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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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财〔2015〕321号

关于印发《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集团公司制定了《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因公临时出国(境)预算申请单

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3.中铁大桥局职工出差证明及差旅费报销单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日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满足员工因公出差需要,参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差旅费管理办法》(股份办发财务﹝2015﹞29号)、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在境内、境外(含赴港澳台)因公出差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住宿费、出差补助、公杂费以及相关费用等。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遵循“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保证出差员工工作、生活需要,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和其他直属单位。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对差旅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六条员工一律在本人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属单位或集团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境内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七条境内差旅费范围包括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

(一)交通费

1.出差员工乘坐交通工具实行“限定等级、凭票报销、超支自理”的原则。即:出差员工按规定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实际乘坐交通工具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

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

2.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出差员工应遵循交通费用就低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表》序号中3、4、5类人员选择乘坐飞机,属集团公司机关和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人员的,应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和其他直属单位人员的,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到不通火车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的,凭据据实报销汽车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含出租汽车和市内公共汽车。

4.出差员工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轨道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其他市内交通不予报销。

5.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费附加和交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据实报销。单位已替员工出差购买了全年交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的,不再报销境内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支出。

6.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超过限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过标准的交通费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住宿费

员工出差住宿标准表

1.出差员工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票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即:出差员工按规定的标准,凭住宿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集团公司负责人可有一位随从人员最高适用上述第3档住宿标准。

2.住宿费发票是限额报销的凭据,住宿费发票应完整载明住宿人单位名称、入住离店日期、天数等内容。出差员工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3. 出差员工中途换乘,在晚上8点至早上7点间时段候车时间3小时以上,或者其他时段候车时间6小时以上,可以报销住宿费。

4.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等,如由主办单位统一指定安排住宿地点且住宿费超出限额标准的,凭有关会议、培训通知经批准后据实报销住宿费。《员工出差住宿标准表》序号中3、4、5类人员属集团公司机关和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人员的,应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和其他直属单位人员的,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出差补助标准

出差补助包括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发放出差补助100元。

第八条出差员工不能提供交通费和住宿费单据的,应书面详细说明出差任务、出差时间、出差所采用的交通方式及住宿方式、不能提供单据的原因、证明人等,经批准后计发出差补助。属集团公司机关和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人员的,应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属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和其他直属单位人员的,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直属项目部(指挥部)所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施工范围跨地区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员工在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跨地区开展各项工作不作为出差,不计发出差补助。

第十条员工到集团所属单位调研、检查工作或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按标准计发出差补助,时间超过30天的,超过的天数减半计发出差补助。

参加会议、培训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收取伙食费的,凭有关会议或培训通知、单位同意参加会议或培训的批准件、主办单位开具的收费凭据等据实报销伙食费,会议、培训期间减半计发出差补助,在途期间按标准计发出差补助。

第十一条员工经批准到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等,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按照开支标准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计发出差补助。

第十二条员工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临时借调到单位所在地以外的集团外部单位工作,交通费、住宿费等按出差办理,借调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按标准计发出差补助,时间超过30天的,超过的天数减半计发出差补助。若借调单位为借调人员免费提供了食宿或计发了借调期间食宿费用的,员工返回后应如实申报,借调期间减半计发出差补助,在途期间按标准计发出差补助。

第十三条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按出

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毕业生分配调遣,比照一般员工出差办理,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员工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劳资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临时出国(境)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获得出国(境)任务批件前,应按工作任务和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因公临时出国(境)预算申请单》(见附件1),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海外事业部、财务部审核并报集团公司分管海外业务和财务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作为审批出境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和出国(境)费用的控制依据。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报销费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费用开支标准(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见附件2),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境外机构摊派转嫁。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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