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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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与成就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创新型机制。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按合同约定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和商业运作模式。它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入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比较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政府通过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了三家示范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十年左右的探索与实践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得到了验证。同时,节能减排愈发成为中国政府工作重心之一。2004年,《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公布,规划延伸到2010年,将对高能耗产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产生长期稳定支持的作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出台,确立了节能作为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地方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了节能减排的鼓励措施和惩罚方式等,并提出对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进行支持;2009年,我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做出了节能减排的具体承诺;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等系列政策,明确而直接的对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进行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服务等多方面的支持。这些政策出台为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鼓励更多的合同能源公司成立和发展,并在用户端产生了更多的节能压力和动力,拓展了合同能源管理需求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下,从2005年左右至今,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并将在未来保持高速增长。

当然,相对于国内庞大的节能市场需求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的成功实施,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只是初具规模,并不如预期般顺利。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技术力量薄弱、项目融资困难、社会认

知度不够等。

一、政策方面。

(1)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

(2)节能服务产业的市场不规范,缺乏评价标准。能源服务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发展初期,没有成熟的行业规范,诸如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办法、合同规范及其履约道德准则等。同时也缺乏评价节能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好坏的标准,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混乱。

二、融资方面。

(1)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现阶段,我国的能源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多数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大部份是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

(2)缺乏信用评价机制,银行授予信用额度低。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强,常常无力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和足额的抵押。因此,银行对这些公司的信用度水平存在质疑,授信额度很低。此外,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前景不是很明朗,银行缺少对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机制的深入了解,这更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

三、企业方面。

(1)能源服务公司专业化不强,缺乏运营能力。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基本都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定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

(2)缺乏权威的节能量核准手段。节能效果的评测问题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问题,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收益实质上都来自于节能收益。但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上,经常难以与企业达成一致,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

以上几点是我国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原国家经贸委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和全球环境保护基金的增款实施了“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并于1997年成立了3家示范性的能源服务公司,包括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到2006年底,北京、辽宁、山东3家示范企业的能效投资逐年稳步增加,累计为405家客户实施了475个节能项目,投资总额达13.31亿元人民币,通过实施这些项目,能源服务公司获得净收益4.2亿元人民币,而客户的净收益是能源服务公司的8~10倍。这些项目产生的节能能力每年达151亿吨标准煤,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每年达145万吨。这充分说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可行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已经启动项目二期,并将继续得到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其目标是在我国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推动我国新兴节能服务公司产业化发展,以此帮助我国扩大能效项目的国内投资,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预计在项目二期实施期间,累计节能量约为3533万吨标准煤,相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为2,342万吨。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国际上新型的节能新机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国这家推动EMC产业的发展,有助于节约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也有助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的顺利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必将会在中国节能减排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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