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课件Power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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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商业秘密)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禁止行为的控制。
知识产权总论
ຫໍສະໝຸດ Baidu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 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 五、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非物质性与物质性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 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 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第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 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 家的利益,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 绝对的和排他的。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区别: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财产权,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之所以区分为物 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正是由于它们各自对象的自然属性即存
在方式的差异所致。
物权的对象是物; 债权的对象是行为;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为存在方式的“知识”。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 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作为民事财产权,但又互相区别, 就在于它们各自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5、知识产权大多数具有时效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 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 要区别之一。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
(一)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 商标权人; 从法律的角度看,有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通常主 要指、自然人、法人包括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第三,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需仰仗
法律的保障。(专有性的来源不同)(后者难以排他性的控制)
物权的对象:通常是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 和控制。 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依 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 有。(如盗版软件横行) 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概括式、列举式)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 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把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 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 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权。有的 国家叫精神产权或无形财产。我国曾采用智力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3、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 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占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得到严格 的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 人的知识产品;(主要是指仿制、假冒或剽窃)。 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 权并存。
联系: • 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无不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 范,如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权利 救济等等,它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不可分割。如果 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必将 没有适用的余地。反之,如果民法的内容不包括知识产权, 民法也必将是不完整和不科学的。 • 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 代,就已经基本成型。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但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 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法律 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 度。 易言之,法律把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 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没有的。
(1)知识产权与债权:
知识产权的产生前提,是以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形式出现 的有形无体的“知识”。 债权产生的前提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存在的无形无体的“行为” 由于债权的对象是“行为”,故决定了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 其权利具有相对权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知识产权与物权:
按照传统物权理论,物权产生的前提通常是占有一定空间,能为 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物质或精神需要,表现为动产和 不动产、有体有形的“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物的 范围也扩大。一些无体无形却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电,也 成为物权的对象。 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表现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 支配,因而是法定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权利 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2、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 最有代表性: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简称 (WIP0公约)共21条,其中2条8款以列举的形式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 包括以下权利: 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在各个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识有关的权利。 7、与禁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以及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 利。 同时该公约16条明文规定: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我国于1980年3月 3日加入,6月3日成为其成员。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 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 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 专利权 三个组成部分
商标权
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另一类是工业(广义上 的)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 民事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第五,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 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 物的自然属性寿命竟合。 第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 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 过人们对其对象,“知识”的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 现出来的。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第四,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
位给物权。
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附着于特 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 以分离的。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移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 原权利人手中。 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 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 生冲突。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 无法实现。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曾为“智力成果权”。知 识产权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知识产权属于 民事权利,这是因为他反映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私权的性质,因而具备了民事权 利的最基本的特征。
注意:受到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并不表示是公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指出:私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注意理解以下问题:
1、目前我国正在酝酿编撰民法典; 2、在法学教学中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学并列教学不是学科的体系 结构问题。 3、作为民法分论之一的知识产权法在课程上也有其自身相对独 立的内容体系和教学要求。它晚于其他民事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的区别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性)——理解的难点(具体如雕刻作品---知识产权的客
体与载体具有可分离性)
是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是指智力成果和工商 业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 而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如300页的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 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如1992年前中国未加入《伯尔尼公约》;著作权有淡化的趋势)
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同知识产权 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欧洲封建制国家,原始的著作权与专利权 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这种权利只能在君主管辖地 域内行使,到资本主义时期,依照主权的原则只对本国取得的知 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这一制度被保留下来。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文件中协议,简称TRIPS协议,它是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第一部分第1条中划出了知识产权 的范围: 1、版权和邻接权; 2、商标法;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小说——是由两个客体构成)
特别注意: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 的知识产权;转让了一种权利并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另一种权利; 侵犯了一边的权利并不等于同时侵犯了另一种权利。
2、法律确认性
有形财产依据法律事实而发生,无需国家的认定、核 准。而知识产权的发生需要经过国家法律直接地、具 体地规定.一旦国家确认就没有秘密性。
知识产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财产权相 比,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 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一般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有:
生产、收益、添附、没收、孳息、先占等方式;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其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说明:知识与财产。问题:是否任何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
知识与财产
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财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 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与某一特定的主体拥有并能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 三是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让渡给他人。
发明创造、文艺作品(在古代是不是法律上的财产?)等由信 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 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 政策需要。因此,这些成果是否能够被承认为财产, 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 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并非所有 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 识产权”。
知识产权总论
本章导读:知识产权的概念不能仅从字面理解,而必须结合财产 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 权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因此本章的重点是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 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 五、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 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广义知识产权概念:
包括: • 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产 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 利------这一分类已被1967年签定的《成立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 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总论
ຫໍສະໝຸດ Baidu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 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 五、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非物质性与物质性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 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客 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第二,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 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 家的利益,不违反公认的社会公序良俗,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 绝对的和排他的。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区别: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财产权,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之所以区分为物 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正是由于它们各自对象的自然属性即存
在方式的差异所致。
物权的对象是物; 债权的对象是行为;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为存在方式的“知识”。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 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作为民事财产权,但又互相区别, 就在于它们各自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5、知识产权大多数具有时效性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 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 要区别之一。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
(一)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
从权利的角度来看是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 商标权人; 从法律的角度看,有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通常主 要指、自然人、法人包括非法人单位以至国家。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第三,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需仰仗
法律的保障。(专有性的来源不同)(后者难以排他性的控制)
物权的对象:通常是有形有体的物质实体,可以被权利人实际占有 和控制。 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一旦被设计出来,并不依 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 有。(如盗版软件横行) 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1、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概括式、列举式)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 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把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 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学者皮卡第所发展。 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同于物的所有权。有的 国家叫精神产权或无形财产。我国曾采用智力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3、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 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占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得到严格 的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 人的知识产品;(主要是指仿制、假冒或剽窃)。 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 权并存。
联系: • 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无不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 范,如民事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权利 救济等等,它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不可分割。如果 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必将 没有适用的余地。反之,如果民法的内容不包括知识产权, 民法也必将是不完整和不科学的。 • 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 代,就已经基本成型。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但是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 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约束条件之外,法律 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 度。 易言之,法律把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 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没有的。
(1)知识产权与债权:
知识产权的产生前提,是以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形式出现 的有形无体的“知识”。 债权产生的前提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存在的无形无体的“行为” 由于债权的对象是“行为”,故决定了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 其权利具有相对权的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知识产权与物权:
按照传统物权理论,物权产生的前提通常是占有一定空间,能为 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物质或精神需要,表现为动产和 不动产、有体有形的“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物的 范围也扩大。一些无体无形却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电,也 成为物权的对象。 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表现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 支配,因而是法定权利,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权利 具有绝对权的性质。
2、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 最有代表性: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简称 (WIP0公约)共21条,其中2条8款以列举的形式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 包括以下权利: 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在各个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识有关的权利。 7、与禁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以及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 利。 同时该公约16条明文规定: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我国于1980年3月 3日加入,6月3日成为其成员。
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 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 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狭义: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 专利权 三个组成部分
商标权
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另一类是工业(广义上 的)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 民事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第五,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 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 物的自然属性寿命竟合。 第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 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 过人们对其对象,“知识”的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 现出来的。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第四,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
位给物权。
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附着于特 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产权,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 以分离的。比如一幅绘画,当物权转移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 原权利人手中。 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如果著作权 人行使权利,要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 生冲突。当二者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 无法实现。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80年代曾为“智力成果权”。知 识产权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知识产权属于 民事权利,这是因为他反映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 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私权的性质,因而具备了民事权 利的最基本的特征。
注意:受到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并不表示是公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指出:私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注意理解以下问题:
1、目前我国正在酝酿编撰民法典; 2、在法学教学中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学并列教学不是学科的体系 结构问题。 3、作为民法分论之一的知识产权法在课程上也有其自身相对独 立的内容体系和教学要求。它晚于其他民事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的区别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性)——理解的难点(具体如雕刻作品---知识产权的客
体与载体具有可分离性)
是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是指智力成果和工商 业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 而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如300页的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 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如1992年前中国未加入《伯尔尼公约》;著作权有淡化的趋势)
早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同知识产权 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欧洲封建制国家,原始的著作权与专利权 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这种权利只能在君主管辖地 域内行使,到资本主义时期,依照主权的原则只对本国取得的知 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这一制度被保留下来。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文件中协议,简称TRIPS协议,它是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第一部分第1条中划出了知识产权 的范围: 1、版权和邻接权; 2、商标法;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小说——是由两个客体构成)
特别注意: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 的知识产权;转让了一种权利并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另一种权利; 侵犯了一边的权利并不等于同时侵犯了另一种权利。
2、法律确认性
有形财产依据法律事实而发生,无需国家的认定、核 准。而知识产权的发生需要经过国家法律直接地、具 体地规定.一旦国家确认就没有秘密性。
知识产权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财产权相 比,有以下特点: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 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一般财产权的原始取得有:
生产、收益、添附、没收、孳息、先占等方式;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其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说明:知识与财产。问题:是否任何知识都是法律上的财产?)
知识与财产
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财产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 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与某一特定的主体拥有并能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 三是可以以一定的价格让渡给他人。
发明创造、文艺作品(在古代是不是法律上的财产?)等由信 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 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 政策需要。因此,这些成果是否能够被承认为财产, 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都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 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因此,并非所有 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 识产权”。
知识产权总论
本章导读:知识产权的概念不能仅从字面理解,而必须结合财产 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 权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因此本章的重点是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与客体 四、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与发展 五、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意识 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广义知识产权概念:
包括: • 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产 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 利------这一分类已被1967年签定的《成立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1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 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