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合同法学练习册答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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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的 概 括 转 移 是 指 原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将 其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一 并 转 移 给 第 三 人 ,由 第 三 人概括的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合同承受 合 同 承 受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与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后 ,依 照 其 与 第 三 人 的 约 定 ,并 经 过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同 意 ,将 合 同 上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并 移 转 给 第 三 人 ,由 第 三 人 承 受 自 己 在 合 同 上 的 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合同的协议变更 合同的协议变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变更合同内容。 二 1、 X;2、X;3、X;4、X;5、X;6、X;7、X;8、X;9、X;10、X;11、X;
二 1、X;2、X;3、√;4、X;5、X;6、√;7、√;8、√;9、√;10、√;
第六章 一 情势变更 情 势 变 更 是 指 合 同 有 效 成 立 之 后 、履 行 之 前 ,如 果 出 现 某 种 不 可 归 责 于 当 事 人 原 因 的 客 观 变 化 ,若 仍 然 履 行 合 同 会 给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显 失 公 平 的 结 果 ,法 律 允 许 当 事 人 变 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的转让 合 同 的 转 让 ,是 指 在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后 ,改 变 合 同 主 体 的 法 律 行 为 。即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合同的概括转移
第三章 一 格式合同: 格 式 合 同 ,又 称 标 准 合 同 、定 型 化 合 同 ,是 指 当 事 人 一 方 预 先 拟 定 合 同 条 款 ,对 方 只 能 表 示 全 部 同 意 或 者 不 同 意 的 合 同 。因 此 ,对 于 格 式 合 同 的 非 拟 定 条 款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强制缔约: 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个人或企业有正当理由除 外。 附随义务: 合 同 履 行 附 随 义 务 是 在 法 律 无 明 文 规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亦 无 明 确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为 了 确 保 合 同 目 的 的 实 现 并 维 护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主 要 是 人 身 和 财 产 利 益 ,遵 循 诚 实 信 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标准条款: 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 对方谈判.通常是指船舶能正常进出港湾并能安全浮泊且无战争、罢工、疫情等不安 全现象。 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 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学说上又称 为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 给 付 义 务 包 括 主 给 付 义 务 和 从 给 付 义 务 ,主 给 付 义 务 又 简 称 为 主 义 务 ,指 的 是 债 所 固 有 、必 备 ,并 用 也 决 定 债 的 类 型 的 基 本 义 务 。从 给 付 义 务 又 简 称 为 从 义 务 ,指 不 具 有 独 立 的 意 义 ,仅 具 有 补 助 给 付 义 务 的 功 能 ,其 存 在 目 的 不 在 于 债 的 类 型 而 在 于 确 保 债 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 合 同 的 主 要 义 务 即 合 同 的 主 给 付 义 务 ,是 合 同 关 系 所 必 备 的 固 有 义 务 ,可 以 决 定 合 同 类型。 二 1、 X; 2、X; 3、 X; 4、 X;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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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 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 1、 √ ; 2、 X ; 3、 X ; 4、 X; 5、 X; 6、 X; 7、 X; 8、 X; 9、 √ ; 10、 X; 11、 X ; 12、√;13、X;14、√;15、X;
五 合同的基本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是体现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二章 一 要约: 要 约 是 一 方 当 事 人 以 缔 结 合 同 为 目 的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合 同 条 件 ,希 望 对 方 当 事 人 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来自百度文库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 等。 承诺: 承 诺 是 受 约 人 作 出 的 同 意 要 约 以 成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在 商 业 交 易 中 ,承 诺 又 称 为 接 盘。 缔约过失责任:
第八章 一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到期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解除权 所 谓 解 除 权 是 指 合 同 订 立 后 尚 未 履 行 或 者 尚 未 完 全 履 行 之 前 ,基 于 法 定 或 者 约 定 的 事 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 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又称迟延履行、给付迟延,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于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 履行拒绝 履行拒绝是指债务人能履行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表现出违约方明显不履行合同的主 观故意或恶意。 清偿 清 偿 即 合 同 的 履 行 ,是 最 常 见 的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终 止 的 原 因 ,是 指 :按 合 同 的 约 定 实 现 债权目的的行为。 提存 提 存 是 指 由 于 债 权 人 的 原 因 ,债 务 人 无 法 向 债 权 人 给 付 合 同 标 的 物 时 ,债 务 人 将 合 同 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三 1、免责条款的生效条件: (1)免责条款不得违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3)从合同本身来看,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合同当事人应负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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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免责条款要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对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应视为无效。 (5)格式合同提供一方不履行对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学 第一章 一 1、A;2、B;3、C;4、C
二 1、CD;2、BD;3、BC;4、BC
三 1、X;2、X;3、X;4、√
四 合同: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协议。 诺成合同: 诺 成 合 同 指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即 可 成 立 的 合 同 ,无 须 以 合 同 标 的 物 的 给 付 为 成 立 要 件。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持续性合同: 持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并非一次给付边可完结,而是持续性实现的合同。如租赁合 同 单务合同: 单 务 合 同 指 仅 有 一 方 当 事 人 负 担 给 付 义 务 的 合 同 。在 单 务 合 同 中 ,当 事 人 双 方 并 不 互 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 1、 √ ; 2、 X ; 3、 √ ; 4、 √ ; 5、 √ ; 6、 √ ; 7、 X ; 8、 X; 9、 √ ; 10、 X ; 1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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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 时 履 行 抗 辩 权 指 双 务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在 对 方 未 为 对 待 给 付 以 前 ,可 拒 绝 履 行 自 己 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先 履 行 抗 辩 权 是 指 当 事 人 互 负 债 务 ,有 先 后 履 行 顺 序 的 ,先 履 行 一 方 未 履 行 之 前 ,后 履 行 一 方 有 权 拒 绝 其 履 行 请 求 ,先 履 行 一 方 履 行 债 务 不 符 合 债 的 本 旨 的 ,后 履 行 一 方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不 安 抗 辩 权 指 先 给 付 义 务 人 在 有 证 据 证 明 后 给 付 义 务 人 的 经 营 状 况 严 重 恶 化 ,或 者 转 移 财 产 、抽 逃 资 金 以 逃 避 债 务 或 者 丧 失 商 业 信 誉 ,以 及 其 他 丧 失 或 者 可 能 丧 失 履 行 债 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合同保全: 所 谓 合 同 保 全 ,是 指 为 防 止 因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不 当 减 少 或 应 增 加 而 未 增 加 给 债 权 人 的 债 权带来损害,法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 债 权 人 代 位 权 是 指 当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对 第 三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以 致 影 响 债 权 人 债 权 的 实 现 时 ,债 权 人 为 了 保 全 自 己 的 债 权 ,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代 位 行 使 债 务 人 对 第 三 人 的 权 利之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 债 权 人 撤 销 权 是 指 债 权 人 对 于 债 务 人 所 为 的 有 害 债 权 的 行 为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予 以 撤 销 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害 及 债 权 人 利 益 时 ,债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撤 销 债 务 人 与 第 三 人 的 法 律 行 为 ,恢 复 债 务 人的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 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 AC
第四章 一 合同的成立条件: 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的生效条件指合同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为法律所保障而必须具备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 附 条 件 合 同 ,是 指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特 别 规 定 一 定 的 条 件 ,以 条 件 是 否 成 就 来 决 定 合 同 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 附 期 限 合 同 ,是 指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设 定 一 定 的 期 限 ,作 为 决 定 合 同 效 力 的 附 款 。其 中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 见 ,无 效 合 同 是 已 经 成 立 的 合 同 ,是 欠 缺 生 效 要 件 的 合 同 是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 更事由有以下:①欺诈;②胁迫;③乘人之危;④重大误解;⑤显失公平更、可撤销 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所 谓 可 撤 销 合 同 是 指 合 同 因 欠 缺 一 定 的 生 效 要 件 ,其 有 效 与 否 ,取 决 于 有 撤 销 权 的 一 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欺诈: 欺 诈 ,是 指 一 方 当 事 人 故 意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或 告 知 对 方 虚 假 的 情 况 ,使 对 方 当 事 人 陷 于 错误的认识,而订立了合同。 胁迫: 胁 迫 指 侵 犯 公 民 人 身 权 利 、民 主 权 利 、财 产 权 利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的 一 种 犯 罪 手 段 。是 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进行威胁、恐吓,对被害人予以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 利。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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