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司法考试辅导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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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刑法学司法考试辅导讲义-

(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第一,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而实际上该危害结果并未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第二,行为人所希望的危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其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只承担未遂的刑事责任。第三,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所追求结果以外的结果的发生,即实际发生的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或者实际发生的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对于前种情况,例如,甲欲伤害乙,朝乙大腿扎了一刀,不料扎中乙的动脉血管,乙因流血过多死亡。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的行为导致乙的死亡,但甲主观上并无杀害乙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应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对于后者如行为人本想杀人,结果只造成了伤害,行为人要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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