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建立企业生态化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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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化的企业机制

——蒋文莉理论和实践都表明,最优的社会生态经济效益,是包括企业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生态经济效益的最优化。只有当企业的内部效益增加不足以抵销外部效益的减少时,社会或政府才应该加以制止;而当企业的内部效益增加,外部效益减少,但前者所得大于后者所失时,社会或政府应当通过实行生态经济政策,使企业补偿外部效益的减少。这两者之间就是既能保持企业利益,又能保持社会利益两者之间紧密结合的最佳平衡点。我们需要建立生态化的企业机制来寻求这个平衡点。要强调的是,随着生态环境资源在现代经济中日益短缺,它的价值化和经济化的趋势日益增强。这种趋势必然使生态环境资源日益成本化,使生态成本的企业内部化程度不断提高,与生态环境资源有关的成本耗费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将不断上升。目前我国企业的生态成本绝大部分是由社会承担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不仅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社会生态财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企业承受能力不断提高的条件下,逐步提高生态成本内部化的程度,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费用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逐渐增加,是必然趋势。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建立生态化的企业机制。总之,企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生态化的企业机制。

一、建立生态化的企业外向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生态经济基本矛盾的作用,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出现外部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外部经济性,也可能是外部不经济性;同时由于人们对一定经济价值及生态环境的社会评价会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由此也会使企业生态经济行为后果有时表现为外部经济性,有时表现为外部不经济性。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内部经济性与外部经济性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双重目标,它们共同生成企业发展的生态经济目标。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一般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追求外部经济性的动力,并缺乏对生态环境资源损耗的自我约束能力,也没有建立能够抑制外部不经济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因而在许多场合下,就出现外部不经济性的倾向。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生态化管理,必须使企业既具有追求内部经济性的

动力和能力,又具有追求外部经性的动力和能力,从而有效地克服生态成本的外在化,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1.企业生态经济行为合理化。企业生态经济行为是实现内部经济性和外部经济性双重目标的活动,也即实现企业利益和影响社会利益的过程。合理化的企业生态经济行为,是企业以最小的耗费获得最大的经挤、社会和生态效益,达到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与协调统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存在矛盾的,本质上是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矛盾的反映。因此企业生态经济行为必须尽可能兼顾二者,至少不损害社会、生态的健康发展,必须符合社会利益和履行企业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政府要通过政策和措施来调节企业的生态经济行为,通过企业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实现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在国家和社会所规定的界限内,进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应在不过多影响企业发展和企业活力的基础下,尽力约束企业外部不经济行为,以求得最佳的社会利益。

2.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对生态环境的补偿,是人们为了防止降低和失去生态环境的使用价值,而必须对被耗费和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维护和修复,以保持和恢复其原来具有的剩余价值和正常功能所采取的经济措施。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包括社会和企业两个层次的制度,它是企业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保证。实行企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一是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超标处罚的政策。目前我国企业生态环境补偿费种类主要有:根据国家“三废”排放标准支出缴纳的生态环境保护费,“三废”超标排放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修复遭破坏生态环境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和所必需的企业生态环境建设费等。随着企业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的程度提高,这些费用占企业总费用的比重将会不断增大。二是要规范企业的生态经济行为,调节其投资结构。企业要遵循国家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政策,增强环境意识和生态道德,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并结合经济因素(如治污效用、技术、副产品的效益、企业市场形象,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影响)和社会因素(如社会舆论、公众抗议等)对其产生的作用,增加企业环保投资。三是要加强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的调控能力,督促企业自觉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是社会收取,用于补偿生产和生活消费的生态环境资源,或对生态环境资源进

行保护、管理的费用。它能使企业自觉地建立和实行内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政府加强发挥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的调控能力,可以保证这一制度的落实。

3.以法规范企业的生态化。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涉及内部经济性和外部经济性问题,因而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种生态环境法规,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调整生态环境法律和建设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大体可以分为六类:(1)综合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法;(2)污染或其它公害的防治法,包拍大气污染控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3)自然资源保护法,包括土地保护法、森林保护法等;(4)文化环境保护法,包括文物古迹保护法、园林绿化保护法等;(5)环境标准,一部分是环境质量标准,如大气质量标准、水质标准等;一部分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工业废气排放标推、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等:(6)其它部门法(如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中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环境保护法》等4部法律、20多种法规和160多项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一些环境标准和处罚力度还有待提高。企业是生态环境法律的主要承担者。以法规范企业的生态化,首先要加强企业的生态环境法制教育,增强生产经营者的生态环境法制观念,明确严格执法的目的。其次,必须以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为依据,制订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生态环境管理法规条例,使企业生态环境法治管理具体化,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

二、建立生态化的企业内部机制

改革企业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必须建立起生态化的企业内部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生态化的企业内部机制,至少包括健全企业生态化管理组织,强化企业生态化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生态化管理机制和改革企业领导体制,建立企业生态化经理制等。

1.建立健全企业生态化管理组织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或没有健全生态化管理组织,当然就不能很好地发展企业的生态化,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总结一些先进的经验,我们概括几种组织形式:一是成立企业生态化委员会。这种组织形式实行集体决策,决定和解决企业生态化建设、管理等重大问题。二是企业内部分级生态化管理,层层抓生态化建设。三是建立企业各级专职生态化职能部门,充实专职干部或人员,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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