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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对流押的新规定

所谓流抵条款,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担保债权届期前,即以条款约定若债权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者,抵押物的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流抵条款又称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或抵押物代偿条款,立法者对于流抵条款的态度,在2020年民法典前后有所不同:

按照旧的《物权法》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依此规定,流抵条款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其理由为保护债务人,免其因一时的急迫而蒙受重大的不利。

因此一般认为如果想当事人约定流抵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抵押人

流抵条款的禁止虽源自罗马法传统,惟近代学说多主张其绝对的禁止规定过于僵化,反而有害于抵押物价值的极大化。

换言之,若考量到对债务人或抵押人的保护的,无须绝对禁止流抵条款的约定,而仅须从其约定的内容予以控制即可。

因此民法典草案的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当事人可以约定流抵条款,法律效果上,抵押人不负有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义务,需要拍卖、折价或者变卖以实现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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