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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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对策摘要:随着国际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密切。但是问题也就由此产生了,由于每个国家内部都存在着比较独立和稳定的经济形势,一旦其他国家的商品进入就会对其国内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能够保证国家内部经济形势的稳定,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比较系统的法律,而反垄断法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的。美国作为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其反垄断的意识更加强烈,在与美国进行贸易往来的时候,我国的企业就常常被美国进行反垄断诉讼,针对这样的严峻形势,为了保证我国企业的安全发展,就需要针对其反垄断诉讼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的长远发展,使我国能够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稳定的发展环境。文章提出了三个方面应对美国反垄断法的对策,旨在对中国的企业应对反垄断诉讼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中国企业;美国;反垄断诉讼;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f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1-0078-02

反垄断法是在市场经济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其针对于保护国内的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抵制不公平的竞争,主张建立井然有序的市场经济新秩序。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打着贸易保护的名义大肆实行反倾销、反吸收、反规避等相关的措施,由此制造了大量的贸易摩擦事件,这对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非常不利。而随着跨国反垄断案件的不断发生,贸易

摩擦也不断升级,这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为此只有采取相对的应对反垄断诉讼的对策,才能逐步将我国的经济引入正轨。

一、注重规避反倾销以及反垄断

以vc的价格为例,1997年以后,当时欧洲和日本的所形成的价格同盟破裂,vc的价格发生了大幅度的下降,从之前约定的每千克12美元下降到每千克2.8美元,这种差距甚大的降价实际上就使我国面临被反倾销的情况。果不其然,之后美国就对我国实行反倾销措施,这样就是我国的出口贸易面临着很大的挑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来反倾销的目的是为了制止那些以成本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其不但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规律,还会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实施反倾销也在情理之中,而反垄断则是为了防止哄抬价格,造成对于商品价格的垄断。我国的商品如果以低价出口到美国的时候,其往往会对我国的企业进行反倾销,但是当我国调整价格,将其上涨之后,其又会对我国的企业进行反垄断诉讼,这就值得我们深刻思考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怎么样才能保证我国相关的出口行业能够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安全,这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话题。针对于现在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基本以《谢尔曼法》为准,特针对这项法律对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安全进行思考: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与

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在美国vc反垄断讼诉中,案件的原告向法院主张的既有事实是,被告和商会达成了相关的自律协议,其相互约定控制vc的出口数量以及进度,以求能够达到提高商品的出售价格的目的。如果其提供的这个事实被法院所接受的话,法院很可能会将其认定为一个定价协议。但是根据美国的法律,举证的任务由原告来完成,只有其能够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其才可能成立,当其不能证明的时候,也就不存在“共谋”或是“联合”的情况,所以这个指控也就无法成立。根据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联合或者共谋作为垄断的首要要件,只有能够证明联合或者共谋行为的发生才能认定其犯罪,所以为了能够规避垄断的嫌疑,就需要也别注意不要发生任何形式的联合或者共谋的状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个行业或是很多企业联合起来以会议的形式达成了某种价格调整的协议的话,那么这样就构成了联合与共谋,这样也就是触犯了反垄断法,为此,相关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这点。

二、把握市场价格“话语权”,规避反垄断

仍以vc的价格为例,vc价格的话语权,在1997以前,一直在日本和欧洲公司的手中,其掌握了主导权,但是随着1997年的反垄断打破了这一局面。经过美国的长期举证,认定日本和欧洲的公司存在相互勾结的状况,构成了垄断行为,符合了垄断的要件。随

着这次史上最大规模的刑事反垄断案件的结束,其引发的结果也值得我们深思。双方公司不但要担负10亿元的罚款,而且双方公司的多名管理人员都遭到了牢狱之灾。当然,对于vc价格一直起着主要导作用的欧洲公司和日本公司也不再拥有这样的话语权。而随着我国的二步发酵法的发明,我国的vc产业趁势得以发展,在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下,我国的vc工艺得到了很大的简化,生产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价格的降低,使得我国在短时期就占据vc

的国际市场。随着国际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以及在欧洲和日本的公司遭受到制裁的背景下,我国的vc企业才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短时期内弥补了市场的空白,在市场上获得了相对有利的地位。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稳定和发展。在2004年的时候,我国的vc产量能够达到8.2万吨,占到了全世界的将近70%。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规模的不断扩大,就降低了生产的成本,这样就使得其价格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优势,随后我国的vc进入了美国的市场,并迅速占据了其85%的市场份额。我国的vc生产工艺的不断进步,价格的明显优势,使得原先掌握话语权的欧洲公司和日本公司遭到了很大冲击,导致其公司的大量的倒闭和并购。自此,我国的vc企业成为了国际上很多原料药的主要供应商。虽然我国的vc行业已经取代了欧洲和日本的公司掌握了在全球市场的话语权,但是这里我们也应该及时西区欧洲公司和日本公司的经验,不能哄抬产品的价格或者与其他的公司或者个人形成具有明显控制价格目的的协议,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做到位,才能够使我国规避反垄断诉讼。除此,我们

还需要对特定行为退订的定价协议进行充分的了解,在很多情况下,美国的法院都会根据被告的特定行为来推定其是否存在定价协议。诸如寡头垄断市场,当被告控制了全球60%以上的份额的时候,原告或者法院就会试图证明寡头市场的存在,如果这种情况存在的话,那么法院就可以推定原稿的很多行为都会被用来推定这个协议的存在。这也是需要我国的企业主要注意的一个问题。若控制了超过60%的市场份额就需要对自身情况更加谨小慎微,避免被认定为是寡头垄断市场。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首先应该做好详细的市场调查,证明真实的市场竞争是一个存在着多方主体的竞争,并不存在所谓的寡头垄断,要尽量摆脱寡头垄断的名目。这是阻止法院推动的最好办法。

三、损害赔偿中的抗辩策略

一旦在反垄断诉讼中无法保证能够胜诉,就要将重点转移到减小损失上面,在美国反垄断法的授权下,法院在原告的范围、管辖权限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都比较宽松。《谢尔曼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因此,企业在面对过度收费的时候,要保持应有的理性,进行有效的抗辩。我们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损害额的计算问题,因为实际的赔偿金额的数量是损害额的三倍。有些案件主张过度类型损害,其对于损害额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种就是过度收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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