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砌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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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砌墙工程清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建筑施工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工程名称:中国铁建国际城3A地块(香湾凤苑)项目2#楼工程

工程地点: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北侧

第一条分包内容:

1、该工程所涵盖的全部内外墙的整体和零星砌筑工程。

1) 乙方自备一切手持工具其余运输工具、垂直运输机械,加班的照明设施和自身的安全防护设施全部由甲方提供。

2)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由甲方提供。

3) 自检交接、清扫场地。清理:包括清理干粉砂浆机及场地、楼内残灰、残渣、落地灰等;施工前、后所有材料及垃圾均须分类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地点。

各工序自检合格后报甲方现场检验。

第二条分包方式:

人工费单包。甲方提供以上承包内容所需的主要材料,零星材料,机具,辅助材料。

第三条合同工期:

本工程从合同鉴定之日起,从2015年 6 月8日至2015 年8 月5 日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

雨雾、高温等天气。各种分包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及分包单位延误的工作时间在内。

第四条分包单价:

1、本工程分包单价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单价砌砖165元/m3,运砖、运灰、清理35元/m3。工程施工完成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五条提供作业人员:乙方根据工程需要,提供作业人员共15人。

第六条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价款的结算:施工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生活费,乙方按时完成合同约定并通过验收后,待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总工程款的100%。

第七条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如有合理化建议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变施工。

2、质量标准,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标准:合格。

3、具体质量要求:

轴线控制、四角规定、横线找平、立线吊直、打底、冲筋高低一致。

第八条安全施工及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施工: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2)乙方使用的各类机械、脚手架及防护设施,应由甲方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认符合安全标准时,持有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方可操作。

3)乙方应在其企业所在地为其管理及施工人员办理相应安全生产保险,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义务

1、甲方

1)对乙方进驻甲方施工现场的人员及时进行遵纪守法、安全消防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提供乙方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并向乙方驻工地代表做施工技术、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节约等文字交底,提供生产必需的材料。如因乙方驻工地代表未履行应尽义务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3)负责安排好乙方人员的连续生产,避免停工、窝工现象发生。若不能保证连续生产,应出据相应的文字材料同意乙方人员或部分工种在其他合作单位中进行合理调剂。

4)为乙方工人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宿条件,食宿费用自理。将乙方纳入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

5)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内容,监督乙方工人工资的发放。

6)及时办理现场签证的义务,将实际发生的停工、窝工及零星用工按协议要求列入结算。

2、乙方

1)应与其提供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人员的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施工省、市要求必备的证件,并将工人按甲方要求进行登记造册备案,现场工人不允许用当地及附近村民。

2)保证其队伍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变更注册人员,要在进场第一时间文字通知甲方,否则后果自负。确保安全、质量目标,按期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任务,服从甲方统一调动、安排。当甲方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乙方在不影响甲方生产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将人员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的人员向甲方出据书面通知。

3)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

具,如发生损坏或丢失应折价赔偿。

4)对其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意外伤害等方面的教育。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文明施工等规章制度,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乙方应每月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并每月向甲方提供真实的工资支付表。

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规,为所属施工人员、施工财产购买相关保险,并将所买的人身保险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到甲方劳资部门。如乙方未给乙方施工人员购买相关保险,甲方将从结算款中扣除,代其购买。因施工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人身作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因自身看守不当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

1)由于安排任务或材料机具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应按实际发生的工日,双方现场洽商做好记录,作为结算凭证。

2)任务不足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双方协商后可提前终止合同。

3)由于甲方施工人员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及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

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可终止合同,其工料损失由乙方负担,结算时按情况扣除全部损失费用。因乙方驻工地代表未向其工人交底或交底不清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2)施工过程中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甲方可通知乙方在2日内出示书面答复材料,乙方未书面答复,甲方有权拒付其未结算的价款费用、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

3)进场人员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乙方自负),并书面通知乙方,直至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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