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研究—保险公司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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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研究—保险公司股权投资

2005年《保险法(修订)》

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治理暂行方法》

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方法》

2007《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治理暂行方法》

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方法》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治理暂行方法》,保险公司资金能够投资境内和境外企业股权。

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可非分直截了当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方式,两种方式均要求保险公司符合一定必要条件(《保险资金运用暂行治理方法》规定,能够投资于股权投资治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置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打算或者投资基金等)。

采纳间接投资方式时,所投资的股权投资治理公司治理的基金,该股权投资治理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治理资金余额不得低于30亿元、具有10名有关专业人员、退出项目许多于3个等要求,基金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且保险公司认购不得超过20%。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置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直截了当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进行境外投资,其投资方式能够为股权投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托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并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2005年《保险法(修订)》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治理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治理暂行方法》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预备金及其他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置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布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预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三)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企业。

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固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未上市企业

股权有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治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置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打算或者投资基金等。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按照投资治理能力和风险治理能力,能够自行投资或者托付保险资产治理机构进行投资。

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方法》

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置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布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保险公司直截了当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治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清晰的进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治理能力;(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亮;(四)资产治理部门拥有许多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有关体会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治理的专业人员;(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七)最近三年未发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治理部门还应当配备许多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有关体会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本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有关企业实施操纵的投资行为。符合第(一)、(三)、(七)、(八)项规定,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的保险资产治理机构,能够运用资本金直截了当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

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机构符合本方法第十条规定;(二)投资方向或者投资标的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三)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治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四)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五)差不多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直截了当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治理暂行方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和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及未上市企业股权有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合并运算。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按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2007《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治理暂行方法》

托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治理体制,内部治理制度和风险操纵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操纵指引(试行)》的规定;(二)具有较强的投资治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三)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治理;(四)投资治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治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10年以上;(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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