的的不稳定的民事关系,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若前一顺序的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可能会使得后一利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利害关系人的地位应该处于平衡地位,不应该因其与被宣告人关系远近而有先后之分。而有顺序说认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很广,如果没有顺序限制,在实际中则会引起利害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权衡其与被宣告人与之的利害关系。我国《民通意见》采取了有顺序说,把申请人分为四个层次,规定了配偶为第一顺序人;父母和子女为第二顺序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三顺序人;最后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申请人的顺序问题,本文认为应该采取有顺序说,完全的无序也并不妥当。因为宣告有配偶的被宣告人死亡,
牵涉到财产利益和身份利益,尤其是婚姻利益,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亡。而婚姻利益应该较财产利益和其他身份利益优先,因此配偶应该作为申请人的第一顺序。配偶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优先序位的,不申请宣告死亡,则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在举证证明这一情形的前
提下,请求剥夺其优先序位。除配偶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可以不规定先后顺序[3]。
三、宣告死亡的时间的完善
关于自然人失踪后经过多长时间才能宣告死亡的规定,虽然在各个国家地区有所不同,但都将其情形区分一般情形和特别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期限。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下落不明的情况是否应该考虑例外规定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不把失踪人危险事故的情形能否达到足以推测其死亡的
程度放在考虑的范围之内,而是仅仅单纯的将失踪时间作为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依据。而另一种是根据现实情况可以确认失踪人绝无生存可能时,不受民法规定的期限限制就可以确认其死亡或宣告其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例属于前一种,它规定:普通期限(包括战争期间失踪的情况)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本文认为,在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自然人已经死亡,或经特别寻
找以后由官方确定其绝无生存的可能时,即使未发现其尸体,也应当依据相关单位的证明确认其已经死亡,而不必另设有关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的例外规定。使得空难、海难、矿井爆炸等危险事故的遇难者善后问题得到良好的处理,避免发生纠纷。此外,我国在概括关于特别期限的规定中的意外事故时,应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其中几种常见的意外事故,这样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参考文献:
[1]郝志鹏.论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j].法制
与社会,2010,(4):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