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医疗纠纷案看医院的注意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一起医疗纠纷案看医院的注意义务
曲延兴律师
案情简介:年月日时分左右,原告刘崇武感到恶心,喝了一瓶霍香正气水、两杯茶水,随即呕吐,呕吐物带血,并出现气短、腹部疼痛厉害等症状,即打急救电话去被告烟台毓璜顶医院处就诊,初步诊断为胃穿孔,当时原告及其家属反复向医生讲,患者的胃没有问题,是不是诊断错了,让医生再仔细诊断一下,而医生却以他十几年临床经验认为不会诊断错,并于当日时分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术中未发现穿孔,术后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日时左右,医院组织胸外科专家会诊,诊断为自发性食管破裂,于日时再次手术,发现食管中下段破裂,时间已达小时,不能修复,决定二期行结肠代食管术。月日时施行结肠代食管手术,术后出现结肠胃吻合瘘,年月日时施行结肠胃吻合瘘修补手术,病情好转,于年月日出院。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误诊使原告失去了治疗的最好时机,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弥补的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痛苦,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万元。
法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对是否存在误诊申请了医疗事故医学鉴定。在鉴定会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持己见,最后医学会专家鉴定组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医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导致患者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选择最佳手术时机及手术方式,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由被告烟台毓璜顶医院赔偿原告刘崇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
律师评析:本案系一起因误诊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案。由于自发性食管破裂属急症范畴,发病率低,临床较易漏诊,早期误诊率高达%~%,即使医院及时组织了专家会诊,也不一定能确诊,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未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判断被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医院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一、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和认定
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首先应确定医院在提供诊疗行为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民法理论上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要求又高于前两种注意义务。医院承担的职责是为患者解除病痛,治疗疾病,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务操作人员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的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这一义务就构成过错,
本案中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就是要看医院是否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根据案情可知:年月日,患者刘崇武因呕吐、呕吐物带血、气短、腹部疼痛厉害等原因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的经治医生根据患者的症状诊断为胃穿孔,于当日施行了剖腹探查手术,术中并未发现胃穿孔,手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