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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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等用途的安全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规定。

第四条学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应结合自身安全管理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体系制度等管理细则和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岗位专业技术、安全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国家禁止购买、储存、使用、生产、销毁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销毁和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协助危险化学品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二)保卫处负责与公安机关协调相关工作。

(三)校医院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人事处负责从事购买、储存、使用、生产、销毁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相应资格管理。

(五)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教学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经费审批、采购情况登记、教学工作中的监督管理。

(六)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研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经费审批、采购情况登记、科研工作中的监督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各单位危险化学品采购经费的核准、报销。

(八)后勤集团、资产公司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具体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并及时、按时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当依照本规定内容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体系制度等管理细则和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学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违规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五)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学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学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

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学校鼓励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内各级负责人应掌握本单位每个房间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能够提供房间内危险化学品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存放条件和购买数量等情况,对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安全论证后提出申请,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确认,经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员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购买。

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十五条购买公安机关明文规定控制的爆炸危险品和剧毒品,使用单位须填写《购买爆炸品、剧毒品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字,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后,由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审核后,再经公安部门机关核准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爆炸危险品和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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