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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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
(2014年版)
简要说明:
(一)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结合重庆实际,制定禁投清单。
(二)禁投清单包括禁止和限制两类目录。禁止类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或需要淘汰的,以及结合重庆实际需要在全市禁止新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的方式制定,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以及按照《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中明确不得布局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三)本清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内外资企业投资。凡是列入本清单禁止类项目,全市境内一律不得准入,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国土、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水、电、气等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保障。凡是列入本清单限制类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准入。凡违反规定批准其进行投融资建设或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本清单为2014年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五大功能区发展情况,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投资建设项目
(一)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新建以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1.在长江鱼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级支流汇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范围内的沿岸地区(沿岸地区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一侧1公里范围内,下同),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指铬、镉、汞、砷、铅五类重金属,下同)、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2.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及其主导上风向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大气污染严重的火电、冶炼、水泥项目及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
3.全市范围内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核心区。禁止在水源涵养地、自然风景保护区等核心区域进行旅游开发。
4.禁止在四山保护区域新建工业,已有工业企业有序关停或异地置换。
5.禁止新建资源环境绩效水平超过《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渝办发〔2012〕142号)限值以及不符合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布局规定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不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要求的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备标准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制造等项目。
6.在环境容量超载的区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7.禁止新建烟花爆竹等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民爆类工业项目。
(四)对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但已经存在的企业,在以下区域禁止扩能改造,并促进现有企业加快搬迁。
1.在长江、嘉陵江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禁止投资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化学原料药、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的工业项目。
2.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自治县)城区及其主导上风向5公里范围内,禁止投资燃煤电厂、水泥、钢铁冶炼等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对这类新建项目要引导其在区县(自治县)城主导上风向20公里外、其他方向5公里外布局。
二、五大功能区产业禁投清单
按照全市五大功能区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对各功能区产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一)都市功能核心区。除楼宇工业外,禁止新建和扩建工业项目。禁止布局不符合“两江四岸”规划设计景观要求的项目。
(二)都市功能拓展区。禁止新建、扩建火电、冶炼建材、重化工以及使用煤和重油为燃料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传统化工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在长江、嘉陵江主城区江段及其上游沿江河地区禁止建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风险的产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12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三)城市发展新区。在西部片区严格限制建设高耗水的工业项目;在合川区、江津区、长寿区、璧山县等地区严格限制新建可能对主城区大气产生影响的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8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四)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禁止布局资源环境超载的产业项目,禁止落后产能产业进入。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除万州区、云阳县以外的三峡库区库周禁止新建化工、采矿业项目,已有项目须升级改造或异地置换。垫江县、梁平县、城口县禁
止新建或扩建化工(精细化工除外)、造纸、印染、合成制药等水污染重的项目。限制占地规模过大的产业项目。
(五)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禁止布局资源环境超载的产业项目。限制发展易破坏生态植被的采矿业、建材等工业项目。除黔江区以外,禁止新建或扩建化工(精细化工除外)、造纸、印染等水污染重的项目。限制占地规模过大的产业项目。禁止新建产出强度低于50亿元/平方公里的工业项目。
注:1.空格――允许发展,但应符合全市统一的产业投资禁投要求。
2.“淘汰”――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已有该类企业全部关停或置换到其他区域。
3.“禁止新建、扩建”――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该类企业禁止扩大规模。
4.“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本区域内不得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该类企业可以就地进行改造升级。
5.“限制(允许改造升级,接受异地置换)”――本区域内不得单独新建该类项目,对已有该类企业可就地进行改造升级,也可接受来自其他区域的该类项目进行改造升级。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改进服务、加强监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健全企业投资由业主自主决策的管理机制,政府部门依法加强事中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