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1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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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报表收集填报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总体数据情况。反映各机构资本充足程度。

本报表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报表应与《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表》和《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本充足率计算表》一并阅读。外国银行分行填报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具体按照本填报说明第五部分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0021号

3.填报机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人民币账户数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1.1实收资本]: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填报机构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项目。

[1.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计入本项的资本公积包括商业银行资本溢价、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和其它资本公积,但不包括重估增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含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计的未实现部分金额,下同)为净利得的;现金流量套期有效套期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产生的价值增值部分。

[1.3盈余公积及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是填报机构从利润中提取的,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法定公益金。一般风险准备是填报机构按照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1.4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填报机构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但不包括以下内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填报机构的当期税后利润若在报送日还没有进行分配,可根据本机构的利润分配预案,扣除预计分配的数额后计入本项目当中。

[1.5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填报机构非全资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公司)的部分。

[1.6 其他核心资本]:填报机构其他可计入核心资本的项目,包括: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赔偿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以正数反映),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以正数反映)等。

[2.1商誉][6.1商誉]:本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本项目应扣除商誉中的已摊销部分,填报商誉的净值。

[2.2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6.2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填报机构对所有没有进行并表的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其中,包括超过《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持有比例、要求从资本中扣减的项目。

[2.3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6.3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填报机构对所有没有进行并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2.4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6.4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填报机构对非自用不动产

的投资。

[2.5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6.5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填报机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但不含商业银行对中国银联的股权投资、商业银行的政策性债转股。

[2.6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6.6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指应提贷款损失准备与已提准备的缺口。应提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求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2.7其他扣减项] [6.7其他扣减项]:其他需要从资本中扣减的项目。包括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资本中扣减的项目。包括库存股。

[4.1重估储备可计入部分]:填报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为重估储备。经银监会认可后,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储备的70%。还包括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形成的价值增值,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得超过重估增值的70%。

[4.2贷款(含拆放同业)损失一般准备]:填报机构根据贷款(含拆放同业)余额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贷款损失准备。

[4.3优先股]:填报机构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4.4可转换债券]:填报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填报机构普通股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的可转换权。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填报机构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②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4.5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的认可,填报机构发行的普通的、不以填报机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计入附属资本。可计入本项的数量在其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每年累积折扣20%。如一笔六年期的次级债券,前两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三年为80%,第四年为60%,第五年为40%,第六年为20%。

[4.6长期次级债务的可计算价值]: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若“[4.5长期次级债务]”的值没有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全额填入本项;若超过核心资本净额的50%,则按核心资本净额的50%填入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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