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网络大学《劳动法学》平时作业(2019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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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平时作业(2019上半年)

论述题:(每题25分,共100分)

1、我国应如何处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内劳动立法之间的关系?

答: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动立法,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我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不仅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实现国际劳工标准规定的劳工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而且应该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扩大国际劳工标准中,尤其是扩大国际劳工标准中核心劳工标准的批准范围。

国际劳工标准对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特别是1994年我国制定的劳动法,在劳动法起草和制定这部法律的过程中,主要根据宪法关于劳动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劳动问题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以国际劳工标准为我国劳动法的标准,根据我国现实中出现的劳动问题把国际劳工标准中加以改变,使之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参加国际劳工组织活动中不断重视国际劳工标准在维护工人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我国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表明这两个公约成为我国劳动法的法律渊源,这说明国际劳工标准中的主要标准已经成为我国劳动法律的法律渊源,国际劳工标准调整的全球领域内的劳动关系,我国既然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就有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国际劳工组织为蓝本,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

2、试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其意义。

答:(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方合同。

(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其意义:

订立集体合同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弥补劳动法律法规的不足。

3、试述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国家以预防和使受到职业伤害者及其家属恢复正常生活为目的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将工伤保险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险种类。发生工伤事故,遵行劳动者“无过错”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其自身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一)工伤保险除了具有补偿性质以外,还具有赔偿的性质。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普遍高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其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也较之疾病保险范围宽;

(三)在保险费用方面,工伤保险根据“无责任补偿”原则,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实现社会会统筹。

具体来说,工伤保险有三大任务:

1.职业伤害事故的预防,预防工伤事故,是工作保险的首要任务。

2.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赔偿,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所带来的经

济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和“赔

偿”原则的基本要求。

3.为因工致残的劳动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承担的责任。使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的

劳动者康复,是工伤保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工伤保险性质的基本要求。

4\ 试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

答:答: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即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三方代表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共同协调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机制,是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的具体贯彻。关于其内容,有的仅理解为组织机制,即主张只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仲裁或审判组织由三方代表组成即可,而不必要求三方代表都参与办案;有的理解为办案机制,即主张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事务,都应当由三方代表共同办理;有的理解为综合机制,即主张应当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各个方面综合落实“三方原则”,而不能只强调其中某个方面。我们持后一种观点,主张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建立和完善“三方机制”,而且主要应在组织、人事、权限配置等方面落实“三方原则”。

(1)“三方原则”在组织方面的落实。即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中应当建

立由国家、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代表组成的组织。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所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的成员也应当从三方各自委派的仲裁员中指定或选定。在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中,合议庭的组成应当实行分别由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委派陪审员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也应当有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参加。

(2)“三方原则”在人事方面的落实。其要求主要有:①设立正式编制。即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选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选派的人民法院的合议庭陪审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都应当纳入各自的正式编制。②统一资格标准。即无论哪一方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选派的代表,都应当遵循统一的资格标准,尤其是选派的仲裁员或陪审员,都应当具备法定任职条件并取得法定任职资格,以确保其素质。

(3)“三方原则”在权限配置的落实。即劳动争议处理的各项权力都应当依其特点在三方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其中,劳动争议处理规则的制定权,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的处理权,应当由三方分享并共同行使;一般案件的处理权,总体上应当三方分享并共同行使,但具体到每个案件则不一定由三方分享或共同行使;劳动争议处理的监督权,应当由三方分享,但不一定三方共同行使,也可以由各方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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