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 什么是高素质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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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 什么是高素质专业化
关于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市委组织部20XX年10月印发《落实〈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的工作安排》(营组通字[20XX]58号),关于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充分发挥激励鞭策作用中明确: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健全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全面推行平时考核,加强公务员日常工作、平时表现情况的了解,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依据。
改进年度考核,切实考准考实,着力解决一些单位只看投票结果、优秀等次平衡照顾、轮流坐庄等问题。
推进专项考核,着重了解公务员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科学设置考核指标。
推进分类分级考核,体现精准化、差异化要求,根据不同类别、层级、职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各类指标要做到可量化、可比较、可考核、可查验,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突出考核政治表现、工作实绩、担当作为。
改进完善考核方法。
坚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为重点,专项考核为补充,综合运用工作纪实、总结述职、个别谈话、查阅资
料、实地走访、领导评价等方式,坚持定量与定性、共性与个性、“考事”与“考人”相结合,注重综合分析研判,多维度对比,多层次印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综合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等结果,与培养使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将其作为调整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对考核认定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认定表现较差的通过谈话提醒、离岗培训、调整岗位等方式督促改进提高。
2.公务员考核范围本辅导读本所述公务员考核为非领导成员的考核,考核范围为各机关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
非领导成员是指不包括机关的领导人员,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在内的全体人员。
3.公务员年度考核 3.1年度考核工作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
2、坚持客观公正;
3、坚持注重实绩;
4、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5、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6、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3.2年度考核内容按照考核的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1、德,包括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2、能,指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3、勤,指公务员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4、绩,指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5、廉,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3.3年度考核等次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高;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工作实绩突出;
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须具备下列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廉洁自律。
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3.4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单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评选挂钩,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为“好”的档次的部门或单位,评选优秀公务员的比例增加至20%。
考核为其他档次的部门或单位,一般掌握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3.5年度考核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
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7天。
4、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3.6部分人员偏少单位合并考核的方法单位非领导成员考核少于5人的,原则上按照单位工作性质进行归口合并考核。
例:民主党派机关的6家单位、群团机关的7家单位可进行归口合并考核。
3.7年度考核结果使用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3.7.1《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称职以上等次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工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
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从20XX年年度考核开始,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5、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6、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7.2基本称职等次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7.3不称职等次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3.8相关事宜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单位进行考核,经派出单位明确考核结果后装入个人档案。
4、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不满半年的,不参加现单位年度考核。
5、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